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办事指南_劳务合作业务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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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外经业务培训班材料之三

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办事指南

一、资格认定

(一)文件依据:

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令);

2、•补充规定‣(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14号令);

3、•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合发【2010】375号)。

(二)企业应具备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3、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4、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7、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8、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三)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5、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6、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7、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8、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9、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事流程:

1、企业向所在地市外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省直企业径向我厅提出申请。

2、各市外经贸局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报我厅。

3、我厅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如符合资格认定条件,无特殊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属地外经贸局或省直企业作出批复,并抄送相关部门。

4、属地外经贸局转发我厅批复至申请企业,指导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5、企业接到批复后30日内,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后,到我厅领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资格证书年审

(一)文件依据:

•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商合发[2004]474号)。

(二)年审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我厅可视情况需要进行调整。

(三)年审内容:

1、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至

(七)项的规定。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对外劳务合作政策,包括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项目审查、培训、收费、业务统计、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处理、境外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关于不得以旅游、商务签证形式外派劳务人员以及不得为其他企业申请对外劳务经营资格虚开外派劳务人数证明等政策规定。

3、遵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在符合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至

(七)项要求的基础上,提交以下材料:

1、网上提交•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年审申请表‣(同时提供纸质申请表并加盖公章)。(表格下载方法:企业通过电子钥匙登陆“中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站—点击“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登录” —进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资格管理系统”—填写•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年审申请表‣—按“确定键”)。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主要情况。主要包括国别项下外派各类劳务人员和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人员情况、建立预防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情况。

4、劳务备用金余额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截至年审材料提交的日期,企业暂存在我厅的对外劳务备用金余额,需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若以保函形式缴纳备用金的企业,此项材料无需提供。

(五)办事流程:

1、企业向所在地市外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省直企业径向我厅提出申请。

2、各市外经贸局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报我厅。

3、我厅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无特殊情况于20个工作日内向各市外经贸局和省直企业作出关于年审结果的批复,各市外经贸局将批复转发至属地企业。

4、省直企业凭批复径向我厅领取证书原件,市属企业凭批复向属地外经贸局领取。

三、资格证书的换领

(一)文件依据:

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令);

2、•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商合发[2004]474号);

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劳务经营资格证书‡有关事项变更工作的通知‣(商合字[2009]121号)。

(二)企业申请换领证书的条件:

1、•资格证书‣有效期满。

2、经营公司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

3、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申请换领•资格证书‣。

(三)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1、•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2、•资格证书‣原证(如原证丢失,则提供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办事流程:

1、申请时限:•资格证书‣有效期满的,经营公司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提出换证申请。经营公司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向原经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经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换证申请。申请路径:企业向所在地市外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省直企业径向我厅提出申请。

2、各市外经贸局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报我厅。

3、我厅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无特殊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向各市外经贸局和省直企业作出关于是否同意证书有关事项变更的批复,各市外经贸局将批复转发至属地企业。

4、企业凭批复径向我厅领取证书原件。

四、备用金管理

(一)文件依据:

1、•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原外经贸部、财政部2001年第7号令);

2、•商务部、财政部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务部、财政部2003年第2号令);

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令)。

(二)备用金的交纳:

1、交纳标准: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分以下两种: 1)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100万元人民币;2)向境外派遣相关行业(某一具体行业)劳务人员(含实施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勘测、监理业务等):20万元人民币。

2、交纳时限: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

(三)备用金的返还:

1、返还标准:对经营良好且连续三年未动用备用金的企业,从第四年开始,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年将核定备用金的10%返还给该企业,最高返还金额不得超过核定备用金金额的50%。

2、企业终止经营时,在其妥善安置外派劳务人员后,我厅将退还企业剩余的备用金。

(四)企业申请备用金返还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返还备用金的文件一式两份(文件内容要求涵盖在我厅暂存的备用金账面余额说明)。

(五)办事流程:

1、企业向所在地市外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省直企业径向我厅提出申请。

2、各市外经贸局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报我厅。

3、我厅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无特殊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向各市外经贸局和省直企业作出关于是否同意返还备用金的批复(同时厅财务处接到批复后负责与银行联系返还备用金),各市外经贸局将批复转发至属地企业。

