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重要条款解读_女职工劳动保护好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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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重要条款解读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于2018年7月1日施行,对于女职工产假、经期假、保胎假、节育假及相应的工资发放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现摘要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密切相关的条款作出解读。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款规定的是录用女职工不得有就业歧视,与《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一致。

第二款规定的是在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这些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便约定也属于无效条款。

第三款规定不得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三期女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非过失性解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1条经济性裁员,但同样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进行过失性解除。】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

(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本条是对经期假的规定,视同出勤,不累计使用,用人单位不得以经济补贴代替。】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

(五)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下有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的劳动量;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条是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明确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也就是视同出勤。

第二款对于俗称的“保胎假”工资发放作出了规定,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保胎假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三款规定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在孕期休息的,工资发放可以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四)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五)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本条是对产假天数进行了明确,不仅包括正常生育的情形,流产、引产的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注意,产假不包含法定节假日,视为出勤,发放正常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实行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假期;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

【本条是对“节育手术假”作出的规定。有些地方规定男职工实施节育手术也有7天的假期。】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实行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

(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本条是婴儿1周岁以内上班期间“哺乳假”的规定,计入劳动时间,视同出勤,发放正常工资。】第十七条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条所指的“哺乳假”是指不上班的情形,经申请批准后,6个月以内的,工资可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超过6个月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本条是对更年期假期的规定,经医疗机构证明的,可作适当安排。】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劳动场所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三)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

(四)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并保护当事人隐私;

(五)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性骚扰的其他措施。

【本条是对防止性骚扰的规定,是立法方面的进步。随着文明和法治的进步,此后的规定一定会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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