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奖罚实施条例(暂行)_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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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华地投资有限公司明矾沟煤矿

“一通三防”奖罚实施条例

二〇一二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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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风机管理

第一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二条 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地面,并有主通风机房;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每项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条 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在10min内开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四条 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五条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并有记录可查,无检查维修罚检查维修责任人200元,单位主管500元;检查无记录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必须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及消防设施,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薄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每缺少一项罚责任队长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七条 因停电、检修、更换风机或其它原因需要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总工程师、通防部和调度室审批。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第八条 机电部对主要通风机每月至少检查1次,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主要负责人200元。

第九条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或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并做好详细记录。缺少一项罚主要负责人200元。

第十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不符合要求者,罚主要负责人500元,负责人200元。

第十一条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不符合要求者,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方可下井使用,并有记录可查。否则,一项没做不到位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二条 局部通风机前方20米范围内,无障碍、无积水、无杂物、无煤尘,保持每班洒水冲尘,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电气开关保持清洁,定期检修、保养维护、并有记录可查,否则罚责任人每次50元。

第二十四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无专人看管理,罚责任单位200元,主要负责人100元。

第二十五条 井下各掘进头因检修等特殊情况需要停风、停电时,必须做到有计划、有措施停风、停电。计划停风、停电的区队,必须提前2天通知调度室,提前1天办完手续,不准当天停风、停电、当天办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当天停风、当天办手续时,必须经总工或值班矿领导签字方可实施,否则不准停风、停电。如果停风、停电确需继续延长时间,必须提前10分钟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请示值班领导批准后按计划继续停风、停电,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按事故隐患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局部通风机不按计划私自停风,不按程序恢复通风,擅自随意停风和恢复通风的,由安检部组织追查、处罚;风机由于供电系统故障造成的无计划停电、停风,由调度室通知机电部指导使用单位进行处理,及时按程序恢复通风,并由机电部组织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次对责任区队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将处理结果在次日调度会上通报,在安检部、通防部存档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前,必须对局扇开关,局扇供风地点进行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在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否则罚相关责任人各100元。

第二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停电、停风,恢复时未经检查瓦斯私自送电的,罚送电者200元。

第二十九条 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不符合要求者罚主要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八条 长期停工、停掘的巷道必须进行密闭,密闭时巷道口必须进行三断(断电源、断道、断管路),不按规定进行密闭造成盲巷,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三十九条 风机在使用过程中由使用单位进行维护、检查,保证质量,不允许高压部位漏风(手掌距离风筒100mm无感觉)、不允许用黄油或树脂药品涂在高压部位,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各掘进迎头二节旧风筒(另备二节5米破风筒),以防爆破崩坏风筒或出风口风量过大吹起煤尘;发现爆破掐风筒一次,罚施工单位200元,责任队长50元。

第四十一条 《掘进作业规程》中应明确规定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煤巷不大于5米,半煤岩巷不大于7m,岩巷不大于10m,风筒出口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对跟班队长罚款50元,在上级检查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对责任人的处罚。使用单位每班必须对风筒是否脱节,风机、风筒是否损坏,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是否符合《掘进作业规程》的规定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调度室汇报,否则,对有关责任人处罚100元。

第四十二条 风筒的消耗量按如下进行控制:岩巷工作面不超过35%,煤巷炮掘工作面不超过20%,煤巷综掘工作面不超过10%。备用风筒不小于2天的使用量,在工作面码放整齐,不得影响行人和运输,发现备用风筒由于车轧人踩等人为损坏的,每节除按原值赔偿外,对责任单位加罚200元,责任队长50元。

第四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的风筒由通防部安排人员负责安装、拆除和管理;凡发现风筒被挖洞、刮破或扒开,每处罚责任区队200元,责任人100元;风筒破坏严重,刮破口达100mm以上对责任队处罚100元/处,责任人50元,刮破口达100mm以下对责任队处罚50元/处,责任人20元;掘进巷道施工结束5天内施工单位回收或转移所有风筒,回收的清洗干净上交供应部,转移的到通防部办理手续,否则,每拖延一天对使用单位处罚20元/节,责任队长10元/节。

第四十四条 掘进队放炮时要维护好风筒,不得损坏风筒,因管理不善造成风筒损坏的,每一节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队长100元,责任人50元。

第四十五条 风筒堆放要整齐并在距工作面100m以内的硐室内集中摆放,第二章 通风系统管理

第四十九条 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部、通防部、机电部、安检部、调度室、各生产区队等有关单位技术人员参加,每月召开一次通风专业例会,总结本月通风管理工作,确定下月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及通风工程计划,由通防部做好会议记录,每次迟到者罚款20元,旷会者罚款50元。

