劳动合同法实务笔记_劳动法实务知识笔记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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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比及实务解析

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现实背景:劳动关系形势不容乐观; 法律背景:劳动法律、法规不健全; 政治背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劳动合同法的总体特点:重点突出、倾斜依旧。劳动合同法偏向于劳动者的利益,更加倾斜。

3.总体影响: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招聘成本上升,风险加大,用工难度增强。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

解雇劳动者时事实、法律理由不充分的要进行双倍赔偿;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招聘时如果选择不对,录取时的风险将加大,因此择人难度增大!

4.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无大、小之区别,仅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当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内容发生不一致时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实务解析

一、劳动合同的比较

1.劳动合同的书面化要求:劳动关系建立时必须有书面的合同。合同订立的时间:可以在用工之前,也可以在用工之时; 合同生效的时间为用工之时,即报到上班的时候; 劳动关系的建立在用工时。

对于用工后建立的劳动合同:用工后超过一个月不订立书面合同的,用工单位需支付应得报酬二倍工资(一个月为法律寄予用人单位的宽限期) 建议企业还是在用工前或用工时签订书面合同,以免在用工后对口头承诺的报酬福利等发生分歧时拖延时间造成合同不能签订,超过期限造成双倍支付报酬!

2.变更合同的书面要求:协商一致+书面形式

对于合同的变更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以免在离职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例如:对于非员工主动要求的调岗降薪合同变更情形,如果没有书面变更协议,员工可以在离职时要求按原合同签订待遇进行补偿。3.解除、终止合同时需要书面化:

A.书面通知:(法律未要求,但实务有必要)

B.解除终止后的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个工作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出。

C.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需保存两年,以备查。

若没有按照规定时间保存,提前销毁的,在发生争议后将会按照对企业不利的条件判裁。

二、试用期规定的比较 1.适用范围: A.不适用有试用期三种情形:

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三个月不能有试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有试用期;  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期限相同的,试用期无效。

B.试用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有一次试用期。(变换工种、岗位或者再次入职时都不能再有试用期)

C.试用期限:

 工作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者,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 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者,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

 工作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年的合同试用期最长为两个月,不满是不包含本数的,以上包含本数)

*讨论:试用期如何延长?

 延长试用期属于合同变更范畴,因此必须征得劳动者同意并用书面形式备案;  延长试用期限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合同薪水的80%

2.„„

3.不利后果: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签订的试用期

A.无效

B.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C.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1.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A.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十年以上; 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满十年且在十年之内要退休的;

 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订的;

“连续两次”应该如何计算?

从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时开始计算。

有固定期限应该如何认识?

1年的合同,第2年再次订立1年合同,视为两次固定期限合同

1年的合同,第11个月时进行合同变更,改为两年合同,视为1次合同

B.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满一年从何时开始计算?

08年1月1日起,加上法律规定的一个月宽限期,书面合同必须在08年2月1日前完成。否则从2月1日起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且在满一年后视为无固定期限。C.应签不签的后果: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提醒:注意证据的保存

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补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提高劳动条件的情况下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续订,此时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续订终止条件取舍:除约定到期终止外,再不能约定其它的终止条件。例如:司机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吊销驾照视同合同终止”的条件

四、竞业限制的比较

1.适用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它知晓用人单位商业机密的人员 2.适用范围、地域、期限:适用范围和地域及期限都由双方约定而成,但是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年 3.经济补偿:

A.支付标准:双方约定-无法定标准 B.支付时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 C.支付方式: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 4.违约责任:

A.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约定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B.赔偿金:劳动者违反约定时按照约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同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只能在二者中选择一个金额高的要求支付

*讨论:支付违约金后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

进行违约赔偿不代表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C.违约金何时约定:

 签订合同之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此时对企业最有力  合同订立之后补签竞业限制条款

 合同解除之后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此时对企业最不力,劳动者可以拒绝。

5.协议解除: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

*讨论:企业通知员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解除限制协议?

-这个是无效的限制,是对员工利益的„„

五、合同效力的比较

劳动合同法规定下的合同效力是严肃的 1.合同无效

A.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无效;

B.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 C.违反行政法规,法律规定的强制合同

2.认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法院 3.无效的后果:

A.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

B.劳动报酬:参考劳动单位同种岗位劳动工资标准; C.行政罚款

D.赔偿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失的一方

主体自身变化与合同效力存续

A.单位变更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的,合同继续有效;

B.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应该做合同的书面变更;

4.老合同的效力:

A.老事老办法(原则):新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合同继续履行 B.老事新办法(例外):新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合同在新法施行后终止或解除的按新法支付补偿金

六、员工辞职的比较 1.服务期的限制

A.适用限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知识、技能培训,需要支付一定费用的,可以约定服务期;

B.违约金限制:劳动者违反约定期限限制的赔偿金额上线不能超过培训费上线;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部分

2.绝对的“无故解约权”

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为提前3天。

给企业造成损害也不能有赔偿,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违约金。*讨论:脱密期是否存在? 谓之“绝对的无故解约权”,脱密期的约定是不存在的,无效。3.可怕的“有因解除权”

A.可随时通知的合同解除:

未按合同提供劳动条件保护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的;

未依法未劳动者缴纳社保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违反本法二十六章第一条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B.随时辞职:

单位以暴利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劳动者可随时辞职。

„„ „„

七、4.裁减人员:

A.界定: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是占到企业总数的10%以上。B.裁减理由:

 破产法规定企业进行重组的;  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

 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不能适应岗位的C.裁减程序: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

不需要征得工会或员工的同意 D.裁减保护:

 限制同非过错性解除合同条款;

 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无固定期合同的劳动者

5.违法解除的后果

A.继续履行 或

B.双倍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支付双倍补偿的条件?

解除是不合法的;

员工不愿再续签合同

八、经济补偿金比较

――新法中规定更加扁平化 1.范围:显著扩大

A.劳动者行使“有因解除”;

B.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雇劳动者; C.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 D.„„ E.„„

2.标准:有所下降

按员工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不满一年者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3.上线限制

A.高薪定义:月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水平的三倍

B.两个上限:月薪标准,最高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

年限要求: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非高薪员工没有上限要求 4.支付时间:工作交接完毕之时

九、集体合同比较 1.种类

A.企业集体合同(包括专项集体合同)

B.行业性集体合同(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

C.区域性集体合同(县级以下)2.主体

A.企业集体合同:基层工会或职工代表(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与企业代表

B.行业性、区域性:行业、区域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 3.效力范围: A.„„

B.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约束力;

C.效力层次:国家规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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