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_广西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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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度广西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05-9-2 16:15:44 阅读 721次

各市职改办,区直有关厅局职改办,各市教育局:

根据2005年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会议部署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二○○五年度全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05〕90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2005年度我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全区中学、小学(幼儿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中学、小学(幼儿园)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民办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中小学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具体申报推荐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2号)文件执行。

(三)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要求,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桂政发[1993]42号文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延缓退休手续者除外)。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本年度申报评审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工作年限、完成工作量和工作业绩可计算到2005年12月31日。

(六)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教师,一般不推荐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达到破格条件的人员,可申报破格晋升。破格晋升的条件和申报程序按自治区职改办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审条件和要求

(一)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基本条件和程序,严格按自治区职改办《关于二○○五年度全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0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自治区职改办的统一部署,由我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附件1),在2004年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核后,今年印发实施。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继续按照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桂职改〔2001〕2号)文件执行。有关免试条件按照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职改〔2004〕4号)执行。

(四)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合格学历人员申报各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年限要求:

1.大学本科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职务资格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初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4年以上,2 并取得中级(中学一级、小学高级)职务资格7年以上者,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职务资格4年以上者,可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3.中师毕业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4年以上,并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资格4年以上者,可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4.取得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中学三级教师职务资格2年以上者,可申报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5.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或中师毕业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小学二级教师职务资格4年以上者,可申报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五)大学专科毕业学历的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方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六)具有研究生班毕业以上学历或参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的教师,给予优先推荐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高中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取得教育硕士学位(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学历。

(七)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在县城以上(含县城)工作的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要有到农村学校或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支教)一年以 3 上的经历。在农村学校任教(支教)一年以上者,在农村学校任教(支教)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按照农村学校教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有关政策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八)不同系列(专业)在同一职级内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当前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职改〔2004〕1号)执行。申报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工作岗位和所取得的工作业绩成果直接申报不同系列(专业)高一职级的专业技术资格,不须办理转系列(专业)确认评审手续。

(九)原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于工作岗位变动,在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考核能履行新岗位职责,可以按有关规定申报同一职级转系列(专业)重新确认评审,重新确认新岗位所属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重新确认后的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可与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时间累计。重新确认评审必须按所申报系列(专业)的标准执行,这类人员暂不要求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原来评审的系列有外语要求的,可不再参加外语考试,但要提交论文代表作并通过专家鉴定。

三、考核推荐

(一)学校要根据《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教师的工作特点,依据岗位职责、任务定额和任务要求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与能力、工作实绩的考核。在考核中要强化思想政治素质要求,对思想政治表现不好、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对象,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表现要按照教育部修 4 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师德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教师范[2005]100号)的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良好以上才能推荐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教育教学方面要注重考察教师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对现代教育思想、现代教育观念、现代教育方法和现代教育手段的掌握情况,注重考察教学质量、教学改革研究、指导青年教师等方面情况。

(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要严格执行自治区职改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示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8号),其申报材料必须在审议推荐之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采取适当方式在教研室(组)或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的材料包括:本人填写的评审表、学历证书、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论文著作等,公示时间为5~15天。公示后,公示单位要在评审表“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栏”内填写公示结果。公示有异议的要附上有关材料。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发现弄虚作假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学校要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教导处、办公室等部门要负责审核申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教师职业道德、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学历、资历、年度考核结果等有关方面的审核,审核后要在评审表的“完成教学工作情况”、“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登记”和“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等相关栏目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要成立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审议、推荐,对他们的申报材料进行审议鉴别,对申报中学高级教 5 师职务资格者进行答辩。在答辩、审议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教学科研成果等情况在“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栏中填写具体推荐意见并注明审议推荐小组投票结果,并按要求填写好“对申报人材料的审议鉴别和答辩情况表”(附件2)。

四、教学科研成果鉴定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资格人员须提交一篇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本人独立撰写或是第一作者的论文(乡镇以下学校教师可以是教育教学总结或科研报告),作为提供给专家鉴定的代表作,并写上“代表作”字样,由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统一安排两位专家进行鉴定。

五、评审文件和评审结果的报送备案

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各地级市,请及时将本年度本市教育系列职改领导小组部署中小学教师职改工作的文件和本市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有关材料(含申报评审人数、通过人数、通过人员名册等)及软盘一并报送我厅职改办备案,以便汇总统计2005年度全区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

六、报送评审材料的要求

(一)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接收评审材料的时间定为10月10日至10月15日。

(二)各市、各有关厅局推荐评审中小学高、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要求报送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高级一式4份,中级一式3份(按自治区 6 职改办规定,评审表必须使用原始表,填写的内容可打印)。

