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与基金会的区别_基金公司与基金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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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虽然同样是基金管理机构,但有着本质的差别:
1、组织形式不同。基金会是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2、所有权关系不同。基金会的基金的建立基于捐赠关系,所有权发生转移;而证券投资基金的形成则是投资行为,所有权归投资人。
(基金会的财产所有权不再属于捐赠人,不能收回,捐赠人不再享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权,财产的转移不可逆。而证券投资基金类似于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者可以投入一定的货币资金来购买对应份额的基金,也可以随时出售或赎回。在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投资者可以随时变现收回资金,并享有投资期间的增值收益。)
3、基金设立目的不同。基金会设立基金,目的是通过合理使用,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谋求社会公共福利的增加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证券投资基金则属于一种金融产品,目的是为投资者的资金提供保值增值服务,归根结底是营利性的,唯一的目标是获取利润。
4、基金的管理方式不同。由于所有权关系和追求目标的区别,两种基金的管理方式上有很大区别。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将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在管理中受投资者意愿的影响,在收益性、风险性、安全性三者之间,更强调收益性。而基金会基金由于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属性,管理上主要强调安全性,收益是次要的。
此外,证券投资基管理公司可以获取管理费用,形成利润,这部分利润可用于管理者分配、而基金会虽然运营支出全部来源于基金及其增值,但基金会作为管理者,并没有自己的利益,基金会的任何收入都不能用于分配。
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区别
2009-07-16 12:42 我国于2004年 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进行了分类规制。其中最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便是:公募基金会和私募基金会的分类。条例第三条规定:“基金会分为面向公 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可见两者的在定义上的区别在于是否得以向公众开展募捐活 动。涉及到非公募基金会特点时,就得将其与公募基金会作一比较。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两者在具体法律规则还存在以下差异:
一者,起始资金的下限不同。
全 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 元人民币;
二者,在治理结构方面,对于理事的资格限制有所不同。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 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者,对于财产的管理规定不同。
根据条例要求,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 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四者,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募基金会负有更重的义务。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 间内,应当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非公募基金会由 于不存在募捐活动,因此也就不负有这方面的信息披露义务。
1、问题:什么是基金会?
回答: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2、问题:为什么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类?
回答:《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类,实行分类管理。二者的区别在于基金的来源: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非公募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
我国现有的基金会主要是公募基金会,就是面向社会、面向老百姓广泛募捐的基金会。而国外基金会发展的历史中,涌现了大批个人和企业捐资,以自己名义设立的基金会。这种基金会即非公募基金会,是基金会中的重要类型,由于它资金来源充裕、稳定,运作情况又关系到捐赠人的声誉,因此这类基金会往往运转良好,对公益事业贡献很大。
《条例》对基金会分类管理,明确允许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方面,严格管理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维护募捐秩序,控制募捐市场上的竞争,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放开政策,允许富裕的个人、企业等设立非公募基金会,使他们能更自主地实现捐赠意愿,使他们在为社会公益做贡献的同时,也可以为自身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总之,我们鼓励资助公益事业更多依靠富裕的个人或企业。
3、问题:什么是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回答:主要指与其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关的业务主管单位。
4、问题: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哪些监督管理职能
回答:负责基金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基金会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人事管理的领导;负责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初审;协调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基金会的清算事宜。
5、问题: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哪些监督管理职能
回答:负责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对基金会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基金会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6、问题:申请设立基金会受理条件
回答:成立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3)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4)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固定的住所;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7、问题:申请设立基金会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
(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表格之一)(一式二份);
(2)《基金会成立申请书》(表格之二)(一式二份);(3)其他有关材料。
8、问题:申请设立基金会办结时限
回答: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9、问题:基金会变更事项有哪些?
