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理解与适用._审查逮捕阶段询问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理解与适用.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审查逮捕阶段询问”。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 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 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以下简 称《规定》,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 嫌疑人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在准确打击 犯罪、保证审查逮捕质量和保障人权方面必将发 挥重要作用。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一 是澄清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模糊 认识的需要。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 嫌疑人没有明确规定,人们对审查逮捕阶段是否讯 问犯罪嫌疑人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审 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没有法律依据;有的认 为讯问是侦查措施,审查逮捕不应讯问;有的担心 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容易造成翻供,影响侦 查破案。也有一些检察人员认为,审查逮捕阶段时 间较短,开展讯问费时费力,增加了工作量,工作压 力较大。这些模糊认识必须予以澄清,否则影响审 查逮捕案件质量的提高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开 展。二是最大限度利用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 需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又称口供,属于刑事 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是证明犯 罪事实最直接的证据,案件的其他证据大多与此有 关,其本身较为复杂,因为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 犯罪、犯罪时的心理状态、作案经过、作案工具的隐 匿等最清楚,每名犯罪嫌疑人个体上都存在差异,但普遍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交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24.2010·第..19期 织在一起,其供述和辩解的真伪也可能存在不同。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人员审查核实证据和事实 的重要途径,检察人员在全面阅卷、全面熟悉案情 和证据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向 最清楚案件事实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情况,核实阅卷 中发现的疑点、证据、案件细节等,最大限度地利用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据。三是开展侦查活动监督的需要。有的司法工作 人员将获取口供当做破案、控诉的捷径,口供乃“证 据之王..”的观念还有一定的市场,实践中有的侦查 人员获取口供的手段违法。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是 开展侦查活动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讯问犯罪嫌疑 人,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而杜培武、佘祥林、赵作 海等重大冤错案件的深刻教训,更说明了某些案件 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四是保护侦查人员的需要。司法实践中,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不

少,其大多以被刑讯 逼供为由翻供。该翻供的理由是否充分暂且不论,如果案件中有刑讯逼供行为,可能发生在侦查环 节特别是侦查最初一段时间的情形较多,所以检 察人员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能及时 发现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行为,有力地保护被 犯罪嫌疑人诬告的侦查人员。退一步讲,即使发现 刑讯逼供行为,也能及早妥善处理,避免法庭上出 现被动局面。

二、制定《规定》的背景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法中..“审查逮捕..”..0l lll lll0 l lll _■_ _。0法碡髓睫锶撩..≯..1ri0≯一 l0试蝰秦 的应有之义。应当予以明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 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 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审查批准” 中的“审查”就是指审查、核实公安机关移送的法 律文书、案卷材料、证据,这里的证据就包括犯罪 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审查、核实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重要手段,是..“审查逮 捕”的应有之义,对于保证逮捕质量,具有重要的 作用。这与现代法治国家由治安法官、预审法官通 过司法审查作出羁押决定的做法是一致的。特别 是对一些有疑点的案件,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有 助于消除矛盾和疑点,准确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防止错捕的发生。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散见于 多个规范性文件,应当作统一规定。高检院制定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在检察工作中 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 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等文件,对审查逮捕阶 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关于深 化司法改革的意见也有明确要求,高检院同公安 部据此会签的《规定》明确提出:“人民检察院办理 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公安 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为便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在讯问工作中加强配合、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讯 问工作,应就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专 门规定

三、《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规定》共..i-五条,其内容除吸收高检院原来 有关规定外,还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如听取律师 意见、视频讯问等。..(一明确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讯问职责和公 安机关的配合义务 《规定》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人民检察院办 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公 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 施,为了保证逮捕的准确运用,审查逮捕阶段

