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类建设项目必须纳入招投标范围_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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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类建设项目必须纳入招投标范围

为配合“入世”,国家正进行重大政策调整,国务院把五大类建设项目纳入必须进行招投标范围:1.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交通、信息网络、道路,以及其他基础建设项目;2.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和科学、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商品住宅等项目;3.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4.国家融资或授权、特许融资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被纳入招投标范围的五类在建项目,如施工合约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采购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各项目单项合约估价均低于规定招标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均须采用公开招投标及投标程序。

邀请招标的基本要求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这种招标方式与公开招标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允许招标人向有限数目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而不必发布招标公告。因此,邀请招标可以节约招标投标费用、提高效率。按照国内外的通常做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对市场供给情况比较了解,对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情况比较了解。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一是招标项目的技术新而且复杂或专业性很强,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中选择;二是招标项目本身的价值低,招标人只能通过限制投标人数来达到节约和提高效率的目的。因此,邀请招标是允许采用的,而且在实际中有其较大的适用性。

但是,在邀请招标中,招标人有可能故意邀请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其内定中标人的陪衬,搞假招标。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应当对邀请招标的对象所具备的条件作出限定,即: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不少于3家;而且该法人或其他组织资信良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前者是对邀请投标范围的最低限度要求,以保证适当程度的竞争性;后者是对投标人资格和能力的要求,招标人对此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达到这方面的要求。为了保证邀请招标适当程度的竞争性,除潜在投标人有限外,招标人应邀请尽量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以确保有效的竞争。

投标邀请书与招标公告一样,是向作为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的关于招标事宜的初步基本文件。为了提高效率和透明度,投标邀请书必须载明必要的招标信息,使供应商或承包商能够确定所招标的条件是否为他们所接受,并了解如何参与投标的程序。《招标投标法》第16条第2款所规定的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内容,只是最起码的规定,因而并不排除招标人增补它认为适宜的其他资料,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收取的任何收费,支付招标文件费用的货币和方式,招标文件所用的语言,希望或要求供应货物的时间或工程竣工的时间或提供服务的时间表等等。

邀请招标的确定依据与方法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因采购需求的专业性较强,有意识地向具备一定资信和业绩的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它是招标采购的另一种法定方式。与公开招标方式相比,邀请招标又具有节省采购时间,降低采购成本、操作相对简便,促进采购管理等优点,因而被各地普遍采用,但《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又规定,不能用邀请招标来规避公开招标,实施邀请招标须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因此,如何确定邀请招标,不仅是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需要认真把握的一个课题,也是广大采购人包括采购代理机构举证,说明必须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经常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并且在实际工作中确有许多同志对这个问题还感到很难把握。为此,本文就此发表一些浅见。

一、确定依据

邀请招标确定的依据就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的内容。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在实际工作中,这其中的“特殊性”、“有限范围”、“比例过大”又如何理解和掌握呢,依笔者之见:

所谓“特殊性”,就是采购人申请的政府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一种情况是采购项目专业性较强,如环境监测仪器、航空设备、地震预测设备等;第二种情况是生产厂家和供应商不多,就一个省而言只有2~3家或更少;第三种情况是采购量和采购金额都不大,在量上大于询价采购的数量和金额。如某市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一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实行询价采购,10万~30万元的实行邀请招标采购,3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所谓“有限范围”就是指可以参加招标的投标人数量有限。这种有限又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指提供这种采购项目并具有一定资信和业绩的供应商不多;另一方面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建立的供应商诚信档案中,可提供具有这方面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限,一般为7~10家,但不少于4家。所谓“比例过大”是这样衡量的,就是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花费在各道程序上的费用总和大于或等于实际可能产生的节约额时,就可以认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而应采用邀请招标。

二、确定方法

综合不少地区的做法,确定邀请招标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评估法。就是由专家或专业人士通过评定估算而确定是否能实行邀请招标的一种方法。这也是现实中普通采用的一种方法。其做法是先由精通或比较熟悉此次采购项目的专家或专业人士,一般3~4人以及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的代表,共同来进行评估,确定采购人申请的采购项目是否具有特殊性,并且是否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若有充分证据能证明此次采购项目具有专业性强、采购需求急、时间紧等特殊性的表现,并且只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可供选择,则就可以申请邀请招标。反之,就必须再履行估算程序,即分别估算出本次预计得到的节约额和进行公开招标方式预计发生的费用总额,然后进行比较,若公开招标费用大于节约额或等于节约额,并且经测算采用邀请招标,减去制作公告和发布公告,召开招标会等费用后,确有一定的节约额,则就说明应采用邀请招标,而可不必采用公开招标。

