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当公务员难的原因及对策_公务员热的原因及对策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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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当公务员难的原因及对策

四川达州市残联 廖小云

就业,不仅关系着一个人一个家庭的生活,也关系着一个国家的稳定与发展。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我国稳定的就业形势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就业压力,就业难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和政府解决民生问题的重点。“就业难,残疾人就业更难,残疾人进入公务员队伍就业那是难上加难”。这是不少残疾人工作者特别是从事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同志发自内心的感慨,结合我们在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体会,本文试对残疾人进入公务员队伍难的原因作一些初浅的分析和探讨。

一、国家法律和政策为残疾人进入公务员队伍打开了大门

《公务员法》在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中没有对残疾人做任何的限制,而只是要求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也明确规定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 按照公务员的概念,这里的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中的大多数工作人员理应属于公务员。从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难看出,我国的残疾人事业经过20年的发展,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生存状况更加重视,体现了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而没有将残疾人拒之公务员队伍的门外,因此对于残疾人进入公务员队伍在法律和制度上有了根本的保障。

二、随着残疾人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不少残疾人具备了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文化素质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颁布实施,残疾人受教育的程度普遍得到了重视和提高,各类高校都能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进入学校学习,从1998年至今的11年间,四川达州市残疾学生参加高考被各类高校录取200余人,其中近三年录取53人,据有关统计仅2008年四川省参加高考被录取的残疾学生就达333人。在这些被录取的学生中,既有专科生,又有本科生,也还有部分读了研究生,因此从文化层面来说,这些残疾人具备了报考不同层次公务员的条件,据调查他们中很多人都具有报考公务员的愿望和要求,有的人也参加过公务员笔试考试,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三、一些地方在公务员招录中对残疾人作了特别规定,近年已有残疾人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先例有媒体报道,重庆市人事局早在2005年2月出台的《重庆公务员体检新标准》中明确规定“对于残疾人,只要不影响正常履行职责,也应在公务员招考范围之内。” 2008年11月江西省人事厅出台的200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方案6大亮点之一就是“残疾人员符合条件也可报考”,规定残疾人只要具有正常履行招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并符合招考职位资格条件,可以报考该职位公务员。符合体检标准的残疾报考人员,将与其他人一视同仁,招录机关不得因残疾的原因而不予录用。一些地方类似的规定还可以列举很多,这些规定,是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化,对于残疾人来说不蒂是盛世福音。

正是由于有了这些规定,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已有了残疾人通过考录公开、公平竞争而进公务员队伍的例子。中国新闻网2008年4月24日以《残疾人走上公务员岗位 女“法官”左手落槌》为题报道了2006年以笔试第一、综合面试成绩第二,江苏省首位通过公务员正常招考程序进入政法系统--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残疾人王小莉,她研究生学历,在学校就取得法官资质,在泰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担任书记员,全年王小莉要将一千多件递交案件分配给庭里二十个人,按月完成司法统计报表,每季度上报态势分析报告。她完成这些工作,从没向同事求助,一切都是独立进行,工作干得非常出色,得到了单位领导和同事的好评。又如2005年8月22日《苏州日报》以《记市残联首位残疾人公务员王俊:用知识弥补身体缺陷》为题报道了一位老家在江西九江市彭泽县农村女孩王俊,父亲是乡村教师,母亲务农,家里还有弟弟妹妹,从小就因小儿麻痹症右腿不能正常行走,由于学习刻苦,毕业于南昌大学并取得中文系的硕士学位,2004年考入了苏州市残联成为首位残疾人公务员,工作一年以后她深有感触的说:“作为一名残疾人,我觉得自己很幸运,读了很多书,现在又来到残联工作,以我的所学来帮助其他残疾人。在这里工作,我很自信!”。这两个事例说明,残疾人只要具备了相应的条件同样可以当公务员,而且工作干的不比健全人差,“残疾”并不等于“残废”。