第五十条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否则,罚主要责任人500元,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一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无按时测定,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五十二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未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无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五十三条 通防部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填写测风牌板,每次调整通风系统时也要进行测风,并以旬报的形式报矿有关领导及责任科室,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五十四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数量不足、没按时标校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五十五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标明不完善,不按规定绘制通风系统图,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五十六条 掘进巷道贯通前,掘进巷道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通风系统调整后,方可施工,违反规定者,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五十七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

第六十九条

闭锁绳装入套管不外露,利用滑轮导向,使用专用装置固定滑轮或套管;门轴及闭锁装置等转动部位必须加油润滑,不符合要求者,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七十条

风门经常用清水清洗,表面无泥痕和粉尘,否则,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七十一条 正反向风门必须在巷道帮适当位置设挂钩,以风门打开后与墙面成90度角为准,不符合要求者,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七十二条

每组风门至少设两道,其间距为:行人风门不小于5m,通车风门不小于一列车的长度,通车风门应为自动风门,如不自动开关应设专人看管;其他风门要有可靠的闭锁装置。主要风门要设反风门,临时不用的风门要及时连同墙体全部拆除,严禁用铁丝或撑棒拉顶风门,不符合要求者,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七十三条

采区主要进、回道之间和其它全风压较大地点的永久风门,必须建筑三道,并能自动关闭,确保区域内风流稳定。倾斜运输巷内不应设置风门,必须设置时,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撞坏风门的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者,罚主要负责人200元,负责人100元。

第七十四条

调节风窗的墙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墙体厚度不得小于370mm,不符合设计要求者,罚主要责任人100元,施工人员50元。

第七十五条

调节风窗位置应设在上方或风门墙体上,必须可调并有锁定装置,设置不合格,无锁定装置,罚主要负责人100元,施工人员50元。

第七十六条 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若巷道失修率高于规定时,通防部要及时向分管矿领导汇报,并进行维修,否则,罚主要责任人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七条 调节风窗的墙体四周与煤岩体接实,罚主要负责人100元,负责人50元。

第七十八条 设在平直巷道中,前后各10m范围内断面无变化、无障碍物、拐弯、风流分支和汇合点等,设置不正确罚主要负责人100元,施工人员50元。

第七十九条 测风站断面规整,呈固定型断面,长度不小于4m,不符合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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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00元,并按“三违”处理。

第九十二条 有计划,有措施打开挡风墙,但没按措施和计划执行的,导致风流短路或紊乱的,罚责任单位队长500元,责任人200元。

第九十三条 风门、密闭、挡风墙四周严密不漏风,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50元。

第九十四条 风门、密闭、栅栏、挡风墙前方5米范围内无杂物,否则罚责任单位责任人50元。

第九十五条 永久性风桥整体严密不漏风,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每处50元。

第九十六条 永久性风桥前后5米不得有杂物,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50元。

第九十七条 临时通风设施,要求完好牢固,墙面应采用鱼鳞式搭接,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不漏风。否则每处漏风罚责任单位责任人50元。

煤时同步喷雾,罚主要负责人100元,负责人50元

第百七条 主要进风大巷、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掘进巷道、各回风绕道、回风上山都必须安装风流净化水幕,并能使用。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50元。

第百八条 所有净化水幕及装卸载点喷雾装置必须悬挂管理责任牌,并写明责任人。凡检查发现一处净化水幕或喷雾装置雾化效果不好,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百九条 水幕和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的,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次,责任队长50元

第百十条 各转载点、装载点的喷雾洒水装置缺少一个罚责任队长100元。第百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的浮尘清理工作由各自负责,采煤队每星期要对进回风巷的积尘冲洗一次;掘进队每星期至少要对后巷积尘冲洗一次;胶带运输大巷及采区胶带集中巷内的积尘(煤尘厚度达到2mm连续长度达到5m认为煤尘堆积)由使用单位冲洗;其余巷道的冲刷由机运队负责。大巷刷白每年要进行一次;对管线上的积尘,由各责任单位定期清理。凡检查发现有积尘超过1mm的巷道,每处/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100-50元。

第百十二条

主要水管发生漏水时由各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否则,每拖延一天罚款50元。

第百十三条

支架工、喷浆作业人员、采掘工作面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口罩,若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者,每次对施工人员、跟班队长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百十四条 瓦检员每班至少对井下的防尘设施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责任单位处理并上报,如有空班、漏检或发现问题不报者,每次对瓦检员处罚50元。

第百十五条 掘进巷道内按规定铺设防尘洒水管路,吊挂平直,接头严密不漏水,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和管接头,并配备25m软管。否则,每少一项罚责任队长50元。

第百十六条 炮掘工作面爆破前后对工作面30m范围内巷道周边进行冲洗。装煤(岩)时,必须进行洒水湿润煤(岩)。距工作面20m内必须安设爆破喷雾,做到爆破时正常开启,雾化好,能封闭全断面,距回风口20m处安设一道净化水幕。否则,每少一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

