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政判断题_判断题选择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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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村医生应当在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3.某医院将门诊部出租给某公司并以该院的名义成立体检中心对外服务,对该医院,按医疗机构出借转让许可证处罚。√

4.某医疗机构内科医生从事儿科诊疗活动属于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5.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的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6.《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划定区域内的供血者”,是指划定区域内常住人口的供血浆人员。×

8.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

9.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0.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不能申请复议。×

11.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根据服务区域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的分支机构、固定采血点、储血点时应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2.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可按照要求选择重点项目对供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或血液化验。×

14.医师取得执业证书后,必须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16.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17.对校验中发现的医疗机构不符合设置标准的,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8.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师,应遵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20.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

21.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22.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23.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二年。×

24.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

41.执业医师受刑事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不得申请重新执业。×

42.单采血浆站采集的血液或者原料血浆经过相关程序的审批后方可用于临床。×

44.母婴保健机构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46.卫生行政部门对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医师执业注册。√

47.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48.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9.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新变更事项许可前,可以从事执业活动。×

50.依据《执业医师法》,医师可以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51.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53.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

54.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55.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56.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检验的费用。×

57.单采血浆站只能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一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58.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提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6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3个月

59.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60.医院的儿科门诊应与普通门诊分开设置。√

61.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62.血站可以采集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血浆,但必须与用于临床的血浆分开。×

64.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医师。×

66.只有当医师退休时,卫生行政部门才可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67.《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所称的医师,包括医士、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和乡村医师。×

6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69.固定采血点、储血点必须对血液进行检测。×

70.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患方保管。×

71.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设立。×

72.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3.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根据服务区域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的分支机构、固定采血点、储血点时应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74.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75.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可将用不完的无偿献血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血液制品生产企业。×

76.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

77.血液中心由卫生部审批,中心血站、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79.血站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登记。√

80.《血站管理办法》规定,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81.《献血法》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对临床用血进行核查。√

8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

84.血站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采供血工作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85.《血站管理办法》规定,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86.《血站管理办法》规定,血站剩余成分血浆可以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解决。√

87.在应急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单采血浆站采集的经检验合格的血浆可以用于临床。×

88.《血站管理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辖区内划定的血站采供血服务区域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89.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为献血者保密。√

90.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91.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血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92.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医疗单位向血站提出申请,双方协商解决。×

9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94.听证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参加。×

95.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96.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出具书面决定。×

97.国家赔偿的标准中包含间接损失。×

98.听证主持人可就听证内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99. 广义的卫生行政救济包括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和卫生行政赔偿。√

100.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千分之三加处罚款。×

101.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书面申请。×

102.经卫生监督员调查核实,某医疗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助产技术,所得收入4000元,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其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3.某医疗机构将来自血站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2800毫升,获得收入4000元,卫生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相关规定,对该医疗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104.监督员在检查某诊疗场所时,发现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开展诊疗活动,监督员在充分取证后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意见书内容为:责令该诊疗场所投资人立即停止诊疗行为,暂扣药品两箱、诊疗器械一箱。×

105.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向赔偿请求人收取有关费用,但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106.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所有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107.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有整形外科的可以开展医疗美容技术服务。×

108.医疗机构因抢救病人需大量使用血浆时,可由单采血浆站直接提供。×

109.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110.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2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1年

111.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

11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13.医师取得执业证书后即可进行执业活动。×

114.B超医技人员不能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

115.某公司承包经营某医院的的某一科室,其行为的处罚主体仅为公司,按无证行医处罚。×

116.中止医师执业活动3年以上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17.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8.医疗机构开展输卵管复通术的,应按照《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119. 构成卫生违法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必须要有主观上的故意。×

120.规范化培训期间根据培训计划,在培训基地不同科室及基层卫生机构轮转,各类别的执业医师都具有处方权。×

121.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122.某医师,在去年8月至今年6月的执业活动中,为了从个体推销商手中得到好处,多次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和消毒药剂,累计获得回扣8205元。可以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依法给予该医师责令暂停9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123.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

124.属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出示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即可。×

125.单位出具证明,可以对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2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127.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128.乌有县卫生监督部门委托乌有村卫生协管员张三对村民李四非法行医的行为予以警告。

×

129.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130.单采血浆站可以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131.药品零售企业可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132.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

146.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147.献血后五个月即可再次献血。×

148.在突发自然灾害时,医师在执业注册地点外参加医疗救治工作对,必须变更注册。×

149.婚前医学检查由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或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承担。×

150.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审批的权限应当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151.离职或退休的医务人员不得作为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人。×

152.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153.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撤消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审批决定。√

15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美容科不包括美容五官科。√

155.医疗机构使用未经注册的外籍医生,应当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处罚。√

156.特殊血型的血液需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57.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必须用于科研。×

158.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其医师资格证书。√

160.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以上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161.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所收缴的罚款上缴国库。×

162.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63.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一次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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