必要 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此规定,一方面对检察机 关审查逮捕时讯问的职责予以明确,另一方面也 对公安机关的配合作出要求,澄清了此前存在的 争论,达成共识。..(二明确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审查逮捕阶段必须讯问 犯罪嫌疑人的几类案件范围。一是对在押的犯罪 嫌疑人,具有四种特定情形之一的必须讯问:犯罪 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 问题有疑点的;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犯罪嫌疑人 系未成年人的;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存 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这样规 定体现了中央司法改革关于..“必要时应当讯问犯 罪嫌疑人”的精神,同时与高检院已有的相关规定 保持衔接。二是对在押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不予讯 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 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送达听取犯罪 嫌疑人意见书,是根据检察实践工作总结出来的,是审查逮捕阶段讯问工作中的一种繁简分流,对 事实清楚的轻微刑事案件等可以采用送达听取犯 罪嫌疑人意见书的方式,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剑 必须讯问的案件中。送达听取意见书也可以看做 是书面讯问,同样能达到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效果。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送达听取意见书,而 是要求讯问的,规定“一般应当讯问”。如此,必须 讯问的四种特定情形,连同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 意见书,包括了所有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这就利用 有限司法资源,保证了听取全部在押犯罪嫌疑人 的意见。..(三明确讯问的程序要求 一 是《规定》第三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 察官职务。”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要求 而作的规定,“不得少于二人..”,就是说检察人员不 得独自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有利于防止发生意外,如二名以上检察人员可以互相监督,防止逼供、诱 供等非法讯问行为发生;防止有的犯罪嫌疑人在 面对面的讯问中对检察人员行【xJ;防止有的犯罪 嫌疑人诬告检察人员有逼供、诱供或者对其有人 身侮辱等行为。规定“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保证了讯问主体的合法性。二是《规定》第四条规定:“汛间被拘留的犯罪 嫌疑人,注明审查逮捕起止l 应当出具提讯凭证(【1 期、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1人民检察院报请-

5、2010·第..19期 逮捕书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通过出示相 关的凭证和文书,证明该讯问系在审查逮捕阶段,与其他程序阶段相区别

。三是《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讯问未被拘 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侦查机关或者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征求侦查机关(部 门的意见,目的是保证讯问时采取适当措施,防 止发生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逃跑等情形(由非 羁押变为要逮捕,有发生意外情况的风险。在制 定《规定》过程中,有人认为..“讯问未被拘留的犯 罪嫌疑人..”应为..“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 嫌疑人..”,若作此规定,讯问采取取保候审、监视 居住等非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不征求 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的意见,这在实践中会产 生一些问题,如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跑、检察人员 不依法提讯或者采取讯问措施不当。对于犯罪嫌 疑人的心理状态、其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讯问时 机等,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有着深度把握,只 有讯问前征求了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的意见,才能最大限度防止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逃跑,也确保检察人员依法提讯。..(四规定讯问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 是《规定》第五条要求讯问前应当做好充分 的准备工作,包括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及 证据情况、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针对犯 罪嫌疑人心理状态等做好应对准备、制作讯问提 纲等。实践中,有的检察人员对讯问前的准备工作 不重视,没有制定有针对性的讯问提纲,讯问犯罪 嫌疑人时引用法条不当,用语不规范,对犯罪嫌疑 人狡辩或者无由翻供缺乏应对能力,在一定程度 上影响了讯问的效果。第五条作此规定,就是让检 察人员讯问前做好充分准备。二是《规定》第六条要求讯问要讲究方法、策 略,防止因讯问不当造成犯罪嫌疑人不正常地推 翻有罪供述,影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强调严禁逼 供、诱供。这样规定可以一定程度打消侦查机关..(部门对检察人员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 的顾虑,既保证了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又保护 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规定》第七条要求讯问时,应当依法告 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认真听取其供述..2O10·第..19期 和辩解。实践中,检察人员所告知的诉讼权利和 义务的内容各地不一,综合而言,审查逮捕阶段 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大体包括:1.获得律师帮助 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 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 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 候审,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 经过侦查机关批准。2.辩护权利。犯罪嫌疑人在 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