检查工作,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发现吊挂质量、水量不足的要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凡是拒不整改的单位,罚单位1000元,单位主管队长100元,责任人50元。

“三通”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缆接线盒及其它电气设备。以上每少一处罚相关单位责任队长50元。

第百三十七条 皮带运输巷、皮带机供水管路上每个“三通”阀门上必须接一根25m长软管。每少一处罚相关单位责任队长50元。

第百三十八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理,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1)严禁携带明火下井。(2)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3)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4)井下严禁使用灯炮取暖或使用电炉。

(5)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6)井下和井口房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且每次要有专门措施并且总工批准。

(7)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艺。(8)严格火区管理。

以上每查出一起,罚责任人200元,并按严重“三违”处罚。第百三十九条 凡存在可燃性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拟定管制和检查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队长100元。

第百四十条 对损坏消防管路或设施的,一经发现每次罚责任人500元。第百四十一条 主、副井口及主要通风机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不得在井口存放易燃材料,井口应配备防火材料,在井口设置消防管路阀门,以备井口或井筒发生火灾时急用。违者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200元,责任队长50元。

第百四十二条 井下各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配变电站、胶带输送机机头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挂牌管理,消防沙箱储沙量不少于0.3m3,并配备撒沙工具。每个硐室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由所属单位领取、储存、保管、使用。数量不足的,罚主要负责人100元,责任人50元。

第百四十三条 井下清洗设备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必须存放在带盖的铁桶内,定期送到地面,不得乱扔、乱放。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章 瓦斯防治管理

第百五十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罚主要责任人1000元,责任人500元。

第百五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否则,罚主要负责人1000元,爆破工500元,瓦检员300元,其他相关人员各100元。

第百五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否则,罚主要负责人500元,爆其他相关人员各200元。

第百五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罚主要负责人500元,其他相关人员各200元。

第百五十四条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不按要求开启罚主要负责人500元,其他相关人员各200元

第百五十五条 通防部每月按检查瓦斯区域制定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图表必须规定瓦检员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汇报时间、汇报次数、交接班地点等内容。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应报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批准,另报总工程师、通防部、安检部备查。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百五十六条 瓦检员要严格按照通防部编制的瓦斯巡回检查图表进行瓦斯巡回检查,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严禁瓦斯检查中的“空班、漏检、假检”现象发生,并做到井下记录、检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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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打眼、装药、封泥、远距离放炮、揭煤后不及时支护等不符合揭煤措施的每项500元罚款。

第百六十八条 防突人员施钻存在假打、假填、假数据、假汇报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百六十九条 未严格执行区域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及局部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而擅自施工,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百七十条 未按规定设置压风自救装置的单位每少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人罚款100元。

第百七十九条 贯通前,掘进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在建造通风设施地点做好调道、清理工作,巷道贯通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施工,由通防部编制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报通风副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落实。通防部负责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否则,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第百八十条 巷道贯通剩余5m时,由调度室组织生产技术部及施工单位队长在现场指挥贯通和通风系统调整,且必须在贯通现场会签单上签字认可,安检部要安排一名安检员在现场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至少有一名测风工在现场测定贯通前后的风量及瓦斯,否则不允许贯通。矿调度室和施工现场都要悬挂贯通进展图,做到班班验收,及时填写进度和剩余长度,准确掌握贯通时间,确保贯通准确无误。否则,每次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百八十一条 被贯通巷道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并做好防尘洒水和瓦斯检查,一旦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同时检查停掘头的瓦斯、通风情况并洒水降尘,只有在两个头通风正常,瓦斯都不超限的情况下,才允许通电起爆,否则,每次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百八十二条 通防部要认真做好贯通台帐,记录贯通时间、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浓度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等,贯通措施、风流调整方案、贯通会签单、通知单和现场记录要妥善保存备查。每缺少一项罚责任人50元。

第百九十五条 排放瓦斯时,不严格掌握浓度一风吹的、不按顺序进行或排放瓦斯时所规定的领导不在现场指挥的,罚相关人员各200元。

第百九十六条 人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主通风机停运30分钟以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第百九十七条 各区队生产过程中的防尘设施损坏不更换者、有意破坏者、不正常使用者,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队长50元,不正常使用者,罚50元。其中煤尘超标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队长100元。

第百九十八条 按《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要求健全防尘管路及“三通”阀门,每缺少一处管路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队长100元,少一个“三通”阀门罚责任单位50元,罚责任队长10元,拐一处死弯罚责任单位50元,罚责任队长10元,有一处不吊挂、不平直或漏水罚罚责任单位50元,罚责任队长10元。

