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城乡低保认定细则终稿_城乡低保核查实施方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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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核查评定相关问题解释说明

目 录

一、关于综合认定低保对象的解释说明

二、关于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解释说明

三、关于申请低保应提供的材料和参加民主评议的解释 说明

申请低保家庭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关于低保核查评定中几个重要口径的解释说明

(一)申请低保家庭成员的认定口径

(二)申请低保重病的认定口径

(三)申请低保慢性疾病的认定口径(以下简称慢病)

(四)申请低保残疾人的认定口径

(五)劳动力系数核定口径

(六)常见的几项家庭收入的核算口径

(七)关于通过降低特殊困难家庭核算收入,提高救助水平的解释说明

(八)关于扣减家庭合理性支出的说明

(九)关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说明

(十)关于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的说明

(十一)关于家庭收入核定的补充说明

五、关于分类施保的解释说明 城乡低保分类施保说明

六、关于低保民主评议的解释说明

七、依据家庭收入和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低 保对象的解释说明

八、关于低保动态管理的解释说明

九、关于人户分离家庭申请低保的解释说明

十、关于低保档案的管理要求

低保核查评定相关问题解释说明

为更好地开展全旗低保核查评定工作,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和上级民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对照我旗在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和评定中发现的实际问题,现对全旗低保核查评定相关问题作如下解释说明。

一、关于综合认定低保对象的解释说明

(一)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 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凡具有我旗常住城乡户口,且外地户口迁入本旗3年以上,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乡居民(城市610元/月,农村420元/月)。

(二)依据户籍、年龄、疾病、残疾、赡(抚、扶)养人等情况、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医药费等合理性支出、民主评议情况等综合因素,认定一个家庭是否享受低保。即:一是通过本人声明家庭经济状况;二是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平台核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三是通过镇政府入户调查核实;四是通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成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形式,当场公布评议结果,由镇人民政府组织评议人员签字确认;五是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拟定享受低保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相关信息比对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审核合格后,报旗民政局审批。

二、关于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解释说明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但因好逸恶劳、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土地、草场、林地、住房被征用,已得到合理补偿的。

(三)已死亡、服刑、户籍迁出本旗的(大中专在校学生除外);

(四)已领取社保工资、退休金、遗属生活补助人员;大中专学校已毕业的学生;

(五)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但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且有赡养、抚养能力的;

(六)已享受五保、三无、孤儿等救助的不再重复享受低保;

(七)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拥有两套以上住房、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拥有高档电器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九)家中有小汽车、经营性车辆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除外);

(十)家庭有高档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或家庭成员配戴贵重珠宝首饰的;

(十一)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为财政拨款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成员中如有患重大疾病、重残、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等特殊情况的,根据收入核算符合低保的按程序办理)。

(十二)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饲养名贵宠物观赏的;

(十三)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十四)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 成员、收入状况、从业情况和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情况的;

(十五)拥有经营门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或经 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为个体户,总投资在一万元以上的;

(十六)有抚养人(赡养人)但抚养人(赡养人)不尽 抚养(赡养)义务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十七)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十八)政策规定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三、关于申请低保应提供的材料和参加民主评议的解释说明

(一)申请低保家庭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家庭共同成员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2、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国家各项惠农惠牧补贴资金等收入);

3、患重病、慢性疾病以及上年度以来同一个家庭成员患两次或两次以上其他疾病,需提供旗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及医保部门新农合报销单等疾病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新版《残疾证》;

5、家庭成员有一名以上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家庭,需提供在校学生证明;

6、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缴费收据;

7、人户分离家庭,在同一旗县内持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和镇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在户籍地申请低保。不在同一旗县内还需出具居住地旗县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8、离异家庭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民主评议要求

民主评议会议由镇政府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社区居)委会的协助下,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以村(社区居)代表为主,不得少于常住人口的5%-10%,评议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当场公布评议结果。具体程序为:

1、宣讲政策。镇政府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保障标准、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无记名投票评价。

4、形成结论。镇人民政府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并提出是否给予低保待遇的建议意见。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会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镇人民政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四、关于低保核查评定中几个重要口径的解释说明

(一)申请低保家庭成员的认定口径

家庭成员必须是长期共同居住的下列成员: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申请低保重病的认定口径