2、分析法。亦称比较法。就是逐一与公开招标方式、询价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方式等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法定条件比较而得出须进行邀请招标的一种方法。使用此种方法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必须在已使用公开招标方式且发生废标的情况下才使用,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使用这种方法的次数较少。其做法是首先分析废标后能否再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如有事实证明再举行第二次招标,会直接影响采购人工程的正常施工或单位的正常运行,那就说明可不要再进行公开招标方式,有进行邀请招标的可能。接着就分析能否实行询价采购方式。如果此次采购项目与询价采购方式的法定条件,即与“采购的货物、标准统一、现货贷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不相符合,则就说明不能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然后再分析,废标的原因是否合符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法定条件,就是因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标的而废标的,倘若不是,则就说明,不能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而只能使用邀请招标方式,相反,就必须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而不能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3、经验法。就是通过参照本地区或其他地区的采购先例而确定采用邀请招标的一种方法。此种方法比较简单,就是查阅本地区的政府采购档案或其他地区甚至国外的政府采购信息资料,先看有没有已采用邀请招标的先例与本次采购项目相同。如某地区生猪养殖场申请采购100旽鱼粉,尽管本地区没有这方面采用邀请招标的先例,但国际上通用的做法都是采用邀请招标,其原因是采购鱼粉一般批量都较大,生产厂家和相应供应商也较少,采购周期又不能过长,长了影响生猪饲养,而且事实上也是生产和销售鱼粉的供应商比较少,则就完全可以确定采用邀请招标。若没有完全相同的先例,但有相近的先例,则只要稍加分析看本次采购项目是否存在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如存在亦可以参照相近的先例,确定采用邀请招标。

三、注意事项

在确定是否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过程中,我们还必须防止少数人以某些假象来制造“邀请招标”的法定条件,从而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一是防止以“品牌”代替“特殊性”。一些采购人往往以本单位需求特殊为由,指定购买某种品牌产品,有意无意地排斥具有潜在竞争力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而说明供应商有限,导致只能采取邀请招标。与此相类似的情形,还有以采购项目是才问世的新产品,或是安装进口设备用的配套设施等等,强调特殊性,为达到邀请招标找理由。二是防止以保护本地区经济利益或以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为名来代替“有限范围供应商”。有的地区和部门经常打着保护本地企业的旗号,发布行政命令实施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竭力强调供应商有限,使得政府采购部门不得不实施邀请招标。三是防止将招待费用混入公开招标费用,有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帮助”采购人的申购项目能达到邀请招标的目的,将相互间“你请我,我请你”的招待费也算入预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以形成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事实,从而实现邀请招标。说穿了,上述三种现象不是属于理解的错误,就是巧立名目、强词夺理,因此,作为采购人来说必须转变为邀请招标而邀请招标的现念,该实行公开招标就要实行公开招标,切不可为私念所困;作为集中采购机构来说,必须改变图省事,怕麻烦,一味讨好采购人而为其实行邀请招标,对采购项目进行“包装”的做法。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来说,必须改变浮在纸上,就材料而审材料的作风,必须坚持原则,强化监督,深入实际弄清事实的真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确定的邀请招标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投标书的编制

在同意业主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投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a、在通过资料预审的前提下,购买招标文件;

b、组织投标班子,进行市场调查、现场考察、收集资料;

c、分析研究招标文件,澄清问题,计算校核工程量;

d、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填制有关表格;

e、分项工程单价,确定初步报价;

f、分项工程成本,确定利润方针,确定报价策略;

g、编制汇总投标文件,装订、密封、递送。

在投标书的编制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应认真分析研究,全面掌握投标人须知,熟悉招标文件中各项要求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合同条件、计量支付、建设工期等。还必须对工程量进行计算校核,尤其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项目,投标人必须特别注意业主对工程量清单不可变更的要求,工程量是整个报价工作的基础,必须认真对待。各种材料的用量、单价、对报价有直接的影响,所以对材料价格的调查也非常重要。

如要使标价编制合理准确,不重不漏。还应考虑以下几个费用问题:

a、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特别是材料市场动态,还应计列各种不可预见的费用等。

b、工程保险费用,一般由业主承担,应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总则中单列;承包人的装备和材料到场后的保险,一般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应分摊至有关分项工程单价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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