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_婚前财产公证利弊论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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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

离婚必然要涉及到夫妻双方财产分配的问题,一些夫妻往往为了避免婚后不和而导致离婚的危机,进而会选择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而然,凡事都具有两面性。婚前财产公证对于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可以解决一些婚后不愉快导致的财产纠纷问题,但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导致极大的不公平。那么,婚前财产公证到底都有哪些利弊呢? 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

1、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有些热恋中的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往往对婚前财产公证不理解,认为是多此一举。其实,要结婚了,对双方各自财产进行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双方今后就一定会有诉讼产生,也并不是只针对其中某一方。双方的财产都进行公证,以后真的发生纠纷,用不着请律师,由法官裁决就是。这样的一纸公证,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短期内对解决财产麻烦有利。

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公证,在短期内会避免夫妻之间的财产纷争之扰。因为事先有了婚前公证,所以短期内婚姻发生裂变时,即可按照公证内容,明晰分配,避免麻烦,从而也会避免一些因财产分配问题引起的其他不必要争端。

3、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婚前财产公证首先在思想上建立了男女双方对未来生活的理性而谨慎的预期;其次,隐含在婚前公证行为中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承认了未来选择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结婚是自由的,婚前公证是对婚姻和财产归属的肯定。但离婚也是双方具有的权利,并且婚前财产从一开始公证就是明确的,处理起来十分容易。这一制度的建立,减少了政府和社会为界定各自财产利益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麻烦,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

1、有人为躲债而申请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以婚姻成立为前提,如果婚姻不成立,公证也是无效的。现实中还存在这样一类现象,例如某男在婚前有自己的财产,并且还有一些债务,为了躲避债务,他便将婚前财产公证为未婚妻所有,在双方结婚后,该男子被追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因为自己原有的财产已经属于妻子,便不能被强制执行,这无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2、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婚前财产公证因无年限限制,因此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如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将房屋等财产公证为男方所有,而十几年后,双方有了子女,但尚未成年,在这时发生婚变,男方抛弃了女方和孩子,而女方在婚前公证时一无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处境将会十分艰难。

3、无法保护无形财产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较容易地界定婚前的财产,也可以界定婚后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这些都是有形的产权。但是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财产已经越来越重要。婚姻财产的分配仅限于有形财产是不够的,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识积累,双方努力创造的产品、品牌等无形财产,凝聚着双方的努力和帮助,如何保护这部分财产,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还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篇2:婚前财产公证有哪些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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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完全是个人的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上升,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

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利因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婚前财产公证确保夫妻二人在经济上的独立地位,减少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也保证了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

1、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对未婚男女进行一次法制教育,使其了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什么是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财产,促使他们更好地履行家庭义务。

2、明确分清了财产所有权,可以避免和其他家庭成员在财产使用上、分配上发生纠纷。虽然说婚姻仅属夫妻双方的事,父母及其亲属无权干涉。但在现实生活中,婚姻纠纷的引起以至夫妻关系的最终破裂夹杂了太多人的因素。尤其是在再婚老年人群中,因为其财产关乎自身及儿女利益的重组,所以子女们对父母的再婚意向一般持反对态度。若再婚前双方能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就能使财产关系更加明晰,避免家庭矛盾的激化。即使双方在短期内婚姻发生裂变,也可按照公证内容将财产明晰分配,从而避免一些因财产分配问题引起的其他不必要争端。

3、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后,当某种诉讼发生时有利于人民法院分清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更好地处理讼案,以保护夫妇各方的合法权益。婚前财产公证首先在思想上建立了男女双方对未来生活的理性而谨慎的预期;其次,婚前公证行为即承认了未来选择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结婚是自由的,但离婚也是双方具有的权利。因婚前公证对婚姻和财产归属做了肯定,即婚前财产从一开始公证就是明确的,当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或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时,婚前财产公证便成为最可靠的法律依据,助于法院明确夫妻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财产的分割即显得尤为简单。例如,在财产处理上涉及到的家庭债权债务问题,若夫妻婚前办理了财产公证,法院即可以通过公证协议的内容做出其债务是否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抵债的准确判断,保护了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不被侵占,这样也就避免了当事人因诉讼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减少了政府和社会为界定各自财产利益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麻烦,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婚前财产公证:

1、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可在律师指导下完成);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2、实际生活中,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产,结婚期间,房子拆迁,这笔补偿款就是个人财产。拿到这笔补偿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时进行婚姻财产公证。因为钱是动产,如果不公证,发生纠纷就很难说清是谁的。说不清楚的钱就要算作共同财产。

3、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公证的弊:

1、破坏夫妻双方绝对信任

2、结婚的目的不是为了离婚,是为了幸福美满的家庭

3、家庭成员财产属于共同共有,不可分割,结婚前财产公证多此一举 另一方面,一些专家研究发现,办理财产公证,其主观愿望只是防止万一婚姻破裂时产生财产纠纷,殊不知,办理财产公证客观上起到了加速婚姻破裂的作用。