4、企业收到返还的备用金后,于5日内将收据原件送交我厅。

五、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 文件依据: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

(一)重要性:外派企业须在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

(二)企业须提交材料:

1.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 2.•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1)项目审查内容:

①企业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合同;②需由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进行项目确认的项目是否已经确认;

③外派企业是否向国家禁止的博彩、色情等行业派遣劳务人员;

④外派劳务人员前往的国家或地区是否为国家有关部门劝告勿前往、建议谨慎前往或提醒留意安全风险的国家或地区;

⑤外派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以及是否通过上年度经营资格年审。

2)办理项目审查提交材料: ①填写完整、准确的•审查表‣; ② 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

③需要进行项目确认的,应按规定提供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劳务需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确认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

⑤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议谨慎前往或提醒留意安全风险的国家或地区派遣劳务人员,须提交我驻外使馆的意见。

(三)办事流程:

1、企业将人员备案材料递交至我厅发证中心进行统一登记;

2、厅中心负责将已登记的材料送至厅外经处进行审核,同时负责合格材料的发放。

六、统计制度

(一)文件依据:

•商务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商合发【2010】519号)

(二)企业报送业务统计方法及时限:

1、每月8日前,通过对外投资合作服务系统(即EDI网)将上月数据报送完毕。

网上政务技术支持电话:010-678701082、关于电子密钥的申领:

企业获得对外劳务合作资格证书后,应向北京国富安公司申领电子密钥,进行网上业务统计申报。密钥申领联系电话:010-67800319。

七、资金扶持

参见•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228号文件)。

八、培训考试

(一)文件依据:

•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商合发[2004]63号)

(二)重要性:经营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须承担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义务。

(三)培训对象:外派劳务人员。

(四)培训内容:

1、了解和掌握的国内外法律规章教育、2、外事教育、3、所在国(地区)风俗习惯、4、日常语言教育。

(五)培训方式:

1、自行组织培训;

2、委托相关培训机构培训。

(六)考试方式:

人员经培训后,由省外派劳务考试中心组织考试,取得•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合格证‣方可派出。

九、国别和地区政策

(一)向新加坡外派劳务人员:

参见•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新加坡劳务合作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

(二)向新西兰外派劳务人员:

参见•商务部关于对新西兰开展劳务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合服函[2010]179号)

(三)向澳大利亚外派劳务人员: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澳大利亚开展劳务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字„2007‟114号)

(四)向港澳地区输送劳务人员:

参见•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备案登记输港澳劳务合作项目的通知‣。

十、纠纷处理

(一)文件依据:

1、•商务部关于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3]249号);

2、•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05‟726号)。

(二)对于境外劳务纠纷和境外突发事件的界定:

1、所谓“境外劳务纠纷”,是指经我厅核准具有经营资格的境内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过程中,在国(境)外发生的涉及劳务人员与经营公司之间、劳务人员与雇主之间、须驻外使(领)馆出面协调处理的问题和事件。

2、所谓“境外劳务突发事件”,是指经营公司派出的劳务人员或劳务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重大伤亡、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劳务人员群体性事件以及因战争、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紧急事件。

(三)处理原则和要求:

1、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遵循“属地”原则,即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由对外签约的我经营公司注册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由劳务人员国内居住地的外经贸主管部门配合处理。同时遵循“谁对外签约,谁负责”的原则,即对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由对外签约的当事经营公司在所属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处理。

2、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应由总包商(对外签约单位)自营,或由总包商通过签署分包合同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连同其项下外派劳务整体分包给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分包商。总包商和分包商依据双方签署的分包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总包商对整个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负总责,分包商应接受总包商对其承包的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的相关管理。

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我省对外劳务合作过程中在境外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依据现有的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做到出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4、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发生后,我厅将根据驻外使(领)馆的建议和要求,通知相关市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研究措施,并组织落实。有关措施和落实进展情况随时径向驻外使(领)馆反馈,各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我厅及相关驻外使(领)馆工作,各尽其责,及时妥善处理,以保护经营公司及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有损我国声誉或引起外交争端的涉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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