四、就全国大多数地区来看残疾人要同健全人一样通过竞争进入公务员队伍还有差距

虽然在法律、政策和制度上有了保障,很多残疾人也具备了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部分残疾人也参加了公务员的考试,一些地方也有招录残疾人当公务员的先例,但是,这仅仅个别的,是微乎其微的,在实践中残疾人要同健全人一样通过竞争进入公务员队伍可以说还有很大的差距。《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以来,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基本要求是“凡进必考”,特别是《公务员法》实施以来,考入公务员队伍的残疾人能有几人,除了各级残联等少数单位需要配备残疾人干部而招录了为数很少的残疾人外,其它部门招录残疾人公务员可说是少得可怜。据有关调查显示,上海市2004年、2005年、2006年政府机关招录的残疾人数量分别为:3个、0个、4个,且实际录用单位仅限于市、区残联,而该市每年招录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2000多人,以2006年最多录用4位残疾人计,残疾人录用比例仅为0.2%,与该市市政府颁布的《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要求相去甚远。上海属我国作为经济发达地区,一个国际大都市仅能做到这样,其它经济欠发达地区就更困难了。据笔者了解,川东某市公务员队伍中现有的残疾人要么是在《公务员法》实施以前进入这个队伍的,要么是当公务员后因公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了残疾,而《公务员法》实施以后还没有一例残疾人招录进公务员队伍的,残疾人进入公务员队伍之所以这样难,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认识问题,在现实人们的潜意识中,有把“残疾”等同于“残废”的错误思维和认识,因而曲解了法律,甚至有人认为残疾人有碍政府“形象”。《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条款并没有歧视、排斥残疾人,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单位错误地以“不具有履行正常职责的身体条件”把残疾人拒之门外。《中国残疾人》杂志2008年5月号刊登的《张太俊:我的公务员之梦》——一个残疾青年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切身感受,讲述了他自己从2002年开始5年报考公务员的艰难历程,年年笔试成绩都能顺利过关,但因为残疾面试成绩却屡屡失利而过不了关,究其原因,面试考官和用人单位对残疾人有一种无形的歧视和偏见。

二是目前就业形势严峻,公务员岗位成了千军万马过“独木桥”,成为越来越多大学毕业生竞逐的目标。在选择余地足够大、处罚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不少单位顾不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而这些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是财政拨款,因此在招录公务员中不录用残疾人也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

五、对残疾人平等竞争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思考

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实现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残疾人要平等竞争进入公务员队伍,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第一、解决认识问题。“残疾”并不等于“残废”,没有人会选择残疾,但是当命运让一个人与残疾为伴时,又当如何选择?因为残疾,他们做同样的事情往往要比健全人付出更大的努力,残疾人同健全人一样有人的尊严和权利,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同样是社会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纵观古今中外,残疾人中不仅有政治家、军事家,还有科学家、艺术家、实业家。如二战时美国总统罗斯福坐在轮椅上却赢得了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我国古代伟大的军事家孙膑是一位肢残人;发明家爱迪生是一位聋人,音乐家贝多芬也是一位聋人等等。我们不希望在录用公务员时写入“残疾人优先”的字样,但是希望给残疾人一个平等的机会,尽量减少残疾给人带来的障碍,减少或消除客观存在的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不能用一种人为的不公平来替换上天给人带来的不公平。

第二、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公务员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对笔试成绩合格,具备了正常履行所报考职位的身体条件的残疾人应当与健全人一样一视同仁予以录用,不得因其残疾而拒之门外。我国从法律上明确取消对残疾人报考公务员的限制,它的意义不仅仅是招几个残疾人就业的问题,而是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第三、党政机关要模范执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进入公务员队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被认为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合理措施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日本、韩国、美国、法国、俄罗斯、意大利、奥地利、印度、德国、荷兰、西班牙、比利时和我国的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在立法中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内容。我国在《残疾人保障法》第33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残疾人就业条例》也作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因此我们的党政机关应当责无旁贷地起好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带头作用,把具备条件的残疾人招录进入公务员队伍。

第四、借鉴国外的做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可在各地每年招录的公务员总数中拿出一定的比率保证残障人士录取为公务员。比如法国规定的比例为10%,在残障人士中公平竞争,并不可以被其他身体无残障人士占用,体现了公平精神,可以让残疾人这个弱势群体有了自己的利益代表和强势发言人。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笔者认为在各地可以市、州或者区、县为单位,在每年招录的公务员总数中拿出1%—2%的比例来用于残疾人应该是可行的,比如就以公安招考公务员、交警为例,从一般的理解是不能招录残疾人的,但派出所里总有一两个搞内勤,搞微机的吧,警察也并不是需要人人都能把百米跑进10秒以内才能当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具备了正常履行所报考职位的身体条件的残疾人也未免不是不可以的,而这个条件是因岗而定的。

残疾人问题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已经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回避的问题,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13亿人口,其中残疾人总数为8269万,绝大多数残疾人难以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而成为特殊困难的群体。解决残疾人问题,扶残助残是政府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残疾人问题不解决,残疾人生存状况得不到改善,和谐社会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作者为:四川达州市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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