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_支持企业上市政策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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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推动我市更多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加快做强做大,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抓住当前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激励考核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工作,积极推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体现我市发展优势和特色的行业企业,及“两高”、“六新”企业境内外上市步伐,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作用。力争“十二五”末,境内外上市企业数量达到50家以上。

二、实施拟上市企业梯队培育计划

1.确定拟上市企业的基本条件。

企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或有关境外上市规定;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企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成长性,发展前景良好,信用情况良好;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青岛市,已制定具体的上市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2.拟上市企业的遴选程序。

各区市按照确定拟上市企业基本条件进行遴选,定期将拟上市企业基本情况汇总后报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形成“上市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的良性发展格局。

三、加大企业改制重组扶持力度

3.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且具备办理条件的,国土资源房管、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尽快予以补办相关手续。涉及其他资产产权、企业产权界定、处置等历史遗留事项,凡符合当时有关规定的,政府各有关部门均应予以补办或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积极推动相关确权工作。

4.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改制、重组、并购发生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增值税等税费,经联席会议办公室与税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后,按税法及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5.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应对利润进行规范,相应增加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各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适当支持。

四、支持募投项目建设

6.实施项目建设审批绿色通道。

对拟上市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相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立项、转报或核准、土地、规划、环评、海域使用等手续。对拟上市企业申请新增用地,可以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等情况核定用地规模,按照市级重点项目有关规定,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并实施供地。

7.从2011年起,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拟上市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

8.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对拟上市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五、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

9.设立企业上市引导资金。资金专项用于鼓励企业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财务顾问、保荐、审计、评估、律师等费用补助。

10.进入拟上市程序,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经青岛证监局辅导验收,并出具辅导验收报告后,补助50万元;上市首发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被正式受理,市政府接到中国证监会征求意见函后,补助50万元。

11.凡在境外首发上市的公司,募集资金80%用于我市区域内项目建设的,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12.对实现“买壳”上市,募集资金80%用于我市区域内项目建设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公司,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13.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且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我市区域内项目建设,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股东认购部分)的0.2%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14.拟“新三板”挂牌试点企业享受的政策,按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支持青岛高新区开展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字〔2010〕17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10至14条涉及的补助资金由市与各区、市财政各负担50%。

六、健全完善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和服务平台

15.切实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各区市要明确分管领导,协调解决本区市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上市辅导和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全市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督查和通报各区市上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配合市委考核办做好对各区市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企业上市工作考核结果,对优秀等次的区市和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表彰。

16.完善“企业上市直通车”制度。

对两年内能够首发上市或向中国证监会上报首发申请材料的拟上市企业纳入全市“企业上市直通车”服务平台。具体的服务流程是:拟上市企业向市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汇总整理,及时向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函,相关部门接函后进行处理解决,并将处理意见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若遇到需多个部门共同解决的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协调会议,召集相关部门共同商定解决。

17.进一步提高企业上市工作服务效率。

市直各部门、各区市要树立全局意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上市工作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拟上市企业在上报首发申请材料过程中,需开具的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土地房管、规划、环保、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海域使用、公积金管理等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拟上市企业申请或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文函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18.设立企业上市工作专家顾问委员会。

聘请境内外交易所、券商及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组建专家顾问委员会,定期到各区市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辅导,实施“一事一诊”,为拟上市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19.建立优秀中介机构宣传和推荐机制。

强化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建档备案管理,全面掌握各中介机构诚信执业情况。筛选一批信誉好、服务优、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向社会、拟上市公司宣传和推荐,予以重点支持。

20.做好拟上市企业的培训和宣传推介工作。

加强与境内外交易所、中介机构等方面交流与合作,定期组织拟上市企业培训,增强拟上市企业实务操作能力,切实提高企业上市效率和成功率。

各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企业上市工作激励机制。

本政策由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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