第百九十九条 主皮带巷、主要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巷道要规定日期冲尘并做记录,否则每查出少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队长50元,未做记录一次罚责任队长100元,不规范的罚责任队长50元。

第二百条 各单位管辖区内应安装和管理好隔爆设施,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人100元,位置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数量不足、无水或破损每个罚责任单位50元,罚责任人10元,无隔爆水袋说明牌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水袋吊钩不规范每个罚款10元。

第二百一条 携带自救器的人员必须熟悉自救器的构造、性能,正确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凡在检查中不会使用自救器的职工一次罚个人50元,单位负责人30元,技术员20元。

第二百二条 下井人员不准随意打开自救器,只有在发生事故时,才能使用,无故损坏要照价赔偿。

第二百三条 应定期对自救器进行气密性检查和称重实验,并做好记录,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四条 自救器达到报废期的必须做报废处理,发放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发放超期自救器,发现一次罚发放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二十条 放炮员不亲自连母线和处理瞎炮不符合规定的每次罚款5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 盲目掘透高浓度瓦斯巷道和老空区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每次罚放炮员、班组长各1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条 随意拆开风筒或改变风筒方向罚责任者50元,责任单位300元。

第二百二十四条 严禁一台局扇向两个掘进头供风,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人为造成盲巷的,罚责任单位50元/米,罚队长50元,发现盲巷不及时管理对罚责任单位300元,罚队长50元。

第二百二十六条 矿井风量不按有关规定及时测定,每次罚测风员50元。第二百二十七条 不能复用的风筒上井后做为修补风门包边沿口等用途,不准在井下乱仍,否则发现一节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 井下所有地点不准乱放风筒,备用风筒要堆放整齐且不能影响行人,否则每节罚责任单位100,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 构筑通风设施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否则对罚施工单位300元,罚责任人100,发现墙体漏风,罚责任人50元/处。

第二百三十条 永久密闭、风门周边要掏槽,见硬帮、硬底,与煤岩接实,并抹有0.1米的裙边,否则每处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

第二百三十一条 密闭启封要有专项措施,私自拆除或损坏对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罚款。

第二百三十二条 瓦斯管理设施不全,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不及时移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以缺少设施处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测尘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测定粉尘浓度,每次罚测尘人员50元。

第二百三十四条 各种通风台帐、记录不及时填写,每次罚责任者50元。第二百三十五条 对瓦斯探头的校正按规定用标准气样每7天进行一次,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二百三十六条 通风设施要按标准设置各种牌板,少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第八章 “一通三防”检查、奖罚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一通三防”检查坚持月度抽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参加平时抽查的人员有矿领导、生产部、机电部、安检部、调度室、通防部、地测部等职能科室、区队及上级管理部门;采掘工作面月度“一通三防”专项检查和工程质量验收同时进行,由各验收组进行检查打分;对机运队等单位的检查由通防部组织安检部、调度室进行检查(必须有被查单位副队长以上人员参加),并按照已制定的打分标准进行打分,作为各单位考核“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奖项的依据。

第二百四十一条 每周由通防部组织一次“一通三防”大排查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五定表”的原则及时进行闭合处理。参加“一通三防”检查的有关人员,每次奖励100元(以检查记录表签名为准)。参加通风设施验收每月每人奖励100元(以验收表签名为准)。

第二百四十二条 所有“一通三防”方面奖励由通防部出据表单,经公司领导审阅,批准,上报财务部。进行奖励;

第二百四十三条 处罚:区队副队长、部室副部级以上人员现金处罚,工人由单位直接从当月结算工资中扣除,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制度从下发至日起开始执行。

编 制:董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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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奖罚规定

有关“一通三防”奖罚规定(一) 通风系统管理: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1)主要通风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倒台的; (2)巷道失修率高于7%,严重失修率......

一通三防奖罚规定1

台东山煤业有限公司 一通三防奖罚管理规定编制:通风科台东山煤业有限公司 “一通三防”奖罚管理规定第一条、通风系统管理一、通风系统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

一通三防奖罚管理制度1

一通三防奖罚管理办法第一条 通风系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处以单位1000~10000元罚款,给予责任者100~1000元罚款。(一)矿井无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 (二)存在超通风能力生......

一通三防工作总结

一通三防工作总结一、目前完成的主要工作:1、封闭长榆河矿区及正泰矿区各采区及工作面,共打密闭50道。2、长榆河矿区与正泰矿区贯通,并实行分区通风(2010年7月份)。3、封闭8#煤,优......

[50]一通三防

阳 煤 发[2012]50号 签发人:张庆恒关于印发《阳煤集团2012年 “一通三防”工作安排》的通知集团公司所属各煤炭管理公司、各矿(公司): 为实现2012年“一通三防”工作目标,现将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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