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做好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工作的通知_电子健康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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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做好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工作的通知

2011-06-02 10:1

2各市卫生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为如期完成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左右的目标,现就做好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为农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实施农民健康管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改善卫生服务公平性和转变农村卫生服务模式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各地普遍建立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纸质档案建档工作进展很快,但由于信息化水平较低,多数地方信息不能共享,实际利用率不高。加快推进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资源数字化、信息管理标准化、信息服务网络化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今年国家和我省把“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左右”作为落实医改任务的一项指令性任务,列入了医改责任书。要实现这一目标难度较大,任务艰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攻坚克难,采取一切积极有效措施,创造各种工作条件,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工作,确保这项医改任务目标的落实。

二、加快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

各地要根据卫生部《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卫办发„2009‟46号)要求,按照加强顶层设计、分步推进实施、统一标准规范、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互联互通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鼓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以市为单位建设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和符合要求的区域卫生信息资源数据中心及健康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在全市跨机构、跨区域的信息共享。要加强卫生信息资源整合,有效利用新农合、医院管理、妇幼保健、预防接种等信息系统资源,实现单一系统向多系统资源整合转变,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更好的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为农村居民建立起具有身份识别系统、动态更新、信息共享、服务协同、辅助决策的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

现阶段,各市可依托新农合业务信息平台网络为基础,整合农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标准化和规

范化建设,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与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业务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设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

三、规范农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系统

规范、统一的农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系统是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实现居民健康信息互联互通的前提和基础。各地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实现单一系统向多系统资源整合转变,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更好的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㈠基本架构和数据标准。农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系统要以居民健康信息为基础,涵盖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临床检查、诊断等基本医疗服务记录以及对服务提供者的绩效考核等内容,同时要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开放的数据接口。系统模块设计要突出以人的健康管理为核心,为个人健康服务,兼顾管理者需要的理念,便于查阅个人健康档案的全部信息。农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数据库结构、数据元标识符、数据类型、取值长度等均要采用国家卫生服务32个基本数据集标准。要采用国家健康档案公用数据元集,确保数据

采集、处理、储存规范化。健康档案编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标准,并录入居民身份证号,确保每位居民及其家庭健康档案编码的唯一性,便于健康档案信息的分类、检索、查询、处理和利用。

㈡相关表格标准。健康档案管理系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记录表格要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为标准,表格内容、表单界面布局要与其相一致。

㈢产生和使用标准。健康档案信息量大、来源广且具有时效性。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应实现日常卫生服务记录与健康档案之间的动态数据交换和共享利用,避免重复建设、重复开发和数据重复采集。同时该系统能够满足卫生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调取并查阅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及时记录、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的需要。应探索建立健康档案相关信息发布系统,满足居民健康自我管理的需要,居民可凭本人有效证件进行查询、存取自己的健康档案。

㈣信息安全标准。健康档案管理系统要符合国家有关网络信息安全规定,确保物理安全、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和应用安全。系统要性能完善,具备必要的安全措施。数据库应按有关要求做好备份,严格访问权限,数据传输进行加密处理。要统一身份认证,采用数字签名技术,确保系统应用安全。

四、加强农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㈠规范管理健康档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落实好建档的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等保障措施并加强对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尚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要尽快加以完善。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一经建立,要为农民终身保存。要遵守档案安全制度,不得造成电子健康档案的损毁、丢失,不得擅自泄露健康档案中的农民个人信息以及涉及农民健康的隐私信息。除法律规定必须出示或出于保护农民健康目的,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不得转让、出卖给其他人员或机构,更不能用于商业目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因故发生变更时,应当将所建立的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完整移交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承接延续其职能的机构管理。

㈡有效使用健康档案。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为农民建立及使用健康档案,要符合《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把健康档案的建立、更新和使用融入到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服务工作中,在农民就诊、体检和接受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随时产生、主动传送,实现各类健康信息一方采集,多方共享。要转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将工作重心切实转向健康管理。要做好健康档案的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信息统计工作,有针对性的解决农村主要卫生问题和农民主要健康问题,改善农民健康状况。

㈢不断完善健康档案。各地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补充和修改。要拓宽健康档案信息采集渠道,通过日常门诊、慢病随访、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不断完善和更新已建的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要以农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为基础,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功能,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确保农民享有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

五、加强督导检查和信息报送

各市加强对建立农村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调度所辖县(市、区)电子健康档案工作进度,不断总结工作经验,认真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各地要把农村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工作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重点考核。我厅将不定期对农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自6月份起,我厅每月调度各市农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工作进展情况,各市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和及时报送。

区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建档工作简报

**区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建档工作简报2011年8月29日第一期**区卫生局 为加快推进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工作,确保全区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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