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民宗局行政执法责任制_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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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民宗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维护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一、民宗局行政执法任务和范围

(一)执法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依法查处民族宗教行政违法案件,做好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确保履行行政职责。

(二)执法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宗教事务。

二、民宗局行政执法依据

国家和省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

(一)民族方面

1、《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实施);

2、《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实施);

3、《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25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

4、《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19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5、《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民委(政)字[1990]217号文件)。

(二)宗教方面

1、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426号令,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44号令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9月26日国家宗教局1号令);

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4月21日国家宗教局2号令);

5、《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2002年2月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三、民宗局行政执法法定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组织指导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承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做好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工作。

3、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配合有关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4、负责审批设立和开放宗教活动场所,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加强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教育。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和突发性事件。

6、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其他任务。

四、民宗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一)局长执法责任

1、负责主持本局的行政执法工作,为本局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

2、主持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划与制度,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

3、批准、签发本局行政执法的重要文件、决定及其他法律文书;

4、主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讨论并作出决策。

(二)副局长执法责任

1、在局长的领导下,按照分工负责行政执法工作;

2、检查督促分管科室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3、对分管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4、参与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讨论与决策。

(三)科室负责人执法责任

1、在分管局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科室的行政执法工作,为本科室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

2、负责本科室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协调与其他科室开展好执法工作;

3、负责本科室行政执法的重要文件、决定及其他法律文书起草工作;

4、参与相关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讨论。

(四)法制员执法责任

1、办理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

2、指导全局行政执法工作;

3、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的备案审核工作;

4、协助办理对民族宗教行政执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

5、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6、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执法人员执法责任

1、认真宣传、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法规政策,依法行政,遵纪守法;

2、依法对全市民族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3、定期接受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4、执法必须两人以上,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5、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行政违法案件;

6、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

7、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8、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统一的罚没收据,罚没款要及时上交;

9、正确使用执法文书,并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10、严格遵守廉政制度,不吃拿卡要,不酒后执法,不以权谋私;

1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委托执法人员执法责任

从工作实际出发,本局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民宗助理配合执法,其执法范围为本乡镇区域内的民族宗教事务管理。

1、负责本乡镇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3、负责对本乡镇各宗教活动场所和小组的指导管理,制订制度,保护其合法权益;

4、保证其宗教活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正常开展。

五、民宗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和责任体系

高邮市民宗局是行政执法的主体,民族科、宗教科、办公室(法制科)等业务科室是本局行政执法的责任科室;局长是本局行政执法的总负责人,分管局长是业务科室执法的主管责任人,业务科室负责 5 人是本科室执法的具体责任人,工作人员是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方案,由科室负责人把关并组织实施;重大问题必要时再交由分管局长审查批准;关系全局工作的、涉及到法律法规的重大原则问题,由分管局长请示局长审定或交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

六、民宗局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附后)

1、高邮市民宗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高邮市民宗局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

3、高邮市民宗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制度

4、高邮市民宗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5、高邮市民宗局法制宣传和培训制度

6、高邮市民宗局实施行政处罚制度

七、本责任制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全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本局办公室(法制科)负责解释。

高邮市民宗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程序和期限

(一)行政许可事项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

(二)法律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

(三)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批复——发证

1、填写《筹备设立场所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4)必要的资金证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并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填写《场所登记申请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2)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3)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5)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6)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四)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二、违示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违示责任:

1、在工作中,能讲清的不一次讲清,能马上办的不立即办,态度粗暴冷淡,语言不文明,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

2、凡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条件而未按本制度的期限办结的;

3,对管理服务对象故意刁难,或在执行公务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打击报复检举和举报者的;

4、对不符合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等条件,而徇私枉法的; 5执行公务中因处理不恰当或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示行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1、行政处理。即责令违示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通报批评或公开检查,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对违示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经济处罚。即对违示者及责任领导处以100—200元罚款。

3、违示者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示者的处理情况,将通过不同形式反馈当事人。

三、公示的调整、变更

公示的内容确需调整、变更的,由业务科室提出建议,经办公室(法制科)审核后,提交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自调整变更之日起30日内对外公示。