2.学历证书、现任教师职务资格证书、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和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计算机和外语免试审批表)复印件,申报高级一式4份、中级一式3份(按上述顺序分别粘贴在每份评审表的第1页与封面之间)。3.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原件或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进修结业证书(或进修成绩单)、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或登记卡)、任现职以来获得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等方面奖励的证书各1份(均为复印件),按照上述所列顺序装订成一册,并在封面附上目录。

4.任现职以来撰写的有关论文、教材、教学参考书和科学技术或教育教学研究报告、或教育教学经验总结等各1份(其中送鉴定的代表作要公开发表的论文原件1份,其他的可以是复印件,但要同时复印封面、封底和目录;在学术会议、经验交流会议宣读、交流的要附有关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全部装订成一册并附上目录,需鉴定的代表作装在最前面)。

5.《申报中学 级教师职务资格推荐表》(附件3,统一用A3“297×420mm”纸型打印,并存入上报的“名册软盘”中)高级一式20份、中级一式15份。6.申报破格晋升的,学校需提交推荐破格晋升专题报告1份。

7.以地级市、厅局为单位统一报送《送审中学 级教师职务资格名册表》(附件4,按学科分别造册,高级、中级分开填写)和送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软盘”(按名册表内容用Microsoft Excel系统输入软磁盘,时间的填写格式为“年.月”,如“2005年7月”用“2005.07”表示)。

8.以上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部分均须经学校主管部门的人事(职改)部门审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申报人所有送审材料装在一个材料袋内,7 并在袋面右上角写上学科科目。

(三)各地级市、厅局在报送评审材料的同时须缴交评审费。收费标准按桂价费字[2000]181号文件规定:高级250元、中级130元、初级100元。转账交费请注明该款项为“职称评审费”,收款单位:广西教育厅,账号:***9620,开户行:南宁市工行星湖分理处。申报高级职称的论文、教学科研成果鉴定费100元另外缴交。

七、年度评审结果的统计上报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的要求,各市教育局、各区直有关厅局职改办要将本年度取得教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情况表(附件5,统计表内容存入软盘一并上报)于当年12月底前报我厅职改办。

八、请各市教育局将此通知转发到所属各县教育局。

附件: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的通知

2.对申报人材料的审议鉴别和答辩情况表

3.申报中学 级教师职务资格推荐表

4.送审中学 级教师职务资格名册表

5. ______年度取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2005-9-2 17:57:45 阅读 296次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 月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中学高级教师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具备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较广泛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水平高,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熟练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在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备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的能力,独立开展或组织教研活动,并取得较突出的成果;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具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中起骨干作用。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及市、县级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和教育技术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违反党纪、政纪,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记大过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受降级处分者,延迟5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近5年内,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以不受资历限制,直接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六、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在县城以上工作的城镇中学教师,申报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语种自选一门。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在县城以上工作的城镇中学教师,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中(小)学教师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活动,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45学分学习要求,其中自学30学分,参加业余培训、脱产培训、科研教改不少于15学分,一并提交《中小学教师教育登记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及上级行政部门要求完成的继续教育内容的有效证明。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承担本学科课程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职业中学教师3年以上)。

二、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0节以上,班主任6节,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任务。

教研员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的时间,县级不少于8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市级不少于5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须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应为实训或实验等实践性课程。

三、熟练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且具备下列相关条件:

(一)有一次以上学科小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初三或高三年级教学工作2年以上。

(二)德育教师从事学生德育工作5年以上。

(三)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指导和参与一个实习场所的建设,或者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者开设新实验项目,取得良好效果。

(四)教研员、教育技术教师承担1项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的研究。

四、任课教师每年承担一次校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开设选修课或知识讲座,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综合实践活动(须提交学校证明材料)。教研员每年主讲1次以上教师培训课或承担1次县级以上公开课,组织1次以上教科研经验交流会,推广1项以上先进的教科研成果;教育技术教研员进行过教学单元以上的系列教育技术软件的编制(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完成校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以上,取得多项成果,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五、承担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有确定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取得明显效果。

六、在县城以上(含县城,下同)工作的城镇中学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有到农村学校或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效果显著

(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生在各方面全面发展,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二)教书育人成绩显著,担任班主任的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班主任。

二、教学效果显著

(一)面向全体学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在相同条件下,所教班级学生考试成绩合格率、优秀率明显提高。

(二)所教班级学生参加初中毕业考试或高中毕业会考、高考,考试成绩合格率、优秀率在本年级名列前茅。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专业知识扎实,实践操作能力明显提高,参加校级以上各类专业技能比赛获得较好成绩。

