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讯谋略与非法证据排除底线控制_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
论审讯谋略与非法证据排除底线控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
论审讯谋略与非法证据排除底线控制
审讯谋略
刑事司法,尤其是其中的侦查活动,最基本的矛盾应当归结为有效性与合法性的矛盾。
为实现司法效益,有效追究控制犯罪,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尤其是侦查机关必须采取各种为查明案情所需要的侦查手段。鉴于被侦查对象的自保需要与反追究措施,还不可避免地需要采取限制妨碍其自由权利行使措施,甚至也采取某些包括欺诈因素的手段。就如一位刑侦专家就刑事审讯策略所说的话:“审讯人员必须合法取得嫌疑人的供述,然而,审讯人员也应该了解法律所允许的审讯策略和技术,这些策略和技术建立在以下事实基础之上:即绝大多数罪犯不情愿承认罪行,从而必须从心理角度促使他们认罪,并且不可避免地要通过使用包括哄骗因素在内的审讯方法来实现。”
这种为实现侦查效益而采取的手段似乎各国相似。前段时间,因写一篇关于审讯方法的文章,查了一些资料。美国刑事司法专家阿瑟·S·奥布里等人所著《刑事审判》一书中关于美国刑事审讯中审讯方法的介绍,使人多少感到,号称法治严格的老美,原来也用此等方法对付犯罪嫌疑人。该书所列美国刑侦实践中的审讯方法包括直接的方法与间接的方法,激情刺激的方法与巧立名目的遁词诡计方法,每一种类又包括各种不同的具体方法。
正是由于刑事审讯具有对抗性特征,使审讯策略和技术不同于我们平常询问人的方式,也有别于法庭上的交叉询问。这种特殊性的一个主要表现是谋略性,使用谋略,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使用欺骗,其主要功用是使嫌疑人认识到证据已经确凿,抵赖已无意义。可以说,适度欺骗是刑事审讯的基本方法之一。例如:审讯人员对嫌疑人说:“你怎么还不交代?证人都看见了,作证说得清清楚楚。”又如在共同犯罪案件审讯时称:“你还不交代?你的同伙已经交代清楚了。”
在审讯中适度应用欺骗等审讯谋略的合法性,各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在法院判例中却予以认可。如美国最高法院在1969年对弗雷泽诉卡普案的裁决中含蓄地承认,审讯方法实质上包括哄骗在内,并且认可了这种方法,从而维持了定罪。但在另一方面,采用某些侦查谋略以及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心理压力,又必须受到法制的制约,它本身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而且还必须是以合理的方法实施,否则也将被视为违法。如就审讯中的欺骗,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设了两个界限,一是道德界限。即所谓不能造成“对法庭良心的冲击”。例如,警察扮成牧师去听取嫌疑人忏悔,又如警察扮成律师去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即为不合法的欺骗。二是真实性界限。欺骗等侦审谋略的运用不致产生虚假证据。
由此可见,在犯罪审讯的特定情况下,为实行侦查效益不可避免地采用某些有别于一般询问的审讯方法。但另一方面,为保护公民权利,维护法制,同时也为准确打击犯罪,防止冤枉无辜,又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对审讯手段的限制。然而,有时合法与非法似乎只隔着一层薄纸。偏过来一点是合法,偏过去一点就成了非法。因此,有时办案像是在走钢丝——悬。
如何协调有效性与合法性的冲突,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将法律制度、司法程序规定得尽可能的精密化和技术化,增加其可操作性。二是要求刑事侦查人员提高素质,增强法律意识,把握操作技术,既能有效侦破案件追究犯罪,又能遵守法律程序,不致触犯侦查法制中的禁止性规定。(收藏夹)下面可以加个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底线控制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有着积极的作用,对规范侦查行为和提高案件质量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含义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比较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所谓非法证据即凡是内含非法因素,包括获取手段、获取主体、证据内容、证据形式和其他程序违法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与非法证据不同,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或者在未违背法律明定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部分证据不因具有一定非法性而丧失其可采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经由非法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包括以刑讯逼供手段取得的口供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等,不得被法庭采纳为定案根据的规则。
1、非法言词证据。从《证据规定》第1条以及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来看,我国非法言词证据范围较广,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非法实物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第14条以及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非法实物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等证据类型。比如,侦查机关以布陷阱或引诱的方式取得证据,被引诱者本身并没有犯罪意图,只因禁不起侦查人员的引诱而实施了犯罪,这种侦查陷阱行为所获取的实物证据应予排除。另外,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据此,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实物证据是合法有效的。
二 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对侦查过程中的取证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我们着重从以下几方面来应对,确保取证活动的合法性。
(一)转变执法观念,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所追求的最主要目标是发现和打击犯罪,由于对发现真相、惩罚犯罪的目的过于重视。新刑事诉讼法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排除非法证据等规定写入法条,使长期以来受传统重刑主义思想影响的侦查人员,必须摒弃“惩罚、打击罪犯”为主的观念,真正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要求侦查人员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开展工作。
(二)做好证据固定工作,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发布的《刑事诉讼规则》,要求每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都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措施貌似为了证明非法取证行为,但实际上,却有利于规范自侦部门侦查人员取证活动,避免非法证据的产生。实践中,自侦案件的突破往往是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开始的,同步录音录像一方面能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另一方面,如果罪嫌疑人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受到刑讯逼供,可以调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来证实讯问过程的合法性。此外,由于是在镜头下办案,可以促使侦查人员文明办案并提高讯问语言的规范性。
(三)充分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提高取证能力。
技术侦查手段,是指侦查人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秘密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各种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手段一般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检等。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职务犯罪日益呈现技术化、智能化,犯罪嫌疑人大多位高权重,办案中干扰多,阻力大,侦查中发现难、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因此,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使用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有利于减少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有利于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和心态,强化侦查控制,从根本上实现“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转变。
三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设制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保障人权和规范办案两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价值上和结果上都否定了非法证据,削弱了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积极性,从而减少了刑讯逼供、暴力、胁迫取证,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生命、健康、自由等基本人权具有重要意义。此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也包括证据收集的原则,在指导侦查、规范取证、提高案件质量方面也有重要意义。过去在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是因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散乱分布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法律位阶较低、内容也不成体系、缺乏操作性。新刑事诉讼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地位,并全面系统的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内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必将充分体现其在保障人权和规范办案方面的意义和作用。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浙江工业大学 杨燮蛟虞凯沂[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如何在我国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证据法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首先介绍......
刀豆文库小编为你整合推荐4篇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也许这些就是您需要的文章,但愿刀豆文库能带给您一些学习、工作上的帮助。......
刀豆文库小编为你整合推荐8篇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也许这些就是您需要的文章,但愿刀豆文库能带给您一些学习、工作上的帮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非......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及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既包括非法言词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