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_广州市南沙区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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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南沙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以下简称“区科技经费”)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南沙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经费是指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由南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该项经费额度应逐年递增。

第三条

区科技经费的管理原则:

(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科学安排,择优立项,支持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

(二)重点支持预期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以市场应用为导向,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项目。

(三)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发挥了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科技金融、前期资助、后补助、配套支持、补贴支持和奖励等多种财政投入支持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投入,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力度以进一步巩固企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四条

区科技经费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第五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区科技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经费投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制定科技经费的使用计划和日常的审核、审批工作,办理经费拨付手续,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

第六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订项目经费预算安排;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项目经费下达;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项目经费进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对提交的各类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信用责任;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按规定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或备案,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依时提交相关自查、验收报告,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按规定进行项目终止;合理统筹安排经费支出,提高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加强对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负责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执行和经费管理,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2 事项,按规定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或备案,依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或项目终止工作,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适用范围、支持方式、支持方向 第九条

科技经费主要支持在南沙区内注册登记,对区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并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过去5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按相关规定开展科技统计和成果登记的单位。

第十条

区科技经费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经费、奖励经费和其它经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指用于区政府批准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资助和配套等支出,主要用于项目(课题)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及产业化支持。管理经费是政府为提升科技服务质量和水平,以购买服务方式获取决策咨询、软课题研究、政策编制、科技统计等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项目绩效评价及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管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不超过区科技经费的3%。奖励经费是指区政府为激发科研人员创业创新热情,对单位或个人予以的资金奖励,包括对新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创新服务绩效奖励等。对单位的奖励经费由单位统筹使用,应主要用于单位的科研开发与创新发展,可适当用于对有杰出贡献的科研人员的个人奖励。其它费用是指经区政府批准的用于其它相关科技活动的支出。第十一条

遵循科研活动规律,按照财政科学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本办法所指的直接费用是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之与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租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直接支出。其中,人员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属事业单位的,也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在编人员的人员费,用于补足本单位参与本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

(二)本办法所指间接费用是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发生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执行: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预算和安排,不单设比例限制。

(三)有关项目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具体规定参见《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7号)。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采取以下资金支持方式:

(一)前资助。即在项目立项后,根据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

(二)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三)科技金融资助。发挥科技金融对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和产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项目经费通过信贷风险补偿、融资补助补贴、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方式予以资助。

(四)配套经费。项目经费用于配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的,按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区科技经费的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

(二)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在区科技经费中支出的经费,及其它区政府给予奖励、资助或者配套的项目。

(三)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在区科技经费中支出的其他经费。

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四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日期内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一)为保证项目承担单位集中科研力量完成已取得的项目,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成长型科技企业在研的区科技项目不得超过3项;其他企业在研的区科技项目不得超过2项;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在研的区科技项目不得超过5项。

(二)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共享服务后补助项目根据相关补助政策文件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并公开征集,项目申报不受以上在研项目及到期未验项目限制条件的约束。

(三)申报单位如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不得新申请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常年接受和办理区科技经费中管理经费、后补助、省市项目配套经费、奖励经费和其它经费的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时,应按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经费来源、经费使用范围、经费年度使用计划等。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编制项目总预算时需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十七条

区科技经费中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批程序:

(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在专家库中随机挑选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对科技项目进行封闭式评审或通过以赛代评等其它方式进行;

(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区科技项目评审领6 导小组,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科技部门、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领导任小组成员。小组负责在专家评审意见基础上,对立项项目和项目资助额度进行审核,拟订立项项目清单后报区政府批准;

(三)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公示项目情况,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有争议的项目,及时调查处理;

(四)公示期满后若无争议,由南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内容、考核指标、经费安排和拨付方式(一次性拨付、分期拨付),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随后,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拨付方式,向区财政部门和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发出书面文件,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区科技经费中采用前拨付方式的科技计划项目事前资助项目经过公示后按规定拨付经费。区科技经费中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部分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后,按规定拨付经费。

第十九条

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和共享服务后补助项目的经费审批程序:

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和共享服务后补助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根据相关补助政策文件或申报指南(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补助事项和补助金额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核实或现场考察,经核实符合补助条件的送区科技项目评审小组审定,审定后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予以立项,无需签订项目合同书。随后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区财政部门和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发出书面文件,办理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区科技经费中的管理经费、奖励经费和其它经费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费使用申请,包括经费使用范围、进度计划、拟实现效果等。

(一)申请使用管理经费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单个项目形式报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批准使用。

(二)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小巨人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需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支出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拨付,并报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备案。

(三)区科技计划项目、自主配套项目、各类后补助和奖励项目,以及高层次人才、孵化器、知识产权、技术服务等科技专项,单个项目申请使用科技经费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申请使用科技经费100万以上的,由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科技经费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实施项目,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到8 项目经费单独设帐、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在财政科技经费允许使用的范围内,项目承担单位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以下权限分类办理并报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间接费用和其他支出预算等上述科目的内部比例调整权限交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设备费、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第二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委托科技服务机构采取不同形式的专家验收,包括:函审、会议验收评审、网络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等多种方式,形成验收意见。区财政支持经费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专家函审验收,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采取专家会议验收,支持经费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实地考核验收。

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和有法律效力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已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达85%(含)以上,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和任务完成不到85%; 2.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3.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4.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5.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6.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7.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8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逾期未提出验收申请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在项目到期前2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原则上只允许延期一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当及时调整或终止:

(一)国家、省、市、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本区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其他不可抗据因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区,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的。

第二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设备仪器购置、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说明,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实施 的各个环节、路径和实验数据等进行记录、整理形成科技报告并 按规定提交。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大发现或取得重大进展的,及时提交科技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实行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制度。,区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交项目经费决算表,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财政支持经费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 2 年内自主支配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直接支出,2 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回收区财政。项目因故终止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将 11 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科技计划项目资信管理制度和验收结果公布制度。项目验收结果定期在区政府网站公布,记录验收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作为今后申报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无故不申请结题验收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在网上公布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并取消项目负责人再次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区科技经费的行为,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经费、取消两年内申报、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且不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沙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穗南府办〔201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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