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_首创安泰附加定期寿险合同条款_运输合同附加条款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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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首创安泰附加定期寿险合同条款

(2005年1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 款 目 录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3 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5 投保人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 1.1 合同构成 1.2 如实告知

1.3 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的开始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1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3.2 保险事故的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权的消灭 3.4 申请保险金提供的材料 3.5 保险金的给付 3.6 被保险人失踪的处理 3.7 身体检查缴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自动垫缴

4.2 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5.1变更保险金额 5.2保单借款 5.3解除合同(退保)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欠款扣除 6.2合同效力的终止7 释义

条 款正 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1.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首创安泰附加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合同构成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有关声明、批注、其他约定

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

定的,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以本

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

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

释。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TR。

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

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

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但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

(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附加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若未缴足两年保

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合同生效日及保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

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合险责任的开始

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起生效。我们将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注明或批注作

为承保的凭证。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24时开始。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

以生效日起算。

1.21.3

2我们提供的保障

423.23.33.4受益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3.4.1 身故保险金申请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

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

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和火化证明。

受益人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3.4.2全残保险金申请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4)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诊断证

明。

3.4.3 委托他人代为申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

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请保险金

3.5保险金的给付我们自收到申请人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对确认

属于保险责任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逾期我们将承担利息,但逾期事由可归责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我们不承担利息);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被保险人失踪的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失踪,则我们以法院宣告

死亡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投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证明文件,足以处理

认定被保险人可能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我们以事故发生日为准给付身

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日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

生还后的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申请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我们身体检查

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

用由我们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3.63.7

4

4.1 缴付保险费保险费的缴付、投保人应向我们缴付保险费。

宽限期、自动垫本附加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其缴付方式、宽限期、保险费自动垫

缴的规定与主合同相同。缴主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也中止。

变更为减额付清本附加合同生效一周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与主

合同一起在缴费期内的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书面申请将主合同及本保险

附加合同一并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我们以变更当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

价值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本附加合同减额付清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但保险金

额以变更后的为准。

投保人申请将主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视为本附加合同也申请变

更为减额付清保险。但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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