四、社会监督

举报电话:4613331、4642558 举报信箱:设于局一楼大厅外。

高邮市民宗局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

一、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民族宗教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考核评议工作在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办公室(法制科)组织实施。

三、考核评议内容:

1、行政执法基本管理情况;

2、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3、行政执法实施情况;

4、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四、考核评议对象:

考核评议对象为局机关全体行政执法人员。重点考核评议各科室负责人,其他人员可参照所在科室的考核项目和标准进行考核。

五、考核评议方式:考核评议每半年进行一次,平时进行不定期抽查。考评采取自查自评,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照考评标准,确定相应的分值。

六、考核评议等次:考核评议采用百分制,其中95分以上者为优秀等次,85—94分为良好等次,75—84分为合格等次,74分以下者为不合格等次。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作为局对有关科室和执法人员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资格,限期整改,并依据《高邮市民宗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高邮市民宗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岗位目标考核标准 民宗局分管领导行政执法责任制岗位目标考核标准

1、协助配合局长工作,认真执行局长会议、局办公会议的决定以及明确的有关工作任务(20分)。协助配合不力,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分管负责的有关工作任务,有一次扣2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2、负责分管科室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处罚的审核工作(30分)。在具体审核过程中,发生一次差错扣3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3、负责分管科室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核工作(10分)。因审核不认真、出现差错的,有一次扣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4、负责分管科室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工作(20分)。因监督不力、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有一次扣2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5、督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群众投诉(12分)。发现对群众投诉的人和事臵之不理或处理不及时的,有一件扣2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6、分工范围内的其他工作(8分)。未按要求完成的,有一项扣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民宗局办公室(法制科)行政执法责任制岗位目标考核标准

1、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20分)。发现规范性文件因审查不严、出现错误的,或未按要求及时备案的,有一次扣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2、协助组织本局工作人员集中学法活动(6分)。未协助或协助不力,有一次扣1分。

3、配合做好对本局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答辩和应诉工作(20分)。未认真配合的,有一次扣2分。

4、协助主持本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20分)。未协助或协助不力、致使行政处罚被撤销或变更的,有一件扣2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5、负责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备案工作(12分)。因审核不认真、出现行政处罚被撤销或变更的,有一件扣2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6、督办群众对民宗行政执法行为的举报投诉(12分)。因督办不力、出现答复不及时的,有1次扣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7、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10分)。因工作不认真、管理不到位而发生违反管理制度的,有一次扣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民宗局民族科行政执法责任制岗位目标考核标准

1、完成本年度少数民族扶贫任务,实现小康工程指标(20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2、“民族工作全面进社区”正常化、制度化(20分)。台帐不健全扣5分,工作不规范扣5分,活动不正常扣10分。

3、清真网点能基本满足群众需要,并按“清真”要求进行生产和经营(16分)。网点建设不能基本满足群众需要扣10分,管理不规范扣6分。

4、回民土葬有保障,管理、服务规范(12分)。无保障扣全分,管理、服务不规范扣5分。

5、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民族矛盾纠纷(20分)。发现不及时扣20分,未能妥善处理扣10分。

6、外来流动少数民族工作(12分)。情况不清楚、台帐不健全扣12分,服务和教育不到位扣5分。

民宗局宗教科行政执法责任制岗位目标考核标准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20分)。有一处场所年检不合格扣2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场所“五四三二一”和“四统一”制度不健全扣5分,换证不及时扣5分,场所建设不规范扣5分,活动无序扣10分。

2、宗教团体建设(15分)。未达“四有”扣10分,素质未能有所提高、发挥作用欠佳扣5分。

3、落实措施,有效制止非法活动,及时抵御渗透(20分)。制止不及时扣10分,措施不力扣5分。

4、处理宗教突出问题(30分)。未能有效遏制假僧假道乱做佛事道场活动扣10分;滥建乱建小庵小庙有一起扣2分,直至扣完10分为止;未及时劝散或取缔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有一起扣2分,直至扣完10分为止。

