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通知_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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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财税[2011]74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11月1日起,全省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原来的月销售额5千元提高至2万元。根据测算,此次政策调整将对我市起征点以上纳税人户数和个体税收收入产生较大影响,也给我市个体税收管理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确保起征点调整政策的准确实施,切实保障广大个体纳税人依法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同时进一步加强全市个体税收的管理,使应征的个体税收应征尽征,市局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市2012年度个体税收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两提两严一超越”,即提高户籍管理水平,提升建账管理户数,严格定额测算核定,严格日常巡查监管,力争全市个体税收管理中个体工商户占全部纳税人比例、建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占全部个体工商户比例、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占全部个体工商户比例以及个体税收占全部税收总额的比例、户均纳税额等各项指标到2012年底超越全省相应指标平均水平。

二、户籍管理

1.对于在辖区内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正常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无论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中来。

2.要在切实加强巡查巡管的基础上,按照“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原则,坚持定期开展漏征漏管个体工商户的清理工作,并特别要注意对一些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内无国税业务,但实际上已经超范围经营而有国税业务个体工商户的清理,对应纳入国税部门管理的坚决纳入管理。

3.积极主动与辖区工商、地税等相关单位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全面清理已办理或注册工商、地税等相关登记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4.确保通过强化户籍管理工作,使得各县(市、区)局辖区个体工商户的管理面达到95%以上,到2012年年底,各县(市、区)局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占全局纳税人的比例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日常监管

(一)严格规范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测算。起征点调整后,征与不征之间利益差别很大,因此税务机关在对税额核定上要严格规范,要对现有全部个体工商户的月销售额和定额进行测算和据实调整,做到公平公正。要逐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支付的房屋租金、雇员工资以及经营费用等数据进行定额测算,测算公式为:月最低销售额=(房屋租金+雇员人数×最低工资+业主收益+其它经营费用)÷毛利率。

1.房屋租金以个体工商户实际缴纳的的金额为准,对于纳税人拒不提供的按照主城区40元/㎡,西部30元/㎡,东部20元/㎡计算。

2.雇员人数不含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以实地调查的人数为准。

3.最低工资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57号)计算,市内四区、马头生态工业城、峰峰矿区、武安市、县和磁县为1040元/月,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和涉县为960元/月,魏县、大名县、广平县和馆陶县为860元/月。

4.业主收益主城区定为2000元/月,西部为1500元/月,东部为1000元/月。

5.其它经营费用主城区400元/月,西部300元/月,东部200元/月。毛利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定为10%。

6.以上房屋租金、业主收益和其它经营费用等数据按纳税人处于较繁华的地段标准设定,各单位可根据个体工商户所处经营地段,以较繁华、繁华、一般、偏僻和较偏僻的分类,按照2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

(二)大力推进个体工商户建账征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第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或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复式账;按照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的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1.各县(市、区)局要严格按照总局上述规定,依据重新测算的辖区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账建制,大力推进建账征收。

2.各县(市、区)局还要对本辖区内建账征收以外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认真调查,在巩固和完善建账户管理的基础上,选择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税务机关能够实施一定监控手段(如耗电控税、发票控税、税控收款)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建账建制重点,即对从事工业制造业、品牌专卖店、连锁店、商场(超市)、眼镜店、药品(保健品)店、高档服装店等一律列为开展建账建制工作的重点户推进建账征收。

3.各县(市、区)局现有建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不得转为定额户,建账征收个体工商户要求转为核定征收或注销的,必须经稽查对前二年纳税情况进行详细稽查后,或经县区局指定专人评估后,凭稽查结论或评估报告,经征管科和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实行。建账征收个体工商户转为定额户征收的,主管税务分局要建立清册并保存相关审批资料备查,各县区局要定期组织对该部分纳税人的检查。

4.切实加强建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管理和申报管理,此类纳税人月申报税款原则上不得低于测算的应纳税额。对建账后申报收入减少而持续经营的个体纳税人要列入重点管理对象进行评估,发现有偷逃税行为的移送稽查。

5.到2012年底,各县(市、区)局建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总户数占全局纳税人比例和占全局个体纳税人比例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强化对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各县(市、区)局要严格按照省、市局相关个体税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依据重新测算的辖区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依托定额核定系统,结合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科学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及时进行定额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现个体税收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

1.要切实加强对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的实时监管,对于出现“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20%的”和“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等省局《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五项情形的,税务机关要立即对纳税人的定额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核定。

2.要加大个体工商户停业管理工作力度,对申请停歇业的纳税人必须实地核查,并在纳税人停歇业期间进行复核,发现假停业的,按照《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还要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3.要确保通过加强日常管理,各县(市、区)局到2012年底全部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总户数占全局纳税人比例和占全局个体纳税人比例以及户均纳税额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四)加强对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的分级管理。对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实施分级管理,严格规范定期调整定额,确保定额能反映实际经营情况。

