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_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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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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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06-02 作者:罗正学 来源:五峰国税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该法实施后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通知规定了四项税收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难点
一是设立不规范,合法经营意识不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构成模式当前主要有龙头公司+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和干部+农户等模式,牵头主体呈现多元化,合作社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形同虚设。经与工商信息核对,登记类型有内资、其他联营、股份合作、个人独资等形式,有相当一部分合作社未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处于无证经营的状态,不利于规范经营。更有部分企业以虚假资料、虚构成员的办法设立合作社,以获取贷款,骗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
二是经营不景气、财务核算不够健全。目前,农民合作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有实力、能有序经营的很少,勉强维持个体经营。有的是村委会组织的,基本上有名无实,没有形成具体的组织章程、制度等,未能发挥组织应有的功能,特别是没有实现共同销售和二次分配,导致财务不规范,核算不健全。大多数农民合作社没有专职财会人员,即使有,设置的会计账簿也非常简单,凭证不完整、不规范,真实性低,有的甚至连账簿都没有,对如何建立会计账簿进行准确核算、如何纳税”一片空白。
三是政策不明朗,导致执法存在风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管理,在程序和办法上都缺少具体详细的规定。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合作社时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只要“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办理税务登记时是否参照执行也没有明确规定。同时纳税申报不真实,发票使用率低,要么不申报,要么长期零申报。代开发票管理也存在较大风险,以农民个人名义在当地村委会申请开具自产自销证明,直接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免税农产品发票的现象时有发生,自产自销证明的真实性无法准确核实。
四是税收优惠难以界定,征管难度大。已成立的农民合作社数量不少,到税务机关咨询政策的却不多,同时,部门间信息共享不畅,税收户籍管理还不到位,使得相当数量的农民合作社游离于正常税收管理之外。少数税收管理员也认为农民合作社对完成税收任务基本没有作用,加强税收征管的积极性大大降低,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在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上,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社员以外其他人员收购货物销售的应税行为,由于财务核算混乱,免税范围难以准确界定,存在农业产品深加工形成工业品仍按农产品免税等管理漏洞。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对策
一是严格税务登记制度,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户籍管理。依据工商登记信息,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已注册的提醒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对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确属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空壳企业,建议不列入税收征管,避免带来系列税收征管问题和浪费有限的征管资源。对初次办理税务登记的,必须认真审核注册资料,重点了解经营范围、经济规模、经营方式、组织结构和成员构成的真实情况,据以实行分类管理,认真核定应纳税种和征收方式,防止虚假农民合作社骗取税收优惠待遇。
二是强化纳税服务,督促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为促使专业合作社合法享受税收优惠,要督促其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建立健全账簿凭证,分别核算应税、免税项目。在向农民合作社提供良好的政策咨询服务、辅导建账服务的同时,在日常办税上做到文明服务,优质高效。根据农民合作社的特点,简化办税流程,精简报送资料,缩短审批时限,落实“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制度,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三是规范税收执法,引导企业依法纳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应要求每个合作社都必须按时申报实际经营销售收入,并准确划分应税、免税收入、社内交易和社外交易收入。对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的,应按照规定实行核定征收。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对税收政策知之甚少的特性,可组织召开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辅导培训,指导、督促广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建章立制、准确核算,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四是加强日常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帮助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减免税资格认定,以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深入实地进行调查,加强农产品收购和销售交易行为的审核力度,通过对产品品种、年度产量的评估,确定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督促其按照真实的交易及时开具发票,不虚构交易虚开发票,不为他人抵扣税款提供方便,对其发票的开具加强监控管理,降低税收管理风险。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及时进行备案登记,落实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注:本文被《湖北国税》2010年3月第三期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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