5、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5分)。未正常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扣10分,对社会公益事业关心支持不够扣5分。

高邮市民宗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制度

为规范民族宗教行政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工作人员,在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的违法行为、不当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的监督措施。

三、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8、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不按规定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书面凭证的;

10、将行政许可权违法委托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

11、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四、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五、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1、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的处罚不开具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9、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11、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按下列情形追究有关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行政行为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3、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4、承办人因过失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5、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按照审核人意见批准的,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6、审核人未报请批准而直接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审核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7、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七、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追究局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八、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明知本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2、行政执法人员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或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仍然发生同一性质、同一种类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3、干扰、阻碍、抗拒对其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4、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可以不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采取的补救措施,未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

十、行政执法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2、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3、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十一、根据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可以给予下列形式的处理:

1、性质、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责令改正、诫免谈话、写出书面检查;

2、性质、情节轻微但社会影响较大的,通报批评,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被评为称职(合格);

3、性质、情节一般,危害后果较大的,离岗培训,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4、性质恶劣、情节较重,危害后果很大的,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并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5、因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致使本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向有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追偿赔偿费用。

涉嫌违反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具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可以责令行政执法科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1、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确认违法或者变更、撤销的比例较高的;

2、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信访次数较多,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法或不当行政的;

3、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举报投诉较多,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法或不当行政的;

4、执法科室一年内出现一次负面影响较大的、危害后果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5、其他不符合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和规定的。

十三、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为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

十四、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局办公室(法制科)负责实施。

高邮市民宗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证件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表明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范围的有效证件。

二、本局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江苏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高邮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三、本局办公室(法制科)负责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注册手续。

四、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本局履行行政执法公务的公务员和具有正式编制的事业性质人员;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经过民族宗教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考核合格;

3、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4、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五、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办公室(法制科)报告,经发证机关核实并予以注销后,可申请补发。

六、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本局或不再承担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行政执法任务,办公室(法制科)应及时收回其证件,交发证机关注销。

七、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㈠ 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㈢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㈢ 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㈣ 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㈤ 将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㈥ 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㈦ 持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受到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由本局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高邮市民宗局法制宣传和培训制度

一、根据市“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制定民宗系统“五五”期间普法规划和年度学法计划;

二、参加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制宣传活动,组织新颁布实施的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15天,在岗人员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7天;

四、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学法和培训的考勤及成绩,由办公室(法制科)统一记载于个人“学法登记簿”,成绩不及格(合格)的,年终个人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五、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作风及爱岗敬业精神的教育,提高勤政廉政、秉公执法的自觉性;

六、加强法制信息工作,各业务科室每年撰写不少于2条信息,局每年至少有2条法制信息被市级以上部门采用。

高邮市民宗局实施行政处罚制度

一、行政处罚种类的决定

对违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由业务科室负责人依法提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由科室负责人决定),办公室(法制科)、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局长作出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备案

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局办公室(法制科)备案,重大行政处罚自作出之日起,应在 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

三、行政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1)表明身份;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

(3)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作出处罚决定;(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听证程序

(二)行政处罚种类

1、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

(2)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3)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6)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己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高邮市民宗局会议制度

民宗局实行全体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由局长、副局长、职能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乡镇民宗助理和各宗教团体负责人列席。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文件、决定、指示和有关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重要会议精神,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和决议等;

(二)讨论决定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通报情况,协调各职能科室、各宗教团体的工作;

(四)讨论通过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其他需要局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本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局长办公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全体会议和局长办公会的议题由局长确定,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的决定、会议纪要等由办公室起草,局长签发。

高邮市民宗局公文审批制度

1、以市局名义所发的业务性文件,其文稿可由有关职能科室起草,但必须经办公室把关,由分管局长审核后送局长签发。

2、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起草,报局长签发后上报,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有关规定。

223、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比较重要的工作,经请示分管市长同意后,报请市政府发文。

4、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本局自行发文;因工作需要,可以与相关部门互相行文或联合发文。

高邮市民宗局文电处理制度

1、严格公文处理程序。各级来文来电由办公室明确专人统一接收、登记、分类,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及时送局长阅批。