1.对定额在500-600元的临界户实行一级管理,切实核定纳税人的面积、人员、地段、实际购销情况等,将达到起征点的户及时转为征税户。

2.对定额在300-500元的中间户,实行二级管理,要经常性巡查巡管,定期调整定额。

3.对定额在300元以下,离起征点较远户实行三级管理,要按照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的要求,定期进行巡查巡管,发现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及时调整定额。

(五)加大对个体大户和品牌经销纳税人管理力度。即对经营名牌服装、电动自行车、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用具、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汽修厂、综合超市以及各大市场内的各种品牌经营户等经营面积和规模明显达到建账征收标准或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仍按核定定额征收的个体大户和品牌经销纳税人加强管理。

1.要严格按照个体建账管理办法,督促企业健全账簿,自主申报,通过严格管理提高申报的真实性,防止税收案件的发生。

2.要积极采取有力有效的措施,强化对此类纳税人经营情况的解剖分析,必要时到生产厂家了解进、销货等一系列情况,牢牢把握税收征管的主动权,对个别长期经营未纳税或纳税偏少的品牌专营店要进行重点稽查。

3.要按照经营模式、涉及行业等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个体大户进行深入调研,积极摸索此类纳税人在经营管理中规律性的东西,有针对性地、区分管理对象制定具体行业分类管理办法,切实堵住管理漏洞。

(六)加强全市各集贸市场的管理。各税务分局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辖区内集贸市场、专业市场以及综合性购物商城、商场的户籍管理、定额核定、建制建账、巡查巡管、发票监管和纳税评估等工作。

1.要以市场为单位,按照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分别建立电子统计台账,具体统计相关纳税人的名称、税号、经营地址,征收方式,月纳税额等相关信息。

2.对于已经存在多年的成熟的市场,工作重点侧重于户籍的清理到位和税收额度的增长;对新建市场要坚持及早进入接触和宣传管理并行的原则,会同工商、地税等部门在第一时间将市场纳入正常管理。

3.要实现对户登记和对户征收,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按照市局要求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测算方式,依法如实核定应纳税额,并做到逐户定额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实行建账征收的纳税人,其月申报税款原则上不得低于测算的应纳税额。

4.要通过科学合理调整定额和加强查账征收个体纳税人的监控,逐步提高市场个体税收收入水平,坚决杜绝变相包税的行为。各集贸市场的管理标目标按照全市个体税收管理标准执行。

四、发票管理

1.对个体工商户要求使用发票的一律推行机打票,机打票的面额设定要与个体户经营规模相适应,使用数量要和税额相匹配。

2.对用票户税额的核定要按个体户半年开票金额平均数加上适当比例的未开票收入作为月份销售额,用以计算每月应纳税额。每月未开票收入的比例依行业而定,销售产品是终端消费不要票的,如烟酒糖茶、服装、用具等生活日用品的适当从高;销售商品是非生活用品必须要票的,如工厂的生产原料,机关的办公用品等适当从低,各单位要根据实际行业调查情况,分行业在20%-70%之间掌握。

3.对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使用发票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测算其定额,供给与其总体销售额相适应的发票限额,并在领用发票时在票面上加盖领用个体工商户印章,同时要加强相关个体工商户发票使用和经营情况的日常监督,达到起征点的要立即征税。

4.严格落实普通发票验旧供新制度和开具情况报告制度,验旧供新期限一律定为30天,确保实时掌握和了解个体工商户的开票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精心实施。各县(市、区)局要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当前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工作对于提升管理水平、防范执法风险、促进税收任务完成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真抓实干,确保个体税收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二)做好宣传,讲究方法。切实做好起征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要重点向个体工商纳税人解释清楚起征点政策的实质是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而不是以后所有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对那些原定额确实过于偏低,需要进行调整的,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并做好耐心解释工作。定额难以一步调整到位的可采取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步到位方法。严禁态度粗暴,方法简单,激化矛盾。

(三)加强监控,以查促管。要加强个体工商户的日常跟踪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一些个体工商户采取“划整为零”、“一户多证”等弄虚作假手段,钻政策空子,以减少征管漏洞,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落实。要组织稽查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个体工商户检查计划,选择服装、太阳能、手机、食品、建材、家电和电动自行车等类别纳税人集中开展检查,特别是要真实掌握纳税人的实际销售额度,以便于管理分局进行定额调整,要通过检查切实发现税收管理中漏洞和不足,并向税源管理分局提出、传递征管建议,力求检查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

(四)严格纪律、确保实效。各县(市、区)局要结合市局要求,认真查找在个体税收管理工作中得不足和漏洞,完善日常税收监管办法和措施,堵塞税收漏洞,同时要对责任心不强、开展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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