1、重病病种: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重度精神疾病(包括癫痫)、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淋巴癌、胰腺癌等所有癌症、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2、重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医药费在医保部门报销的,可提供“旗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及“医保部门医药费报销单”;

(三)申请低保慢性疾病的认定口径(以下简称慢病)

1、慢病病种

1)糖尿病(有合并症)、肝硬化功能失代偿期、脑卒中后遗症、处于缓解期或巩固期精神分裂症、股骨头坏死、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市传染病医院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布鲁氏菌病以及民政部门认定应纳入慢病范围的其他疾病。

2)同一个家庭成员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住院治疗个人累计实际自付部分超5000元(含)以上的也视为慢性病。

2、慢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医药费在医保部门报销的,可提供“旗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及“医保部门医药费报销单”;

(2)因特殊原因(不包括体检、车祸、吸毒、自残、美容整形等)不能报销医药费的,需提供在旗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书(或检查报告)及医药费原件,按医药费总额×50%作为家庭保障性支出数额。

(四)申请低保残疾的认定口径

1、残疾认定依据残联部门核发的新版《残疾证》。

2、对于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残疾证的,可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参照残疾认定标准,经低保民主评议会现场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超过本次评议小组成员总人数三分之二的,可认定为残疾。

(五)劳动力系数核定口径

依据年龄段、残疾程度、重病、慢性疾病等综合因素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劳动系数划分为18周岁—60周岁的正常人员的劳动系数为1;18周岁以下70周岁以上的正常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和重病人员(病种附后)劳动系数均为0;60周岁—70周岁的正常人员、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有未成年人的离婚或丧偶单亲家庭、慢病人员的劳动系数均为0.5。结合有关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或本地区上年度城镇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农村土地经营收入和城镇务工两项收入,以解决各地农村土地经营收入和城镇务工收入核实难的问题。

(六)常见的几项家庭收入的核算口径

1、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核算口径(1)种植普通农作物的: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60%。

说明:按家庭成员分别核定,填在表中该家庭成员“年收入”对应栏内,然后再将每个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汇总到表中的家庭 “经营性收入”下的“土地经营”栏内。

(2)经营蔬菜大棚(含食用菌)的:户年收入=大棚个数×5000元。

2、城镇务工收入核算口径

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7个月。

说明:

(1)上述计算包括农村户口在城镇务工人员和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务工人员;

(2)按家庭成员分别核定,填在表中该家庭成员“年收入”对应栏内;然后再将每个家庭成员的务工年收入汇总到表中的家庭“工资性收入”下的“务工收入”栏内;

(3)按7个月务工时间核算,是依据本地区气候特点,能够在室外从事劳动的有效时间(大约每年4月至10月份)。

3、农村养殖业年收入核算口径

平均每头(只)牛羊等牲畜年收入核算标准,分别乘现有牛或羊等牲畜数量的1/2,测算农村家庭养殖业经营年收入。说明:

(1)根据牲畜出栏率、扣除经营中各项投入后,核定每头(只)年收入核算标准(2014年我旗每头牛按3000元纯收入标准核算,每只羊按800元纯收入标准核算,每头猪按1500元纯收入标准核算,其他牲畜参照牛羊猪核算标准核算);

(2)各镇可根据实际,统一牛、马、羊、猪、鸡、鸭等养殖业收入核算口径,确保群众普遍认可;

(3)农村用于家庭基本生产生活的耕牛(马、骡、驴)1只以下、猪2头以下、鸡鸭鹅20只以下、羊5只以下,不计入家庭收入。

(4)养殖业收入以家庭为单位核算收入,即:依据现有头(只)年收入核算标准,分别乘牛(马、羊、猪、鸡、鸭)数量的1/2测算家庭养殖业经营年收入,填在表中家庭“经营性收入”下的“养殖业经营”内,表中家庭成员后的“年收入”栏不再填写养殖业收入;

4、60周岁以上养老保险等工资性收入: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

5、土地、草牧场、房屋等各项出租收入等财产性收入,以实际数额计算。

6、国家各项惠农惠牧补贴等转移性收入: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

7、子女收入及赡养费的核算口径

(1)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5%。

(2)无稳定工作收入的城镇务工子女、从事养殖业经营的子女、经营蔬菜大棚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个月×5%。

(3)注册资金在3万元(含)以下的,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个月×5%。

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在城镇或农村从事经营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按注册资金3%核定。

