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方面的政策性规定精要_公司小额贷款的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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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方面的政策性规定精要

1,市级主管部门要每年至少2次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由联席会议各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容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分析与报告、风险处置与整改、文件归档与管理等方面。

2,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违反规定融入资金;

(三)贷款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四)抽逃注册资本;

(五)使用非法手段催债;

(六)擅自开展新业务或跨县域经营。

(1-2条源于《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工作。

4,小额贷款公司在向审批机关申请审核前,应当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5,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冠省行政区划名称和直接冠市行政区划名称。

6,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一般应为公司所在县(市、区)的企业法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以上内容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8,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和经营范围的,还应当提交省金融办的审核文件。

(3-8条源于源于《山东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办法》)

9,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可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不得跨县域经营业务。

坚持本地化经营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设立在设区市市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本区行政区累计放贷额及贷款余额占比均不得低于80%,但不得超越市区范围经营。

本县(市、区)客户认定标准,参照上述“本县(市、区)股东认定标准”执行。个人客户是个体工商户的,除以其身份证住所所在地、户口所在地为准进行认定外,也可按照其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进行认定。[根据鲁政办发〔2010〕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九条源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10,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真正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定。

11,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12,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定。

13,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14,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三农”和小企业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15,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经营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的限定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根据鲁政办发〔2010〕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6,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县域经营业务。

17,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18,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19,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20,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21,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公安厅、经贸委、山东银监局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10-21条源于《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22,分类评级原则上按照第二章分类依据计算得分确定,共分Ⅰ、Ⅱ、Ⅲ、Ⅳ、Ⅴ五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为Ⅰ级,80-90分的为Ⅱ级,70-80分的为Ⅲ级,60-70分的为Ⅳ级,60分以下为Ⅴ级。其中,Ⅴ级又细分为Ⅴ(1)级和Ⅴ(2)级。

(22条源于《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试行)-2011年》)23,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24。,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25,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24-25条源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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