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基层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基层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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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基层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我国现行法律对其规定是相当的少,即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中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细节规定,这些规定给基层检察院如何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明确了工作程序,但由于这些规定还不够细致、具体,使得在司法实践中,立案监督工作往往大打折扣,成效甚微。接下来,本文通过对我院近五年(2008至2012年)立案监督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2008年至2012年,我院共受理的立案监督线索共50件,平均每年收到的线索10件,成功立案监督5件,平均每年1件,这些线索大多说来源于受害人的控告。通过对我院近五年立案监督工作分析来看,发现存在着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线索来源过窄,渠道不畅

从近五年来的数据来看,立案监督线索主要来源于受害人及家属的申诉、以及其他信访部门移送,平均每年只能收到10件左右的立案监督线索,来源过窄,且质量不高,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线索根本不涉及刑事而只是一些经济纠纷的上访上告案件,这些类型的线索根本没有价值。导致立案监督来源窄且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民众的法律意识不强,有的受害人在案件发生后缺乏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权益的意识,有的受害人在事情私了后不再控告、申诉。二是宣传不够到位,很多受害人在案件发生后,根本不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更加不知检察机关有立案监督权这一回事,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了立案监督线索质量不高。

(二)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现象普遍存在2008年至2012年,近5年时间我院成功立案监督5件案件,其中有2件案件至今尚未结案,久拖不决。对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有些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对此存在着抵触情绪,认为检察院的监督行为是在同自己唱反调,从而对立案监督的案件产生消极甚至是对立情绪,影响了监督效果。

(三)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消极不作为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通常在行使立案监督职权时表现的很消极,这主要是由于他们在行使立案监督职权时心里负担重、顾虑多。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主要对象是公安机关,而平时侦查监督科的干警与公安机关的干警接触较多,关系较为密切,因此在行使立案监督职权时,就会错误的认为这样是在扯朋友后腿,挑他们刺,因此,他们有时为了避免伤了大家和气,睁只眼闭只眼,消极行使立案监督权。特别是对于有领导打过招呼的案子,他们更是不愿办、不敢办。

(四)缺乏强制力,监督措施难落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这些规定只是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时应该怎样做,可对于公安机关不按规定办时下一步该怎么做缺乏规定,即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这种情况就和我国关于证人出庭的规定相似,只是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对于违法此义务后,相应的惩罚措施却没有。司法实务中,就有检察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却未在规定期限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也未立案。强制措施的缺乏导致立案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五)立案监督人员少,力量薄弱

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相对其他业务科室来讲,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普遍存在人员少、力量弱的问题。就我们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而言,侦查监督科总共有13人(包括两名书记员、三名文员),每年批捕的案件大约有2500件,平均每个干警大约每年批捕200件案件,审查逮捕工作已经占去了部门工作人员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他们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专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人员力量的相对不足,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立案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解决刑事立案监督问题的对策

总的来说,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很多问题,造成的原因是多方面,既有立法层面的原因,也有司法实践方面的原因。但本文认为造成此困境主要还是立法层面的原因,亟需从立法角度予以完善。因此,当前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完善立法规定。

(一)明确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对象规定为“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以及“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和其他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只有将对“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以及“不应立案而立案的”行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刑事立案监督体系,才能确保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的相应权力刑事立案监督调查权、刑事立案监督决定权、刑事立案监督处罚建议权,具体包括: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立案主体工作人员在刑事立案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纠正后,对方仍然拒不改正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依照监督处罚程序,建议刑事立案主体停止其职务活动,由刑事立案主体另派办案人员,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纠正违法过程中,认为需要给予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时,有权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书,刑事立案主体接到意见书后,应当对违法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

(三)整合资源,加强联动

首先,检察机关应该做好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工作,建议由最

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文,要求公安机关将发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撤案决定书等文书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使得检察机关能够更好的做好立案监督工作。其次加强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借助税务、工商、卫生防疫,药监和烟草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查办案件中,发现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或已移送司法机关却未立案处理的案件,展开立案监督。这样既扩宽了线索渠道,又节约了办案资源。借助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职权搭好的“梯”子使基层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工作更上一层“楼”。

(四)加强学习,进一步强化干警对立案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是专业性十分强的工作,目前我国的检察院还没有设立一个专门处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科室,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对于在基层院干警来说业务还很生疏,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借鉴其他院的成功经验,多多组织相关业务的研讨会,进一步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一是从思想上使干警认识到立案监督是当前也是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是体现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二是培养干警立案监督的工作意识,把立案监督工作贯穿于整个侦查监督工作始终。

(五)成立专门的刑事立案监督机构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目前没有一家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刑事立案监督机构,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实际负责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这是刑事立案监督的组织保证。在监督工作

中发现,有些案件可能存在经办人员有索贿受贿、徇私枉法行为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本院反贪、渎检部门,这样一来就可以很好的挖掘内部潜力,真正切实地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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