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调解化解社会矛盾 以服务创新社会管理_社会管理服务创新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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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调解化解社会矛盾

以服务创新社会管理

成立巡回法庭,由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审理,这一做法开辟了交通事故“处理、调解、诉讼、赔付”的绿色通道,有效地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极大地方便了群众,是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创新举措,是禅城法院与禅城交警第一大队共同创造的一个亮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要求在下一阶段,各区大队要虚心借鉴禅城交警第一大队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成功经验,迅速行动起来,紧密结合本大队的实际,积极主动与当地法院联系、协调,认真筹措成立交通事故法庭的具体事宜,尽快建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并力争“三个提高”,一是使工作效率提高;二是使社会效果与执法效果有机统一,执法水平得到提高;三是使人民群众的满意率进一步提高。张凯军副局长还强调,各级交警部门要在实际工作中坚决创新工作理念,要本着“执法为民”和“司法为民”的原则,虚心向法院部门学习,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齐心协力建设平安、和谐的佛山交通。

关于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相关单位:

为及时有效地依法调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整合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资源,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创新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机制,更好的体现为民、便民、利民、爱民的执法理念,充分发挥巡回法庭与人民调解机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依法得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依法得到支持,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依法得到解决,为构建“和谐深圳”、“平安深圳”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关于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践“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更加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针对当前深圳道路交通事故及损害赔偿矛盾纠纷频发的突出特点,建立健全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巡回法庭以及调解民事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充分利用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手段化解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不和谐因素,通过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互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工作目标

要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政法部门的指导协调下,通过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机构工作,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新的调解解决机制。一是使基层法庭在交通事故发生地定期受理并尽早介入案件,实现诉调对接,简化受理手续,缩短诉讼时间,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二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维护社会和谐中的基础性作用和职能优势,积极探索建立调处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工作的调解组织,形成政法各部门相互配合、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有力、调解网络健全、工作领域拓展、调解质量优化的工作格局;三是通过有序开展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的案件,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做到基础扎实、程序规范、效力提升。

三、重要作用

传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解决方式,除了部分纠纷由法院判决和调解外,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纠纷是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的,这样不但牵制了过多的警力,影响了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的提高,也影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而且,行政调解后如果一方不履约的,受害方还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就原纠纷重新进行审理后方能解决。这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决方式不仅占用过多的行政和审判资源,也成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负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损失不大的民事纠纷不愿意走繁琐的诉讼程序,由此引发的越级上访和干扰政府正常工作秩序的现象日趋增多。通过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作为化解民事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采取多种形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问题,能有效解决传统方式的不足,使之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处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能

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室。各区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在特区内交警大队以及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驻交警工作室),在宝安、龙岗交警大队和光明、坪山新区各辖区交警中队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各区或街道聘请2-4名人民调解员,负责依法调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各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驻交警工作室)可设立法律咨询室,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并引导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向法律援助部门提出申请。

五、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诉调对接机制

各基层人民法院在各行政辖区交警大队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工作日内按需要派若干名精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法官驻点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现场办公。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庭调解、审判和执行等工作。

六、职责分工

(一)人民法院职责

l、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各基层人民法院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并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的指导;

2、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并依法开展工作,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二)公安交警职责

1、为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工作室等提供办公场所,购置安装饮水机、空调、电话、电脑等相关办公设施;

2、参与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交通法规的培训、档案卷宗管理、业务指导和考核等;

3、提供经过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道路交通事故法庭;

4、负责安排有关保险公司参与人民调解过程;

5、负责办公场地秩序的管理,在调解工作人员及双方当事人遇有紧急或突发情况时,及时予以协助解决。

(三)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

2、负责对人民调解员的招聘录用、技能培训、规范卷宗档案、日常业务管理、工作指导和考核等;

3、负责向各级政府申请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经费、专职调解员聘用经费,编报和管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经费的预算及使用。

(四)保监部门职责

1、在保险行业内进行宣传,提升全行业对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机制工作必要性与重要性的认识,推动保险行业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保险赔付义务;

2、指导保险行业研究参与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过程的方式方法、工作流程等事项,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保险专业知识培训等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保险知识水平;

3、指导保险行业按照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调解结果进行审核确认,依法执行法院所作出的相关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七、工作要求

(一)各方协同,形成合力,成立专门联动机构

各有关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密切加强联系与配合,对复杂疑难矛盾可采取联合调解的方式,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合作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引导当事人到巡回法庭,简化受理手续,减少诉讼时间,开辟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调解、诉讼、赔付”的绿色通道,方便群众,服务群众,解决民生问题。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了解民情、反映民意中的积极作用,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公安交警部门要大力配合和支持解决办公场地、设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与法院审理人员、人民调解员相互协作参与,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合力,共同及时调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和化解矛盾。各有关单位要成立专门联动机构,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调整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严格规范、提高质量

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依法依规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健全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全面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要统一人民调解各类文书的制作,规范人民调解文书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审查备案、讲评考核等各项制度,提高调解协议书制作的数量和质量,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打好基础。

要规范专职人民调解员录用标准:除原来已经从事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的人员外,新录用人员一般要求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司法任职资格、律师资格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和从事三年以上人民调解员工作资格的可优先录用或适当放宽标准。对录用的专职调解员要求按有关规定签定合同,保障落实相应劳动工资待遇。司法行政部门在实施中认真组织好专职调解员的上岗培训、授证、考核工作。每个人民调解交警工作室不少于2至4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司法所负责管理指导日常工作,公安机关派员协助。

(三)加强宣传,增强实效

要加大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中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中的公信度,形成合力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有效推进。要坚持在调解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着重开展公民意识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养和道德素养,结合调解实例有针对性地宣传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工作实效,从道路交通事故的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的发生。

交警大队法律咨询室工作职责

一、为来访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积极合理地疏导矛盾纠纷。

二、对可以通过司法或调解途径得到解决的案件,引导当事人走司法或调解等程序,根据化解矛盾的需要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三、为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和突出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法律意见;

四、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指引或代理申请法律援助;

五、定期参加情况通报会,及时总结经验,纠正偏差,完善机制。

人民调解委员会(交警工作室)工作职责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公开调解,确保调解工作公平、公正。

二、督促当事人履行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以因未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供法律咨询或引导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提出申请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协助提供法律援助。

五、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提高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六、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交警工作室)规范化建设和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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