(三)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综合实践活动或专业实践活动,取得显著效果。

(四)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教学效果良好。

三、教学研究成果显著

(一)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成果突出。城镇中学教师承担过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已经结题或取得阶段性成果(论文或研究报告)。乡镇以下农村学校或基础薄弱学校教师独立撰写过教育教学研究总结。

(二)德育教师、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教研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德育教师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效果显著,学生犯罪率为零。所管班级被评为3次校级或2次乡(镇)级或1次县级以上先进班级,或者个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以上各项均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根据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要求编写高质量的专业课教学讲义或教学参考书(需提供讲义原件并由学校盖章证明),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3、教研员开展教科研(教育技术)活动成绩突出,被评为当地学科(教育技术)带头人或教学(教育技术)骨干。至少主持1项县级以上学科(教育 14 技术)科研课题,并已结题或取得阶段性成果(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自编培训教材,在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方面成绩显著。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教育教学著作、译著(教材)1部(主要作者,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独立完成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其中,县城以上城镇中学教师至少有1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乡镇以下农村学校或基础薄弱学校教师至少有1篇独立撰写教育教学研究论文,经同行高级职称专家鉴定达到中学高级教师水平。第十条 破格条件

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虽不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学历条件,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荣获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或先进工作者称号。

二、论文、教育科研成果获得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

三、主持县级以上中学教育、教学项目科学研究,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独著或第一、二作者)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四、在教育教学改革中有重大突破,教学方法或教学经验在全自治区有较大 15 影响,并经自治区级教育部门认定具有推广价值(附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证明)。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三)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市级”指地级市;“县级”指县、县级市、县级区。

(五)“德育教师”指分管德育工作的学校领导、政教主任、学校团委书记和其他担任德育工作的教师。

(六)“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确认方法:

1、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

2、年级组长、团队干部、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领导可按班主任工作计算年限;担任副班主任不能计算为班主任年限。

3、图、音、体、劳技、教育技术等特殊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的,凭学校证明,可减免担任班主任年限。

4、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七)“校级公开课”指由本学科组全体教师参加,并有教导处、校领导参加的公开课。德育教师可举行德育公开课或主题班会课。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中学一级教师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专业基础知识较扎实,教育教学能力较强,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掌握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在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活动,承担教学公开课,取得较好的效果;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及市、县级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和教育技术教师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违反党纪、政纪,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记大过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受降级处分者,延迟5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近4年内,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从事外语教学的教师必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语种自选一门。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在县城以上工作的城镇中学教师,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中(小)学教师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活动,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45学分学习要求,其中自学30学分,参加业余培训、脱产培训、科研教改不少于15学分,一并提交《中 19 小学教师教育登记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及上级行政部门要求完成的继续教育内容的有效证明。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班主任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职业中学教师1年以上)。

二、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0节以上(职中教师减少2节),班主任6节,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工作。

教研员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的时间,县级不少于80天,市级不少于5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熟练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次以上学科小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初三年级或高三年级教学工作2年以上。

(二)教研员承担一项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的研究。

(三)教研员协助推广教研成果,参与组织过教师培训工作或组织过教学经验交流会;教育技术教研员参与过教育技术软件的编制和教师的培训工作。

四、教师每年承担一次校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开设选修课或知识讲座,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综合实践活动(须提交学校证明材料)。

五、参与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效果明显

(一)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生整体素质比较 20 高。

(二)面向全体学生,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教书育人成绩比较突出,担任班主任的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班主任。

二、教学效果明显

(一)任教受学生欢迎,所教班级学生成绩有明显进步,及格率、优秀率在本年级处于较高水平。

(二)所教班级学生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或高中毕业会考、高考,学生成绩合格率、优秀率明显提高。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专业知识扎实,实践操作能力明显提高,参加校级以上各类专业技能比赛获得较好成绩。

(三)每年承担的公开课、教学研究课效果较好。

三、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显著

(一)独立完成教育教学论文2篇。

(二)参加教育科学研究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果。

(三)非学科任课教师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德育教师

面向全体学生,注意培养学生干部,转化后进生工作成效显著,学生犯罪率为零。所管班级被评为2次校级以上或1次镇级以上先进班级;或者个人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以上各项均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学习兴趣浓,教学效果好,学生学习成绩明显提高,或专业技能明显加强。

3、教研员(教育技术教师)

