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_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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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事

中事后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六安市工商质监局权责清单》第8项,权力名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权力类型:行政审批。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以及《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下放管理层级项目要求,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考核发证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基本信息纳入全国信息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利用信息平台技术,方便查询和监管。

二、监管措施 市工商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一)制度监督管理方案。市工商质监局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审批工作的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对企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组织人员培训,资格审核和发证,企业、人员证书使用以及违规处理等。

(二)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管理。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须严格按照“考核规则”进行。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考试机构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参加本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禁止培训、辅导人员参与培训、辅导对象的命题和监考工作。

(三)加强考核发证工作的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只能受理本辖区内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人员的申请,不得受理未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的申请。

(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持证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持证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持证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进行操作、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等。

(五)加强证书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证书。

二、持证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证书的应当撤销,持证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证书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予以注销。

四、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予以补办。

五、发证部门建立特种设备持证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并将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责任追溯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证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和审核发证,或者发证部门未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的,由上一级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其负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级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五)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工作,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

(六)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认定监管。市工商质监局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大力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学习培训。这是规范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的前提,是加强政府权威性、体现政策严肃性的要求。一是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维保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的培训,督促企业转变观念,积极组织和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持证上岗;二是加强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通过培训提升人员的法律法规以及专业业务知识素养;三是规范培训机构行为,要求培训机构注重理论与实际操作,实现培训工作质量上的提高。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营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的普法宣传,灵活多样、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大力提高企业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四)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工商质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质监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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