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险行业协会公文处理办法_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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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协会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公文效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是协会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上级主管机关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办公室是协会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公文处理业务,具备有关专业知识,忠于职守。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适用于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议案。适用于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分支机构提请审议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会员单位和有关机构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馈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构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构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构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除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标题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事由部分如果出现多个单位、人名等并列时,应当用顿号分开,不用空格。

(八)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应当显示正文。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并与署名单位相符。

(十四)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批转、印发类公文,被批转、转发、印发的内容不按附件处理。

(十五)抄送单位。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十六)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单位和送印日期。(十七)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八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九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左侧装订。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结构层次序数、字体、字号、附件格式要求如下:

(一)结构层次序数:依次为“

一、”“

(一)”“1.”和”“(1)”。

(二)标题:宋体、小二号、加粗、居中;

(三)一级标题:黑体、三号、加粗;

(四)二级标题:楷体_GB2312、三号、加粗;

(五)三级标题:仿宋_GB2312、三号、加粗;

(六)正文:仿宋_GB2312、三号。

(七)行距:固定值28磅。

(八)附件标识格式:“附件:1.XXXXXX 2.XXXXX”。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四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必须明确。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三)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十五条 行文应当遵循“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六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第十七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公文涉及其他机构职权范围事项的,必须征求相关机构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六)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是否与其协商、会签。如意见不一致,主办部门有无加以说明。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处理程序。

(六)密级拟定是否符合规定,发送范围是否恰当,有关附件和资料是否齐备。

(七)发文稿纸及版面是否整洁。

(八)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第十九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办公室对内容杂乱、文字冗长的公文文稿,应当要求主办部门进行修改。退回的公文文稿,主办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改好的文稿送办公室。

第二十条 内部会签应当做到:

(一)公文的内容凡有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会签相关部门。凡需会签的公文,主办部门与会办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办公室审核。

(二)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应当负责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领导审定。

(三)会办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收到会签文稿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急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会签,特急件应当随到随签。

第二十一条 公文应当由协会领导审批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成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一)以协会名义制发的一般性公文,按照领导分工,由分管领导签发。分管领导出差、出访等期间,按领导AB制,由代管领导签发。

(二)党委发文由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其他党委委员签发。

(三)上报保监会以及其他重要公文,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协会负责人(会长或秘书长)签发。主要负责人(会长或秘书长)不在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签发。

第二十二条 公文经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印制。办公室公文岗人员出校样后,拟稿人应及时进行校对。限时印出的特急件,主办部门应当责成专人跟踪校对,不得造成文件延误。

一般文件校对2次,重要文件校对3次。校对要准确无误,校样与原稿必须一致,不得擅自修改原稿,如必须修改时,应当征得办公室公文审核人员认可,重大改动需经签发人同意。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认真核对,做好登记备案。

(二)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公文制发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 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第二十七条 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办公室对公文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二十八条 收文办理应当做到:

(一)严格执行收文登记制度。办公室公文管理人员要准确收录公文运转的时间、方向,确保公文运转安全和便于查询。

(二)按照要求进行文件阅办。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及时处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办公室。

(三)切实提高公文办结效率。特急件要求随到随办,当日办完;急件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一般文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办理难度大或者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来文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按要求抓紧办理完毕。

承办部门对不能及时处理或者答复的文电,应当先以电话、便函等形式告知对方原因,不得无故拖延。

第二十九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公文正式印发前,办公室应当对公文的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重新审批、签发。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制质量进行检查,经确认无误后方能分发。公文传递要准确、迅速、安全、保密。

第三十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三十一条 公文归档工作应当做到:

(一)公文办理完毕后,由办公室直接归档。主办部门确有需要,可以保留复印件。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二)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分类整理,准确反映协会的主要工作情况,确保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的,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四)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应当符合存档要求。

(五)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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