1、有人为躲债而申请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以婚姻关系成立为前提,如果婚姻关系不成立它是不具有任何效力的。在现实中存在类似现象,例如某人在婚前拥有一定的财产和一些债务,他为了躲避这些债务而结婚,便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公证给未婚妻所有,当该男一子被追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时,由于自己的原有财产己经属于未婚妻了,法院便不能强制执行。这样无疑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1、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夫妻之间的感情。爱情和婚姻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从恋爱走到结婚对每对情侣来说都是不容易的,如果就因为在结婚前办理了一个财产公证而分清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这会大大伤害夫妻间的感情。尽管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它在保障婚姻的同时却容易使双方失去培养了许久的爱情,所以,至今仍有许多人坚决抵触它。

3、婚前财产公证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婚前财产公证没有年限限制,因此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司一能会造成,定程度的不公平。如果夫妻在结婚前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将房屋等财产归男方所有,而十几年双方有了子女,但是尚未成年,在这时候发生婚变,男方抛弃了女方和孩子,女方在婚前公证时一无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处境将会十分艰难,法律面对这一情况的时候也显得无能为力。

4、婚前财产公证无法保护无形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较容易界定的都是有形的产权。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财产越来越重要,能创造出比自身更大的价值。例如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积累,双方努力创造出的产品品牌等无形财产,凝聚着双方的努力和互相帮助,该如何保护这部分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弊之所在1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会伤害夫妻双方的感情因为婚前财产公证而是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情侣小欢而散的事例屡见小鲜。现今,此类事例依旧是一个新闻看点。小少人认为,爱情和婚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如果经过了恋爱那么长时问的熟识和了解,一步一步的走到婚姻的殿堂,在结婚之前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分清夫妻双方的财产似乎显得双方互小信任,对婚姻没有信心,当然这无疑会伤害双方的感情。尽管,婚前财产公证会对婚姻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保障婚姻的同时却失去了培养了许久的爱情。所以,至今很多人都无法接受这种公证。

2婚前财产公证使得婚姻和爱情变得更为现实

有时候,我们说让幻想中的人或事变得现实些是一件好事,但太现实的东西让人感到悲哀和痛苦。爱情和婚姻无疑是人世问最美好的东西,无数的青年人幻想着美好的爱情能在自己的身上降临。当然,很多人都找到了属于自己的美好的爱情,但是婚姻让这些美好的爱情变得很现实,然而婚前财产公证让婚姻变得更为现实。婚前财产公证使人们意识到婚姻并非简单的两人结合,而更多的是两个人的财产的结合,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小得小将两人的财产分的清清楚楚,让现实的婚姻变的更加现实。这种过分的现实也许并小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更小是人们真正向往的那种和谐美满的生活。(一)婚前财产公证并小一定能保证公平

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主要是当夫妻双方离婚时作为证

据解决财产分割问题,但它却有可能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出现

一定程度的小公平,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前将房屋公正为男方

所有,而在婚后}一几年,双方有了子女,但尚未成年,在这时

发生婚变,男方抛弃了女方和海子,而女方在婚前公证时一

无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处境会i一分艰难。~℃(二)婚前财产公证的保护面是很有限的通过这几年婚前财产公证的状况,首先,我们可以发现

婚前财产公证的主体多为有一定资产的、男女双方经济地

位悬殊的和再婚的。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婚前财产公证在上

海、广州盛行,而和中西部地区却闻所未闻。婚前财产公证

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夫妻双方财产权利的保护,而这个保护

对象是很有限的,一般小康家庭仅有一套房子和一些存款,这样的夫妻根本就小会考虑婚前财产公证,因为他们即时

离婚也仅能就所有的存款进行分割。在我国,像这样的一

般小康家庭是占绝大多数的。那么,婚姻财产公证对这样的家庭就小能起到保护作用了。再者,婚前财产公证只能

对有形财产进行保护,但对于无形财产却小能给与很好的保护。

(三)婚前财产公证对特定妇女和儿童的保护有所小利

我们小能否认,在多数地区,女性的平均收入是小及

男性的,那么女性的婚前个人财产一般说来比男性要少,甚至有些女性在婚前根本就没有个人财产。这样对于这

种在婚前没有任何个人财产的女性,如果男方在婚前财

产公证时,将一切财产归于自己名卜的话,那么如果混以

关系存续期问发生婚变,女方只能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的共同财产主张平分,那么这对女方和她的孩子将极为

小利。所以,婚前财产公证对这类特定妇女和儿童的保

护小利。

笔者认为,应从以卜几个方面对婚前财产公证进行完

善:首先,在立法上,应让公证机关对婚前财产协议进行适

当的介入。尽管,我们承认婚姻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婚姻法

是对平等主体之问婚姻关系的调整。但是,婚姻和家庭是

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的,我们在承认婚姻法属于

私法的同时,我们也认为应在婚姻关系的调整过程中适当的介入公权力。其次,应对婚前财产的类型做出适当的规

定,在保护夫妻双方有形财产的同时,也对无形财产的权利

归属问题做出合理、公正的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

定,无形财产也属于夫妻财产的领域。在这个知识经济时

代,有些无形财产所带来的利益是小可小视的。只有对有

形财产和无形财产都做出公证才能真正做到减少纠纷。最

后,对于婚姻财产公证,应当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通

过理性的考虑而做出的行为。在当事人所作出的协议小利

于对方时,公证人员应予与制n和给与调整,使得婚前财产

公证对夫妻双方都受益。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不利因素

(一)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撞击

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之后产生一种亲情,而结婚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对两个关系的一个界定,没有实质含义。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显得有点多余了。因此就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了,如果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感情也一直很稳定,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变迁,彼此非常尊重。且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现在却要为了财产非分 清个你我,多少都有点伤害感情,而且对未来

