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或参与托管机构的通知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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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或参与托管机构的通知

一、校外托管机构的界定 :

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有资质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看护等服务的相对固定场所的机构。泛指“午休班”、“托管班”、“接送班”或“托教班”等。(以下统称校外托管机构)

凡在县民政局备案、工商局注册并办理营业执照的为合法的托管机构;否则,均为非法校外托管机构。

二、学校的责任和义务。

1.学校有教育学生及家长拒绝到非法托管机构入托的义务。

2.学校对到合法托管机构的学生,要求学生家长与托管机构签订安全协议的义务。3.学校对到合法托管机构的学生有建立健全档案的责任,要强化班主任的监管责任,并要求与家长与托管机构签订监护学生责任书。

4.学校与教职工签订“承诺书”,有杜绝在职教职工从事或参与托管机构的责任。5.学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要致家长“杜绝送学生到非法托管机构入托”的一封信,有要求学生家长签订保证书的责任。

三、建立机制,杜绝参与。

1.高度重视,成立机构。各学校要成立以校长、班子成员、有责任心教师代表的“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或参与托管机构的领导小组”,分工明确,措施得力。

2.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各学校要教育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充分认识非法有偿托管机构的危害性,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或参与托管机构”的举报信箱,公布学校、及县局电话。

3.建章立制,承诺行为。学校是管理在职教师从事或参与托管机构活动的责任主体,校长是禁止在职教师组织、参加托管机构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在教师聘用合同、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及其他工作制度中,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或参与托管机构的活动。

四、中小学教师从事或参与有偿托管机构行为的认定。1.利用晚上、午休、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使用自己闲居房屋或租赁他人房屋,办理托管机构的并获取经济利益的。

2.利用晚上、午休、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参与社会人所办托管机构,为他人服务管理学生的并获取经济利益的。

3.利用工作之便,在教师之间相互介绍或为校外办学机构介绍生源并获取经济利益的。4.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或强制学生参与托管机构并获取经济利益的。

五、处理在职教师从事或参加托管机构的意见.凡有以上四种行为之一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在职教师从事托管机构或参与托管机构的,教体局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或以上等次。

2.在职教师因组织或参与托管机构的,致使受管理服务的学生受到伤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学校对在职教师组织、参与托管机构的行为管理不力,未及时予以查处的,教体局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安全事故、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的资格,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内乡县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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