开展教科研(教育技术)活动成绩较突出,参与县级以上学科(教育技术)科研课题研究1项,或者推广优秀课题成果1项,并取得一定效果。积极参与培训教学(教育技术)骨干的工作,在提高教师(教育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方面取得成绩。指导当地学科(教育技术)教学取得成效,成为当地教学、科研骨干。

4、校级领导

学校管理成绩突出,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三)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市级”指地级市;“县级”指县、县级市、县级区。

(五)“德育教师”指分管德育工作的学校领导、政教主任、学校团委书记和其他担任德育工作的教师。

(六)“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确认方法:

1、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

2、年级组长、团队干部、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领导可按班主任工作计算年限;担任副班主任不能计算为班主任年限。

3、图、音、体、劳技、教育技术等特殊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的,凭学校证明,可减免担任班主任年限。

4、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七)“校级公开课”指由本学科组全体教师参加,并有教导处、校领导参加的公开课。德育教师可举行德育公开课或主题班会课。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条件

评定标准: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须遵守法律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备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较广泛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基本功扎实,胜任循环教学,熟练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在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备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的能力,独立开展和组织教研活动,并取得突出成果;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具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中起骨干作用。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小学、幼儿园(学前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级教科所(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并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和教研员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违反党纪、政纪,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记大过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受降级处分者,延迟5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近4年内,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中专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6年以上。

五、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小学教师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语种自选一门。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在县城以上城镇工作的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晋升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活动,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45学分学习要求,其中自学30学分,参加业余培训、脱产培训、科研教改不少于15学分,一并提交《中小学教师教育登记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及上级行政部门要求完成的继续教育内容的有效证明。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或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年限5年以上。

二、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4节以上(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10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6节以上,校级领导3节以上。

三、教研员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的时间:县级不少于80天、市级不少于50天、省级不少于40天,每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须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四、熟练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且具备下列相关条件:

(一)小学教师教学语言准确生动,板书规范,胜任低年级到高年级循环教学;幼儿园教师担任过各年龄班的教育工作;教研员承担一项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已经结题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并在研究活动中发挥组织领导或骨干作用(须提交学校证明材料)。

(三)小学(幼儿园)教师每年承担一次校级公开课,教研员每年承担一次 26 县级以上公开课,并主讲一次以上培训课或组织一次经验交流会,推广教研成果一项以上(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五、独立开展课外活动,承担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参与培养青年教师,取得良好成果。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被学校授予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校级优秀班主任;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的、主动的、生动活泼的发展,尤其具备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心理素质。

二、教学成绩显著:在相当条件下,所教班级与上一学年(或与其他班级)相比有明显进步,合格率、优秀率明显提高。

三、教(科)研成果显著:

(一)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和课题研究,成绩突出;独立完成教育教学论文2篇并获得县级以上论文评比或教育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在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交流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须提交主办单位证明材料)。

(二)每年至少承担1次校级以上公开课,效果良好。

四、幼儿园及其他类型教师(教研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幼儿园教师所教班级保教人员团结协作,促进班级形成良好风气。所教幼儿情绪稳定,心情愉快,积极主动参与各项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活泼的个性,具有较强的求知欲望,身体素质明显增强,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

(二)健康教育课教师教育教学效果好,掌握学生体质健康情况,并有数据说明(附复印件);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效果较好(附学校证明);在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中,矫治率在50%以上,发病率有所下降(附复印件)。

(三)教研员开展教(科)研活动成绩突出,参与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实验取得良好成效,指导当地学科教学取得成效,成为当地学科带头人或教学、科研骨干。

五、校级领导在具备本条一至三要求外,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第九条 破格条件

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不具备规定的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学历条件,但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6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是市级骨干教师(须提交市以上教育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教育教学论文、教学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以上奖励(独著、第一作者或主要完成人)。

三、写出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并在省级刊物公开发表2篇以上。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规定,并能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三)在第二条“适用范围”中:

1、“成人初等教育机构”包括农民业余小学、职工业余小学和经批准定为中心小学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2、“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活动站。

(四)在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中,“学历”为国家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

(五)在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中:

1、“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要求:教育技术、计算机、健康教育课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可减免班主任年限;幼儿园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者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2、“循环教学” :指小学1—3年级、4—6年级或小学1—2年级、3—4年级、5—6年级教学。

(六)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包括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幼儿教师等。

(七)论文、教育科研成果奖:指县级以上社会科学奖和自然科学奖、教育创新成果奖,以及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所属的各学科专业委员会颁发的教育科研成果奖、优秀论文奖、优质课奖等。

(八)自治区、市级以上刊物:指各种公开发行的刊物(“ISSN”或“ CN” 刊物),或由自治区级、市级、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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