(4)子女有正在使用的家庭小轿车(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除外),子女拥有大型农机具或拥有四轮以上机动运输车辆(用于生产生活的四轮农用车除外),按目前价值的2%核算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本条旗级核对平台启用后再实行)

(5)子女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年工资总额×5%。其中: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上班的,年工资核定基数应不低于36,000元;在其他企业有长期稳定工资收入的,年工资核定基数应不低于18,000元。

(6)子女从事其他行业的,参照上述类似标准核定赡养费。

(7)下列情况,可视为子女不向其父亲或母亲提供赡养费:

1)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有患重特大疾病的;

2)子女目前享受低保的; 3)子女是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

4)子女是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5)子女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

(七)关于通过降低特殊困难家庭核算收入,提高救助水平的解释说明

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关于采取多种措施提高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生活困难人员救助水平” 的有关规定,对于重残、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多重残疾或一户多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实际收入比其他正常家庭相对低,所以,在核算上述家庭收入时,应进行核算收入的扣减,以达到提高这些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水平的目标。(扣减收入原因及扣减金额要在入户调查表“家庭困难原因说明情况及降低家庭核算收入原因”一栏内说明)

扣减家庭核算收入的计算方法:

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家庭成员的人员类别来扣减家庭核算收入。

重病、重残:农村家庭年收入核算扣减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人数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村户口居民)年收入核算扣减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人数。

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多重残疾特殊困难家庭: 农村家庭年收入核算扣减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0.5。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村户口居民)年收入核算扣减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0.5。

一户多残:农村家庭年收入核算扣减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0.5× 人数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村户口居民)年收入核算扣减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0.5×人数。

(八)关于扣减家庭合理性支出的说明

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关于家庭保障性支出的精神,我旗将下列情况的自付医药费和学费列入家庭合理性支出范围,从家庭核算收入中扣减。

(1)下列情况的医药费作为家庭合理性支出: 1)上年度以来,重病住院治疗可报销的个人实际自付部分医药费;

2)上年度以来,慢病住院治疗可报销的个人实际自付部分医药费;

3)上年度以来,同一个家庭成员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住院治疗可报销的个人累计实际自付部分5000元(含)以上的医药费。

需提供的材料:

需提供“旗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和“医保部门报销单”。因特殊原因(不包括体检、车祸、吸毒、自残、美容整形等)不能报销医药费的,需提供在旗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书(或检查报告)及医药费原件,按医药费总额×50%作为家庭保障性支出数额。

(2)在校学生学费作为家庭合理性支出的条件: 家庭成员有一名以上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家庭,每人每年按6000元计算。

(3)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均以个人缴纳的基础养老保险数额作为家庭合理性支出扣减。

(九)关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说明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合计-降低家庭核算收入金额-家庭合理性支出金额)÷家庭人口(农村核算口径为年,城镇为月)。

(十)关于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的说明

(1)1953年以前入党的老党员享受的补助金;(2)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护理费、伤残保健金;(3)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见义勇为等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5)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6)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款物;

(7)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8)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专项奖金;

(9)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10)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

(11)老龄津贴;

(12)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费;(13)按有关规定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十一)关于家庭收入核定的补充说明

能够出示协议书、裁决书或判决书等有效收入证明的,按照证明计算相应收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按上述方法核算相关收入。如果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收入未达标准以及未列入以上收入项目范围的其它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可由家庭收入综合评议会议视情况评估认定。

五、关于分类施保的解释说明

经低保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符合低保要求的,可进行分类施保。坚持以户施保、按标施保、核定收入、差额补助、应保尽保的工作方针。将低保户分为:

(一)应纳入城乡低保A类保障范围的人员

⑴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无能力赡养、扶养、抚养的“三无”、孤儿等人员;

⑵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无能力赡养的老年人;

(二)应纳入城乡低保B类保障范围的人员

⑴因患重特大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成员无劳动条件造成家庭贫困的低收入家庭;

⑵因家庭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肢 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低收入的家庭;⑶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一户多残的低收入家庭。

(三)应纳入城乡低保C类保障范围的人员

⑴因患慢性疾病,家庭失去主要的劳动力,家庭成员中有在读大中专学生

⑵老年人、残疾人(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3、4级)、单亲家庭、因病、因灾或因子女上学等因素符合低保条件的应纳入三类保障范围。

