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_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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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

排的通知

《山西省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2日

山西省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精神,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2012年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办发„2012‟26号文件精神,在全面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公共财政资金管理与使用、民生领域政府信息、招投标信息、价格和收费信息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公共财政资金管理与使用的政府信息公开(省财政厅牵头落实)。

1.深入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开。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本级人大审查批准财政总预算和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总决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部门的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媒体等形式,主动、准确公开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政府财政预决算。财政预决算支出公开内容要力争细化到“款”级科目,其中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重点支出要逐步细化公开到“项”级科目。

夯实预决算管理基础,争取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按要求公开省级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即“三公经费”)。

2.加快推进部门预决算公开。报送省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要在省财政批复部门预算、部门决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经省人大审查批准的部门预算和省财政审核的部门决算。部门预算要将部门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作为最基本格式和内容先行公开,支出要细化到“款”级科目,其中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重点支出的部门,要逐步将支出内容细化公开到“项”级科目;部门决算要参照部门预算公开的体例和格式予以公开。各部门要加强财务会计核算,争取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主动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数和支出数。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加公开表格的数量,细化公开的内容,拓宽公开的渠道,力争将可公开的内容全部按“项”级科目细化。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预算部门,也要结合自身情况,积极推进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各部门要妥善处理部门预决算中的涉密信息,对部门预决算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作区分处理,创造条件将不涉密的内容依法予以公开;对含有虽不涉密但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内容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合理确定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各市、县要参照省级做法,做好同级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

3.大力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直接面向和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优势,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支出以及“三农”等方面的财政专项支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在认真梳理的基础上,不断扩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信息公开范围。省财政要重点做好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开工作。省级各部门要重点做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方向、项目申报指南、保障重点、分配情况和绩效结果的公开工作。各市、县要重点加强对乡(镇)财政专项支出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帮助其不断拓展预算公开方式。根据“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那里、公开到那里”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本地区公开目录范围中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政策、资金来源、发放标准、发放形式和分配结果。

(二)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落实)。

1.公开保障性住房建设信息。各地要向社会公开年度建设计划信息,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类别公开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和具体建设项目信息。要按月分类别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其中,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完成进度,内容包括实际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套数;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建设总套数、开工时间、年度计划开工套数、年度计划基本建成套数、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等;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竣工套数和竣工时间等。

2.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各地要及时公开分配政策信息、分配对象信息、分配房源信息、分配程序信息、分配过程信息、分配结果信息、退出情况信息。分配政策信息包括政策法规和住房保障办事指南,分配对象信息包括已申请登记保障对象名册和保障性住房批次分配对象信息,分配房源信息包括保障性住房待分配房源情况和保障性住房批次分配房源信息,分配结果信息包括分配对象姓名、分配保障性住房类型、套型面积、所在建设项目名称等。退出情况信息包括原保障对象姓名、原租购保障性住房类型、套型面积、所在建设项目名称等。要按照批次分配计划,制订保障性住房批次分配程序并公开。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执行批次分配程序产生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

(三)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省食品安全办、省卫生厅牵头落实)。

1.食品日常监管信息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由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各监管部门之间应当相互通报并共享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推动食品安全工作。

2.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公开。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计划、方案、内容、动态及效果要向社会公开。动员公众关注食品安全,密切依靠群众,举报食品安全隐患。

3.食品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信息公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4.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及时组织制订、公布相关地方性标准,定期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实施情况。公布的内容包括地方或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生产企业、备案时间、有效期限、实施情况等。

(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省环保厅牵头落实)。

1.加强环境审批和核查信息公开。着力推进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要及时公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依据的现行法规、政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申报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审批信息,区域、流域、行业限批信息,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建设项目试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受理和审批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工程监理情况等信息。

着力推进行业环保核查信息公开,要及时公开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价信息,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情况等信息,土壤环境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全省生态状况质量评估、生态示范创建情况,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监督情况,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面的信息,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的执行监督情况,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结果,末位淘汰项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结果,环保不达标企业名单等信息。

着力推进上市环保核查信息公开,要及时公开上市及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结果等信息。

2.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加大超标污染物监测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重点流域地表水环境质量、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开,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水平;污染情况较严重的城市,尤其要做好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要及时公开环境质量动态状况、环境监测管理情况、PM2.5监测情况、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企业污染监测状况评价结果等信息。

3.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要按照应急预案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等信息,提高处理透明度。

(五)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1.强化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信息公开。省直有关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要结合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切实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在本部门网站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的基础上,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发布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发布的不良信息内容包括:受处罚的单位名称、违法违规主要事实、违反相关规定的具体条款、处罚(处理)依据、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等。

省发展改革委要在招标投标公告发布的指定媒介上开辟专栏,集中、统一发布全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记录。

市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查处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在省直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建立的平台上统一公告。

2.加强招投标信息公开。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要将相关项目批复情况、招标方案核准情况、改变招标方式的批复等信息,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布。

(六)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省安监局牵头落实)。

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要及时公开相关安全标准。及时公开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相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公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查处情况。及时公开工矿商贸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执法检查情况,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及时公开全省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情况,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

2.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事故的基本情况、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提高各类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透明度。

3.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要及时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情况。

(七)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厅牵头落实)。

1.加强征地拆迁政策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及时公开征地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研究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体系。

2.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纳入《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公开征收决定公告时间、公告形式、征收范围、征收面积、实施时间、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等内容,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3.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和行为。监督、指导各市、县严格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履行征求公众意见、论证、听证、公示、公告等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质疑权和救济权。严肃查处房屋征收程序不合法、行为不规范、补偿不合理、保障不落实、信息不公开、工作不透明等行为。

4.加大征地信息公开力度。认真做好土地征收征用政策法规信息公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公开。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认真按照规定履行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切实做好有关征地审批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公开发布建设用地审批结果、供地计划。坚持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典型违规违法征地案件制度。

(八)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1.加强政府制定价格信息公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按照法定程序在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开,要公开制定或调整程序、价格水平或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等;依法应当听证的,要进一步公开听证信息。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依法完善价格信息公开制度。

2.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和执收单位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要依法执行公示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每年由省财政厅会同价格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的行政事业收费目录。收费单位要及时公开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等。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3.加大对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屡禁不止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努力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任务。各项重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牵头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工作进度,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岗位。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

(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重大、任务繁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加强工作力量;各部门要确定负责办公室工作的机构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教育培训,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各级、各部门要重视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及时发布和更新信息,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凡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布;对财政预决算、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信息,应开辟专栏,集中展示,方便公众查阅。同时,要注重发挥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信息公开栏、公共图书馆、档案馆、政务大厅等渠道的作用,方便社会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

(四)加强制度建设。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范围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并不断细化,进一步增强公开的操作性、全面性、有效性。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细化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加强社会舆情引导。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事项,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发布正面信息,解疑释惑,正确引导舆论。

(五)加强考核考评和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考核考评制度。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履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各牵头部门要抓好工作落实,2012年10月底前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进行督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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