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八十四条_食品安全法释义第35条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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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必须要依法进行。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但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此外,对于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在街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可以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设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进行管理,也可以不设定许可进行日常和现场监督管理。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要遵守上述的法律规定,除了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不需要获得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形,以及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外,均需要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

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依照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法规执行。根据这一规定,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活动,也需要获得相应许可。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行政处罚

对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

上十倍以下罚款。这里要说明以下三点:

一是执法主体。本条的执法主体是“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述三个部门要依据各自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所承担的职责来进行执法,具体是: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而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而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处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处罚。

二是关于处罚种类。本条规定的处罚种类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具体是指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在学理上称作财产罚。所谓“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的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主要是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其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财产罚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1)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或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2)在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所实施的违法行为;(3)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通过剥夺其财产予以补偿,对这种违法行为可适用财产罚。财产罚必须以制裁违法行为为目的,依法适用,不能滥用和乱用,否则必然会产生种种弊端。

三是关于货值金额。本条所规定的罚款数额是以涉案的货值金额的多少来决定,即: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所谓“货值金额”是指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市值金额。例如,某一企业未经许可,非法从事食品生产,共计生产了市场价值二万元的食品,则该企业违法的货值金额即为二万元。

(三)关于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如果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要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上述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的是属于专营、专卖的食品,如食盐、酒等,构成犯罪的,则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属于专营、专卖的,则不能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依据本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如果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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