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农委字〔〕176号附件:金山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_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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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农委、市发改委、市商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上海分行和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等八部门发布的《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沪农委„2013‟40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山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农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委、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会审认定的农业企业。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三条 取得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同时享有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凡在本区注册登记,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含远洋捕捞)为主业的企业,不论何种类型、何种所有制、何种隶属关系,均可提出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

第五条 申报认定区重点龙头企业,要符合本区农业发展导向,并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时间。企业登记注册满两年。

2.企业规模。种植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养殖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市场流通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

3.企业销售。种植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养殖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市场流通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5000万元以上;出口创汇企业,年创汇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产销率达90%以上;销售利润率2%以上。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65%;申报前两年内,无欠税、欠薪、欠社会保障金及其他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较好。6.企业带动能力。龙头企业通过农民合作社或直接带动农户,建立合同(协议)、订单、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本区农户100户以上;或采购、销售本区地产农产品300万元以上。

7.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开发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主营产品被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产品或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情况表。3.工商登记机关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5.镇(金山工业区)农业主管部分出具的企业对农业生产、农户带动能力及利益联结证明。

6.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纳税情况证明。

7.初级农产品须由所在地农业部门、深加工产品须由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两年内无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书面证明。

8.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资信情况。

9.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证书(复印件)。10.企业及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第七条 申报程序

1.企业向所在镇(金山工业区)农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所在镇(金山工业区)农业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行文向区农委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审与认定

第八条 区农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委、区税务局组成专家组,对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认定评审。

第九条 经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区农委负责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以正式文件批复到各镇人民政府(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各镇(金山工业区)农业部门、各农业企业,并颁发资格认定证书。

经认定取得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管理与监测

第十条 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经认定,三年有效;期满应重新申报认定,逾期未申报的企业,不再享有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第十一条 取得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接受区农委对其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的监测。通过监测的才有资格继续享有金山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镇(金山工业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跟踪监测管理。

第十三条 区重点龙头企业和申报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一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已经认定的区重点龙头企业取消其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四条 区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资格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变更文书,报区农委审核确认,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金山区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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