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扬州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_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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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扬州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合格人才,现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生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思想道德素质

基本要求: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坚定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测评内容(测评点):

1、自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测评学年内各类政治学习活动、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

2、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扬州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测评学年内无不良记录;

3、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倡导文明风尚,测评学年内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或感恩活动不少于2次;

4、遵纪守法,测评学年内无违法及严重违纪记录。

(二)科学文化素质

基本要求: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

测评内容(测评点):

1、测评学年内的必修课程无须重修(特殊情况除外);

2、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项)文化知识竞赛或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比赛)活动;

3、测评学年内人文社科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自然科学类学术活动2次,自然科学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人文社科类学术活动2次(含讲座、报告会、论坛或观看电教片、科普宣教片、讲坛活动等)。

(三)身心素质

基本要求: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和饱满的精神状态,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具有健全的人格与乐观的人生态度,具有恰当的心理反应、较好的心理平衡与自控能力,能较好地适应大学学习与生活环境。

测评内容(测评点):

1、认真上好体育课或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及格以上标准(特殊情况除外);

2、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测评学年内学会欣赏1种体育比赛项目;

3、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4、宿舍内务卫生合格。

(四)能力素质

基本要求: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具有一定的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思维清晰,表达自如,能清楚表述自己的见解,掌握基本的公文写作规范,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善于协调,团结协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明礼修身,趣味高雅,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审美能力。

测评内容(测评点):

1、能与人和睦相处,测评学年内无较大冲突行为;

2、测评学年内参与策划组织1次集体活动;

3、积极参加实践锻炼、社会调查、实习实训、技能培训等活动,测评学年内社会实践成绩合格;

4、测评学年内撰写2种常用应用文体(工作计划、总结、自荐书等)各1篇并经评阅合格;

5、测评学年内学会欣赏1种艺术表现形式。

第四条学生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第二学年起,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均需对上一学年进行素质测评。原则上符合第三条规定测评内容(测评点)要求者,方可取得评奖评优资格。

第五条鼓励学生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组织管理等方面挖掘自身潜力,培养兴趣爱好,发挥个性特长,学校设立以下特长奖项:

(一)学业优秀奖。用于奖励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30%者。

(二)学业奋进奖。用于奖励专业学习成绩较上一学年(第一学年依据学期成绩)有显著进步(30%以上)者。

(三)励志成才奖。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刻苦学习、立志成才,学习成绩在班级(年级、专业)前50%者。

(四)学科竞赛奖。用于奖励在各类学科(专业)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五)创新创业奖。用于奖励在创新发明、学术研究、科技竞赛、调查研究及完成省级、校级科创基金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或在生涯规划设计、创业设计、创业锻炼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六)实践先锋奖。用于奖励在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七)才艺竞技奖。用于奖励在各类才艺表演、演讲比赛、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等校园文化建设活动,或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学校新人新事、典型事迹等方面,以及在各类体育比赛、竞赛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八)组织管理奖。用于奖励在班集体(组织)建设、活动开展、作用发挥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九)道德模范奖。用于奖励在志愿服务、爱心传递、感恩接力等公益活动中,或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倡导文明新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十)其他类别奖。学院可根据专业培养特色及学生个性特长申报其他类别奖项,并明确奖项名称与具体要求。

第六条第五条中除

(一)、(二)之间不可兼得之外,其他特长奖可以兼得,学校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取得评奖评优资格总人数的80%。

第七条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之外,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均须在特长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并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5%,且至少获得第五条

(四)—

(十)中的两项特长奖,具体评比办法按《扬州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30%,并在第五条规定的“励志成才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具体评比办法按《扬州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三)校长奖学金(一等奖)。比例5%,奖励标准2000元/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20%,且至少获得第五条中

(四)—

(十)中的两项特长奖。

(四)校长奖学金(二等奖)。比例20%,奖励标准1000元/生;专业学习成绩良好,且至少获得第五条中

(四)—

(十)中的一项特长奖。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不兼得。

第八条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九条各学院应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院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年级(专业)主任、专职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各学生班级(年级、专业)要成立由班主任为组长,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小组,负责本班级(年级、专业)同学的素质测评与评奖申报工作。

第十条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于每年9—10月进行,学生素质测评结果由学院备案留存;各类奖项由学生本人对照条件自行申报,学院审核、汇总、公示后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一条毕业学年以评选表彰优秀毕业生方式进行,具体按《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和评奖工作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级学生始施行,之前各年级学生自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依据实施时间原《扬州大学本专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及《扬州大学学生奖学金评比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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