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语言文化职业学院干部选拔任用._武汉公安管理干部学院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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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语言文化职业学院干部选拔任用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使我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民主集中的原则;

6、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本院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被选拔任用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

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成绩突出。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管理工作,懂得教育管理的基本规律,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不滥用职权,不谋求私利。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

第五条

被选拔任用干部应具备的资格

1、一般具有在下一级职位任职3至5年的经历。中层干部副职一般应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中层干部正职一般应在中层副职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中层干部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任职经历上可适当放宽。

2、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文化程度。

3、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

4、选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5、近三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

6、身体健康。

第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七条

民主推荐按照干部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选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八条

会议投票推荐由全体教职工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1、所属部门(系、部、中心)正、副职负责人;

2、党支部书记;

3、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务工作部负责,应经过下列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提出有关要求,并进行投票推荐;

2、统计推荐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

3、向院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务工作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

党务工作部在民主推荐、资格审查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报党委书记、院长、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一起进行酝酿,并就廉政等情况征求学院有关方面的意见,然后提交党委会集体研究并投票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一般应当

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原则上按1:2的比例确定。

第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三条

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个别中层干部岗位,可由有关的组织机构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务工作部进行考察。第十五条

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应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干部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成立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2、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的主要领导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民意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

5、根据考察情况,党务工作部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汇报。第十七条

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1、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上级分管领导;

2、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

3、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教职工代表;

4、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选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其他考察对象的考察材料,要归入党务工作部建立的干部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九条

党务工作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条

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由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院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尤其是学院分管领导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了解清楚,避免久拖不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务工作部负责人逐个介绍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及任免理由等情况;

2、与会人员进行讨论;

3、对拟任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党委会应到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任前公示制度。选拔担任学校中层干部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外,在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派专人同其谈话,一般由任职单位的分管或联系院领导与其谈话,党务工作部负责人陪同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二十五条

发文任职。任职时间从党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

宣布任职决定。学院任职通知下发后,中层正职、副职的任职分别由有关院领导、党务工作部负责人到其任职部门或单位宣布。任职干部的工作交接,应在任职文件下达后一周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实行试用期制度。选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行任期制。中层干部职务任期为3年,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6年。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

6年的,应当进行交流。重要岗位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3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

第三十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的;

2、在年度考核中,有一年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

3、在干部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率达到35%,并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4、在一个任期内无故离开工作岗位累计超过两个月的(不包括寒假、暑假时间)。

5、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十二条

自愿辞职。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干部职务。自愿辞职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辞职申请,报送党务工作部,由党务工作部报院党委审批。院党委在收到辞职申请书后半个月内予以答复。期间,提出辞职者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引咎辞职。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应当自行提出辞去现任干部职务。

第三十四条

责令辞职。院党委根据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干

部职务。拒不辞职的,免去现职。

第三十五条

干部免职、辞职的工作程序

1、党务工作部根据干部的具体情况,提出免职、辞职的意见;

2、党委会讨论作出对干部免职、辞职的决定;

3、有关院领导或党务工作部与拟免职、辞职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4、发文免(辞)职,并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三十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依照中共中央《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严格执行以上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院长办公会、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7、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准泄露酝酿讨论

干部任免的情况;

8、不准拒不执行学院派进、调出或者交流干部的决定;

9、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拉帮结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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