2、改进办文方法,提高办事效率。紧急公文限定时间处理;一般公文严防压误漏办。

233、基层来文请示要及时报送局长或分管局长阅示并签字,根据领导提出的处理意见尽快予以答复,可以口头、电话答复的不作文字批复。

4、公文承办完毕后,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局长或分管局长。

高邮市民宗局请示、报告制度 241、建立规范健全的请示、报告制度。除已计划安排的工作事项外,遇有其他工作必须履行事前请示制度,并根据负责人意见认真办理;在工作过程中,做到突发事件随时报,上级指示及时报,重要工作定期报,正常工作月月报,公文办理期限报。

2、局机关职能科室、各乡镇民宗助理要重视和加强信息的搜集上报工作,为局领导指导工作、进行科学决策服务。

3、各乡镇民宗助理必须定期向市局报告全面工作,一般半年报告一次,年终工作总结必须形成书面材料;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4、凡上级要求报送的文字材料、数据表格等,必须认真准备,报送前应征得局长或分管局长同意。

5、因未执行工作报告制度而造成工作失误或发生其他问题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高邮市民宗局保密工作制度

1、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保密观念,认真贯彻《保密法》,一丝不苟地做好保密工作。

2、秘密文电的收发、传递、阅办、清退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扩大阅读和利用范围。不得将秘密文、电带入家中或公共场所,不得私自复制、抄录、保存。调动工作时应将自己保管的文件、资料、工作记录本、工作证件等列入移交,不得带走。

3、借阅密级文件必须经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妥善保管,限期归还,密级文电必须当日归还。

4、不得在手机、普通电话上谈秘密事项,不得与无关人员议论自己的工作和机关内部情况。高邮市民宗局考核、考勤、奖惩制度

1、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对公务员进行考核的对象、内容及办法等具体操作,切实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努力建立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服务型”和“创新型”机关。

2、坚持每月学习日制度,有计划地组织专题学习和调查研究活动,努力提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不断增强业务能力,积极创建“学习型”机关。年终将个人的学习调研情况与评先评优结合起来。

3、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4、对各科室实行目标管理。年初确定目标管理内容,年终依据有关规定,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高邮市民宗局首问负责制度

首问负责制是指群众来局机关办事,被询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以下简称首问人),负首问责任。首问负责任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首问人的责任:

1、主动热情解答办事人的咨询,属首问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应当立即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

2、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其他责任人的事,首问人应主动告知对方或联系有关经办责任人。若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人应向对方说明情况;若对方有需要转告或日后继续帮助其联系的,首问人应将前来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进行登记,并负责转交(告)经办责任人;若遇经办责任人出差或暂无责任人及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人应及时向本级或上一级领导报告,并给对方答复。

3、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向对方作解释,并尽自己所知情况给予指导和帮助。

4、首问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禁用服务忌语,不得冷漠待人,敷衍塞责,办事拖拉推诿。

对违反首问责任制被投诉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处分。

高邮市民宗局廉政建设制度

1、局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按照工作分工和办事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坚决贯彻机关干部执行公务用餐、领用办公物品方面的若干规定,不得用公款吃请送礼,铺张浪费。

3、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子女、亲友在入党、招生、提干等方面谋取私利或搞特殊照顾。

4、严格执行市纪委和市监察局关于干部购建私房的若干规定。

5、严禁利用工作职权接受和索取任何形式的馈赠;严禁在对外交往等外事活动中,泄露机密、索取礼品。对接受的礼品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6、杜绝公费旅游,不准借出差、开会之机利用公款游山玩水。

7、认真执行公务用车规定。工作人员出差(除随领导同志外出工作),一般乘坐公共汽车;在市区内活动,一般不得用车。

8、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大力压缩行政性开支,不得随便购臵高档办公用品。

299、切实加强行政事务管理,严格执行人事、财务、接待等规章制度,限期归还借款,不得挪用公款,不断提高行政事务工作的透明度。

10、经常进行廉政与勤政教育,保持廉洁,改进作风,提高效率,优质服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坚决制止各种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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