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规定_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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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学校按照高进、明责、严管、精育的原则,大力推进辅导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与规范化,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水平辅导员队伍。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四条 辅导员应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立德树人,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辅导员(不含学生兼职辅导员)。本规定所指学生包括预科生、本专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六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部署,根据“一校两生”特点,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指导学生、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帮助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定期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环境的变化,深入研究大学生思想现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根据大学生组织形态变化的实际,加强党团建设,做好学生组织的指导与管理,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四)努力拓展各种新的工作途径,特别是运用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不断提高工作技能与水平,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五)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全力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

(六)恪守本职,安心工作,严格学生经费的使用、监管,廉洁奉公。

第七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围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公民道德和基本素质等开展专题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将“让先进成为个性,让优秀成为习惯”学生成长的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积极适应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新要求,充分发挥网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密切关注网络舆情,主动占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新阵地,采取符合网络时代大学生思想行为和心理特点的措施,切实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时代性和感染力。

(二)加强学风建设。教育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配合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促进学生的专业学习,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学术规范,养成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

(三)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努力营造“一元主导、多元交融”的校园文化,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术、科技、体育、文娱等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素质的协调全面发展。

(四)承担学生奖惩与资助管理工作。负责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评奖评优等工作,认真做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及违纪学生的处理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国家助学贷款、陈进强贷学金及其他各类助学金发放等工作;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加强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引导,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五)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提升就业竞争力;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积极拓展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六)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结合专业特点,引导学生参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和科技发明等活动,促进学生在服务社会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七)协助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及时发现学生的心理问题,配合学校心理辅导中心做好必要的疏导和帮助;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协助选拔和管理好班级心理保健员。

(八)指导学生组织开展工作。负责或指导学生党支部建设,做好学生党员的培养、考察、发展、教育与管理工作。负责或指导基层团组织建设。指导研究生会、学生会、班委会和学生社团建设,做好学生组织管理和学生骨干培养工作。

(九)维护校园和谐、安全和稳定。加强与学生的思想交流,建立畅通的学生信息渠道,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按照工作预案及时报告和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校园稳定,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八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制度:

(一)谈心制: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当中,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准确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把握学生思想脉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走访制: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宿舍和班级,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引导学生向学向上,养成良好的学生、生活习惯。

(三)会议制:辅导员要定期召开学生大会或主题班会,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需求与问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与发展指导,引导学生正确关注和判断校内外时事,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四)周记制:辅导员要撰写工作周记,定期分析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上的情况,并就自己所开展的工作与成效,及时向所在学院党总支反映和提交需要重视或解决的问题,促进工作的持续开展,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五)联络制:辅导员要适时与学生家长、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联系,交流学生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共同研究确定指导学生发展的方案和具体措施。

(六)信息制:辅导员要建立所带学生基本情况的完整信息资料,包括学业情况、家庭情况、心理健康情况、奖惩情况、社会工作和学生党建等方面内容,以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选聘与配备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专职为主,兼职为辅,专兼结合”的原则,本、专科生辅导员总体上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按适当的比例配备。学校成立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监察室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辅导员选聘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政策制定。人事处和学生工作部(处)为办事机构,负责制定辅导员年度选聘方案。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总数、类别核定辅导员编制数。辅导员队伍的配备要有利于改善队伍结构和专业知识结构。

第十一条 辅导员一般应为211工程等重点建设大学的优秀应届毕业研究生,中共党员,年龄在3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辅导员的选聘程序为岗位公布与报名、资格初审与初选、考核、公布拟聘名单、办理录用手续。辅导员纳入学校教师聘任办法管理,实行聘任制。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培养经费,制订培养规划,坚持岗前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职业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学历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跨校交流培训与国外研修相结合、骨干培训与全员培训相结合,逐步建立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的全方位培训新格局,逐步建成梯队层次清晰、专业结构合理的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的辅导员队伍。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辅导员兼职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教师等,并从事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教学与科研工作。符合教学科研岗位任职资格的辅导员可以转入教学科研岗位。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科研专项基金,鼓励辅导员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辅导员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发表的论文、取得的成果、获得的奖励享受与专业教师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构建多样化的辅导员队伍发展途径,实行分类管理。着重培养一批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有发展潜力的辅导员成为学生思想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领域的业务骨干、学校党政管理队伍的后备干部;培养一批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按专业技术职称兑现岗位津贴时,要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

第十七条 成立辅导员协会,通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大学生素质拓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事务管理和校园文化建设等 6 个核心项目团队开展各项活动,为辅导员队伍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为辅导员的个人发展和学生工作的整体推进提供良好的交流和展示平台。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辅导员接受学生处和学院的双重领导。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学院负责对本学院辅导员的日常管理与相关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 辅导员在本学院内部分工应遵循分管学生群体与学生事务条块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工作运行的连续性和整体性。

第二十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与教职工学年考核工作同时进行。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目标与过程相结合,学校、学院与学生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评。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评结果进入个人档案,并与辅导员的发展和待遇相挂钩。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凡被评为校级“优秀辅导员”者,学校在职务聘任、业务学习、考察研修和推荐参评国家、省市级荣誉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者,原则上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并按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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