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_特殊药品监管系统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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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豫食药监安〔2011〕134号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特殊药品监管形势,为进一步加强特殊药品监督管理,有效遏制特殊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和滥用,确保不发生特殊药品流弊事件,现就进一步加强特殊药品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特殊药品日常监管。各省辖市局要完善对辖区内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定期巡查制度,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特殊药品原料药、麻醉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特殊药品生产企业,以及使用特殊药品为原料药的普通生产企业(包括医疗机构制剂室)及其他非药品生产企业,至少每个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实现日常监管覆盖率100%。每次现场检查应当记录所检查的内容,发现问题应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

二、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各省辖市局要对辖区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开展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是否建立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购销、储存、配送管理等环节是否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要求;是否存在跨区域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情况。同时要对辖区内试经营一年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企业按照原验收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于2011年6月30日前上报省局安监处。

各省辖市局要以曲马多、地西泮为重点品种、以生产经营为重点环节开展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督检查。对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企业计划执行情况、药品生产、销售记录,购买方资质审查情况和药品电子监管码使用情况;对药品批发企业重点检查药品购销渠道、购买方资质审查情况以及药品电子监管码使用情况。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除现场检查外,还应根据企业销售记录,抽取20%的经营品种跟踪核实销售流向。同时要做好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

三、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各省辖市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局《关于规范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文件要求,对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针对性检查,认真核对实物与销售出库单是否相符。对药品销售流向、结算资金流向异常的,应及时核实处理,经核实发现可疑情况的,还应立即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或移送。

各省辖市局要督促辖区内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做好入网、赋码和核注核销工作,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

四、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企业开展清理整顿。各省辖市局要按照《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条件对辖区内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填报调查表(附件1)。对于监督检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要上报省局,依法注销其定点资格;对于常年不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产品的企业,建议企业提出注销申请。此项工作总结于2011年6月30日前上报省局。

五、各省辖市局要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原料(含毒性药材)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我省药品生产企业使用毒性药品品种、数量及安全管理情况。并填报调查表(附件2)于2011年6月30日前上报省局。

六、各省辖市局要加强对特殊药品从业人员的教育。各省辖市局要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要每年对辖区内的特殊管理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培训工作,强化法制观念,明确责任,严防特殊管理药品流弊事件的发生。要监督辖区内特殊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严格履行禁毒职责,并固定专人管理特殊药品,将相关企业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照片、身份证等基本信息进行备案,各省辖市局将备案表(附件3)收集后于2011年6月30日前上报送省局安监处。省辖市局在受理特殊药品审批、备案事项时要对申请人身份进行认真核对,备案人员发生变更时,请及时重新备案并上报省局。

各省辖市局要充分认识特殊管理药品监管的重要性、严峻性,注重工作实效,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处理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附件: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企业调查表;

2.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调查表; 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办理特药业务人员备案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http://www.daodoc.com/

主题词:药品安全监管 特殊药品 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1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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