有权为自己辩护。3.申请回 避的权利。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 疑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 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 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 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 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 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 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 字进行诉讼的权利。5.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 拒绝回答的权利。6.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 有要求解除的权利。7.鉴定结论知悉权和申请补 充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8.核对讯问笔录、对记 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提出补充或改正的权利,也可 以自行书写供述。9.对办案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 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1 0.对错误 逮捕获得刑事赔偿的权利。1 1.不服逮捕决定可 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提出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 权利。诉讼义务大体包括:1.对办案人员的提问 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2.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采 取的人身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等措施的义务。第七条还要求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特 别是阅卷中发现的疑点,确定需要核实的问题,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采取强制措施的时 间和原因、供述存在的疑点、证据之间的疑点及 矛盾、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等情形。审查逮捕 阶段的讯问与侦查中的讯问有所区别,前者的主 要任务是核实证据与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 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后者是侦查人员直接 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重要侦查措施,主 要任务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查清案件事 实。(五对特殊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 是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 护人到场。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或审讯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 场。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则明确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实践证明,讯问未 成年人时有其监护人在场,一方面有利于安抚犯 罪嫌疑人的情绪,便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 感化教育,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监督讯问的合法性,维护未成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规定》第 九条规定:“检察人员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 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并告知监护人依法享有的 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考虑到实践中的复

杂情况,同时又规定:“无法通知监护人或者经通 知未到场,或者监护人具有有碍侦查的情形而不 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针对聋、哑 人、少数民族、外国籍人等的讯问,应当聘请翻译 人员及符合相关程序要求。(六关于视频讯问 视频讯问是本《规定》创新之处,《规定》第十 一 条规定了可以通过检察内网进行视频讯问。这 是依据《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 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 行》所作出的规定。对于交通不便的地区,在确 保网络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网络资源,使用检察内网进行视频讯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 缩短路途时间,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案件讯问率,从而提高办案效率,保证案件质量。..(七关于听取律师的意见 建立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机制,符合 对逮捕羁押进行司法审查的发展方向,在一定程 度上防止了检察人员先人为主,偏信一方,对于保 证正确作出审查逮捕决定,提高案件质量具有积 极意义。《规定》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律师书面 意见、当面听取律师意见等作了规定,这样就在审 查逮捕环节形成了由控..(侦查机关或者部门、辩..(犯罪嫌疑人及律师、裁(检察机关三方参与、控 辩对抗、检察机关居中裁判..(作出是否逮捕的决 定的三角形诉讼结构,从而不仅使审查逮捕机制 符合诉讼规律,更加科学合理,而且有利于检察机 关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正确审 查判断案件事实和证据,及时发现侦查中的违法 行为,排除非法证据,从而提高逮捕质量。刑事诉 讼法第九十六条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 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 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 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 保候审。由于律师对法律比较熟悉,在审查逮捕阶 段律师会从法律专业角度提出意见,检察人员应 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其意见,这有助于检 察机关把好审查逮捕关,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确 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因此,《规定》第十三条规 定:..“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 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 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 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 见。..”同时,对于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 和理由。..”

实践中,有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进行了这 种探索,效果较好,但总的来看,目前审查逮捕阶 段有律师介入的情况还少。..(八其他有关问题 一 是《规定》第八条对讯问笔录制作提出要求,就笔录制作、核对、签名、捺印、准许其自行书写供 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自行书写供述在实践中用 得较多,更能准确地表达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 和案件事实情况。鉴于实践中存在以犯罪嫌疑人 自行书写供述代替讯问笔录的情形,《规定》在此 又明确规定..“不得以自行书写的供述代替讯问笔 录。..” 二是《规定》第十二条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提 出纠正意见;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情 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侦查活动监 督手段作出规定。三是《规定》第十四条对检察人员违反本《规 定》,根据其过错事实、情节及后果,依纪依法,追 究其纪律责任或者法律责任。确保检察人员在审 查逮捕阶段讯问时严格遵守本《规定》。【编辑:王金贵】..2010·第..19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   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10-8-31 【失效时间】 【全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生产建......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就《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就《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答记者问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审......

关于专家证人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赢了网s.yingle.com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关于专家证人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 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

《《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理解与适用..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审查逮捕阶段询问 犯罪嫌疑人 阶段 审查逮捕阶段询问 犯罪嫌疑人 阶段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