回答:基金会变更事项有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和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法定代表人。
10、问题:基金会名称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回答:
(1)基金会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1、问题:基金会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
(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一式二份);
(2)《基金会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一式二份)
(4)章程(一式三份)。
12、问题:基金会住所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回答: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3、问题:基金会住所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
(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一式二份);
(2)《基金会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注:如基金会变更住所,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14、问题:基金会类型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回答:
(1)基金会的类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征;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5、问题:基金会类型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
(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一式二份);
(2)《基金会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一式二份)(4)章程(一式三份)。
16、问题: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回答:
(1)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基金会的名称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7、问题: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
(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一式二份);
(2)《基金会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一式二份)(4)章程(一式三份)。
18、问题: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回答:
(1)资金真实,来源合法;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9、问题: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
(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一式二份);
(2)《基金会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注:如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20、问题: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回答: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1、问题: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
(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一式二份);
(2)《基金会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注:如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22、问题:基金会变更登记办结时限
回答: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23、问题:基金会注销登记受理条件
回答: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以及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注:申请基金会注销登记的材料必须齐全、合法、有效,方能正式予以受理。
24、问题:基金会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
(1)《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一式一份);
(3)财务终结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4)银行账户销户证明(一式一份);
(5)其他有关材料。
注:基金会提交上述材料同时,上缴《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基金会印章。
25、问题:基金会注销登记办结时限
回答: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26、问题: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受理条件
回答: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4)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5)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6)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7)在基金会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无相同或者相似。
27、问题: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
(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一式二份);(2)《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一式二份);(3)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一式一份);
(4)基金会对下属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规定(一式一份)。
28、问题: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办结时限
回答: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设立或者不予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决定。
29、问题: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有哪些?
回答: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有:名称、住所、负责人、业务范围。
30、问题: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回答:
(1)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1、问题: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
(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一式二份);
(2)《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一式一份)。
32、问题: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住所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回答: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3、问题: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住所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
(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一式二份);
(2)《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4、问题: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回答:
(1)负责人的产生符合《章程》及《基金会对下属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负责人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5、问题: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
(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一式二份);
(2)《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6、问题: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回答:
(1)变更的业务范围不得超越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2)变更的业务范围与基金会内其他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无相同或相似;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7、问题: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
(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一式二份);
(2)《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一式一份)。
38、问题: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办结时限
回答: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39、问题: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受理条件
回答:
(1)分支(代表)机构完成工作条例的规定任务,或者基金会决定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0、问题: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回答:
(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一式一份)。
注:基金会提交上述材料同时,上缴《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印章。
41、问题: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办结时限
回答:、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42、问题: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的确定是怎样考虑的?
回答: 《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规定基金会每年公益支出的比例,是为了促使基金会实现发展公益事业的宗旨,确保对公益事业进行投入。杜绝基金会出现偏离公益轨道,或是停滞不活动的情况。
公募基金会向社会募捐,支出与收入配比有利于衡量捐赠收入的使用效率。经统计,全国性基金会目前的平均支出比例为50%,为达到促进基金会活的目的,把标准定为:每年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非公募基金会不接受募捐,一般使用基金的利息,或利用捐赠人定期提供的资金开展活动,因此,以基金额为标准确定公益支出比例。为达到促进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和鼓励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的双重目的,公益支出比例定为:上年基金余额的8%。
43、问题:怎样理解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基金会经营行为的关系?
回答:非营利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非营利,是指基金会不以营利为目的。
基金会可以为了使基金保值、增值而开展经营活动,也可以为了募集资金而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这些活动的收益都要用在公益事业上,不能在内部分配;当基金会终止的时候,基金会的财产也不能归还捐赠人,要转让给其他公益组织。因此,基金会的这些经营行为仍然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不影响基金会的非营利性。
44、问题:关于外国人在华设立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有何规定?
回答:《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境内外的限制,依照本条例,外国人可以在华捐资设立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也可以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长期以来,我们了解到很多外国个人、企业有在中国设立基金会的意愿;外国基金会也希望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活动。这次,《条例》为外国人设立基金会和外国基金会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给这样的组织、机构以合法身份,将它们纳入法制化的管理。一方面,是要求任何基金会和基金会的代表机构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活动;另一方面,也是为我国的公益事业争取到更多的有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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