婚姻生活很有信心,所以婚姻不需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变化快,很多的新的事物走进了我们的生活,现代人的爱情也变得越来越现实起来,也许,婚前的财产公证是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也是为个人的利益寻求一种保障,可是,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么爱情呢,爱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证呢?因此,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撞击,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所以,在这些方面多少让人无法接受。

(二)婚前财产公证与现实的撞击

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想化的,它并不能排斥对现实生活的关注。现实婚姻并不是那么理想,它不会象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美德之间发生的碰撞,以及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现实的撞击!在这一点上必须有个好的把握,理智的对待,以免与我国的传统观念发生大的隔阂。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主要体现在它与传统思想观念的撞击。

如果男女双方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彼此尊重,共同经历风雨的变迁感情得到了积累,固然稳定。若在此情正浓时,便已处心积虑的划清财产归属,必然会使双方原本一如既往的信任感消失,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变得更现实,这对双方的感情无疑是一种伤害。

这充分体现了婚前财产公证与婚姻观念的冲击,同时也表现出其与我国传统美德之间的碰撞。

“谈钱伤感情,财产公证会让具有中国传统观念的男女双方产生信任危机。”省政协委员寇铸勋认为,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不利于夫妻情感,夫妻双方会因此在心中产生隔阂,让财产少的一方处于劣势地位,甚至会因此在婚后的感情生活中拿此事说事,最终加剧感情的破裂。

寇铸勋说,如果一张婚前财产公证书让夫妻双方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因为钱而耍心眼,或者让夫妻双方变成商业伙伴,甚至是一桩特殊的“买卖”,那么,婚前财产公正就是对夫妻感情的亵渎,无疑是对感情的否定,夫妻双方为此也将带着疑虑走进婚姻的围城,并担惊受怕地过着夫妻生活。

“婚姻应该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不信任对方就不要结婚,如果要结婚就不应该靠财产公证来保障。”省政协委员兰靖认为,在婚前就做着离婚后的详细计划,会使双方在婚姻履行相守相爱、永不言弃的爱情誓言下,引起对感情的怀疑及对婚姻的失信和伤害。同时,婚前财产公证目前只是对固定资产的保护,而对于夫妻双方在经过生活磨砺出来的智慧,以及在今后生活中共同创造出来的人际关系资源、产品价值等无形财产无法进行公证,可能会造成在平衡双方利益时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首先,与“白头偕老”的中国传统婚姻观念相违背。

在中国,婚姻自古以来就被视为非常神圣和美好的,人们

对婚姻有着“一生一世’、‘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

连理枝”的美好愿景。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因情感而结

合,更代表了承诺和责任,如果还没结婚就想着离婚,岂

不是太不吉利了了更何况如果还没结婚就想着离婚了怎么

分家,岂不是太伤感情了 其次,面对着情、义与利的撞击。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知、相爱、互信之后产生的一种情感需求,如果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感情稳定的恋爱关系,经历了风风雨雨后彼此尊重,并即将步入婚姻的殿堂,这是两个人感情积累的结果,如果现在要为财产分清个你我,多少是伤感情的,毕竟,爱情和信任是无法用婚前公证来保障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在“重义轻利”的传统伦理价值观的影响下,人们更愿意将夫妻感情放在首位,而不会过多的讨论“钱”的问题。

再次,传统文化中缺乏个体独立意识。与西方文化中

倡导功利主义和人本主义所不同的是,中国几千年来的文

化传统是比较缺失这种主体意识的,这在中国传统的夫妻

关系中表现的尤为突出。自古以来,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在婚姻关系中,她们依附于男人,没有自己的独立人格,也毫无经济地位。长期遵循着这种家庭经济的权利和义务

都掌握在丈夫乎中的模式,使婚前财产的划分不但没有必

要,更是没有可能的。尽管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推进,女

性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得到了显著提高,但几千年来的文化传统依然在一定程度上禁锢着人们的思想。在这种传

统模式的束缚下,不但妇女缺乏独立人格,这种主体意识的缺失还有着一定的广泛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妇妇,而家道正”。就是说家里的n-一个人都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家才能安定兴旺。然而,这同时抹杀了n-个家庭成员的个体价值,个体的存在仅仅是为了满足家庭存在和延

续的需要,人们放弃了自我,放弃了合理的个人财产,将

自己完全依附于家庭。这种个人“私”的缺乏和家庭整体

意识的过度强调正是财产划分无法启动的根本原因。

最后,婚前财产公证使得婚姻和爱情变得更为现实。

辩论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

 婚前财产公证:1、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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