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注意事项:一是同一个家庭,享受低保的每一个成员的保障类别应相同;二是各地严格执行上述A、B类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条件,不得随意变更范围;三是各地可根据实际,补充完善城乡C类施保条件,进一步合理地确定C类低保人员;四是根据各地分类施保开展情况,对发现的共性问题,旗民政局将适时对分类施保条件统一作出书面调整。

六、关于低保民主评议的解释说明

低保民主评议是低保规范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四项措施保证低保民主评议工作规范进行。

(一)基层成立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各镇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纪检书记任副组长,民政办工作人员、包片领导和包村干部组成的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基层低保核查、民主评议和审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是指导本地区开展低保核查和申请受理工作; 二是对低保入户核查填表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提交民主评议会评议;

三是依据低保分类施保条件,对所有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提出分类保障(包括每户保障人数)的初步意见,提交民主评议会评议;

四是对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范围、人数及产生过程进行审核监督;

五是组织开展低保民主评议、公示、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审核上报工作。

(二)民主评议程序。民主评议由镇政府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首先对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必要的低保政策方面的培训和《民主评议成员守则》方面的学习。其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社区居)委会的协助下,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以村(社区居)代表为主,不得少于常住人口的5%-10%,评议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当场公布评议结果。具体程序为:

(1)宣讲政策。镇政府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保障标准、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无记名投票评价。

(4)形成结论。镇人民政府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 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并提出 是否给予低保待遇的建议意见。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会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镇人民政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七、依据家庭收入和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低保对象的解释说明

为避免家庭困难、但因“人缘不好”评不上低保,或者家庭不困难、但“人缘较好”反而能评上低保的人情评议、关系评议,最后通过总得分确定低保对象的机制。根据申请人的劳动力、贫困程度、就业情况、收入情况、赡(扶、抚)养情况等进行总体认定。根据申请人的收入核算和民主评议以及入户调查情况来鉴定是否为低保家庭。

八、关于低保动态管理的解释说明

(一)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街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镇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申请人的委托,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二)入户调查。新申请低保家庭以户主名义向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后,镇政府组织2人以上工作人员的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调查,由申请人和入户核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提交民主评议会议评定;

申请低保类别变动的家庭,需提供相关材料,书面说明低保类别变动的理由,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享受新类别低保待遇。

(三)民主评议、公示。按低保民主评议程序进行民主评议后,公示无异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符合低保要求的上报镇政府审核。

(四)上报审批。每季度末10日前,由镇政府更新上报下季度的拟享受低保对象名单及电子版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档案材料(一户一档,一式二份)。

(五)各地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完善低保动态调整的相关细则,但应确保不违背目前低保政策、群众普遍认可。

九、关于人户分离家庭申请低保的解释说明

申请城乡低保家庭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为人户分离。

人户分离家庭,凡具有我旗常住城乡户口,且外地户口迁入本旗3年以上者,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续保的提出续保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提供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收入情况、住房(自有、租住)等财产情况证明。

十、关于低保档案的管理要求

(一)建立完善旗、镇两级低保档案。要建立城镇低保一户一档、农村低保一村一档予以建档,确保城乡低保对象申请记录、入户调查记录、评议记录、审核审批手续、公示公开资料等各项档案材料全部归档,达到记录规范、内容真实、标识清楚、装订规范、存放整齐的要求,并及时做好档案的动态管理。同时,旗、镇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做好网络低保数据动态管理,及时准确更新信息,切实提高低保工作信息化水平。

(二)具体归档范围:

1、本人书面申请书

2、提供的证明材料:家庭共同成员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各项惠农惠牧补贴资金一卡通录入明细单等收入证明材料;因病或因残享受低保的疾病证明或残疾证明材料;在校学生享受低保的,需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或学生证复印件;人户分离的家庭,在同一旗县内持社区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和镇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在户籍地申请低保;不在同一旗县内还需出具居住地旗县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3、申请人申请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声明书

4、入户调查表

5、民主评议记录(评议记录、无记名投票汇总表、图片资料)

6、公示表、公示图片

7、镇政府审核审批表、镇政府的文件

8、其它证明材料

城乡低保家庭认定申请书

城乡低保家庭认定申请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本人姓名,性别(男、女),年龄岁,身份证号码: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人,现户口在市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居委会,居住在市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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