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会计原则与基本规定_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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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信用社会计原则与基本规定

农村信用社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由社员(股东)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和地方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同时,农村信用社应当遵守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本社的财会制度,加强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与原则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期间、货币计量四个方面的内容。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明确界定会计主体是开展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重要前提。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来说,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

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在会计分期假设下,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会计期间通常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计量,反映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以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信用社的经济业务情况。在各会计期间内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不得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原因、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二)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原则。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确保会计资料正确可靠。不准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不得伪造、篡改会计凭证、账簿,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三)会计核算遵循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及时并序时进行,会计凭证传递、款项划拨不得积压延误,账务必须当日结平。(四)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入账;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五)会计核算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确认和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六)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第二节 会计核算的具体规定

一、会计核算单位的划分

县联社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联社营业部、信用分社、储蓄所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的业务和财务收支,由县联社统一汇总反映。

二、会计记账方法及相关要求

会计记账方法按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贷”为记账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账,发生记收入方,销减记付出方,余额在收入方,并要与有关实物、单证、账簿相符一致。

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三、信用社的会计对象

会计对象(会计要素)包括六项,具体指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

四、会计人员 信用社的会计人员包括会计主管、记账员、复核员、会计辅导员以及县市联社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一般情况还包括出纳人员。会计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但出纳不得兼会计、会计不得兼出纳,授权主管不能兼任临柜柜员,必须坚持钱账分管的原则。但综合柜员制网点除外。

五、会计核算的质量标准

信用社的会计核算质量,要求达到“五无”“六相符”。“五无”是指账务无积压、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账无串户、存款无透支。“六相符”是指会计核算要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六、会计核算的十六项基本规定

会计核算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当时记账,账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印、押、证,分管分用;重要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等十六项基本规定。

七、会计科目的设置

会计科目。会计科目按照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或有资产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表外科目用于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以及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管理等业务事项的核算。

八、核算码

核算码是会计科目的细化,是会计核算的最基本元素,核算码原则上按业务种类和资金性质设定,通常一种业务对应一个核算码。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核算范围正确使用。

九、会计凭证的分类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原始记录,是办理业务和记账的根据。

(一)会计凭证的分类。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又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

1.基本凭证。基本凭证是信用社根据有关原始单证或业务事项自行编制凭以记账的凭证。按其性质分为:(1)现金收入凭证;(2)现金付出凭证;(3)转账借方凭证;(4)转账贷方凭证;

(5)特种转账借方凭证;(6)特种转账贷方凭证;(7)表外科目收入凭证;(8)表外科目付出凭证。

2.特定凭证。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凭证。

(二)会计凭证的使用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和财务活动的书面证明,是账务核算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依据。综合业务系统中的会计凭证主要由交易传票、通用凭证、原始凭证、附件等组成。

1.交易传票。交易传票是柜员在成功完成某一笔业务交易后由系统自动输出的账务性凭证,上面记录了该笔业务必须作出的借贷平衡的一套账务处理过程(表外业务只反映单收或单付)。

2.通用凭证。通用凭证是柜员在做某一笔业务交易的过程中或成功完成某一类业务查询交易以后,根据提示信息由系统自动输出的凭证,分为账务性通用凭证和非账务性通用凭证,如存款利息计算单、贷款利息计算单等(账务性通用凭证),账户开户单、账号查询单、员工现金调拨单等(非账务性通用凭证)。

3.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柜员办理业务,执行交易的唯一凭据,是明确柜员责任的重要依据,用于实时记录、检查柜员账务性交易的正确性及合规合法性。原始凭证主要包括内部专用凭证、存款凭条(免填单式)、取款凭条(免填单式)、借款凭证、收贷凭证、手工开具的贷款利息计算单、收费凭证、联行往账凭证、联行来账凭证、汇票申请书、汇款凭证、进账单、缴款单、支款凭证、支票、回执、整存整取储蓄存单、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等。

4.附件。附件是交易传票、通用凭证和原始凭证记载事项的附件说明,如:发票、销户(作废、收回)存折(存单)、旧系统存单底卡、作废(收回)支票等。

十、会计凭证的填制、审查和传递

(一)会计凭证的填制

填制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凭证的基本要素包括:年、月、日;收、付款人的户名和账号;收、付款人开户社(行)的名称和社(行)号;人民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客户签章;信用社及有关人员印章。

1、书写要求。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应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不错漏、不潦草,书写规范,防止涂改。阿拉伯数字要一个数一个数地书写,不要连写,以免分辩不清。属于套写的凭证必须写透、写清,保证上下一致。

2、数字填写要求。大小写金额数字要符合规范并应正确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要使用规范字。大写金额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使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前没有印好“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符号为“¥”(中间两横),对人民币符号不得随意乱写,以免与数字混在一起,造成差错。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元角分”字样。

3、金额书写要求。大小金额的写法。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阿拉伯数字中间有一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五角。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多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时,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是写成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阿拉伯金融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4、其它要求。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贰拾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的,信用社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信用社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二)凭证的审查

受理凭证时,必须根据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做到内容完整,符合规定。

(三)凭证的传递

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办妥交接、先外后内、先急后缓。除另有规定外,凭证一律由信用社内部人员传递。

十一、账簿的分类与使用

账簿分为总账和明细账(分户账)。分户账一般采用活式账户。主要有4种。

(1)甲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三栏,适用于不计息科目的账户或用余额表计息科目的账户及信用社内部财务性质的账户。

(2)乙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积数四栏,适用于在账页上计算利息积数的账户。(3)丙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适用于借贷双方反映余额的账户。

(4)丁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余额和销账四栏,适用于逐笔记账、逐笔销账的一次性账务,并兼有分户核算的作用

十二、登记簿、余额表

登记簿是用以登记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的重要账簿,也是统驭卡片账的辅助账簿。

现金收入登记簿和现金付出登记簿是记载和控制现金收、付数字的逐笔、序时账簿,也是现金收、付的明细记录。

.余额表是核对总账、分户账余额和计算利息的重要工具,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分户账的最后余额逐户填列。余额表分为计息余额表和一般余额表两种

十二、账簿的记账规则

(一)账簿必须根据有效凭证记载,做到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交由制票人更正、补充或更换,并加盖名章后,再行记账。(二)记账应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套写账页用双面复写纸(含压感账页)、蓝(黑)色圆珠笔书写;红色墨水笔和红色复写纸用于划线和错误冲正及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文字说明。

(三)账簿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不得用复印账页代替原始账页。

(四)因漏记使账页发生空格时,应在空格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因误记使账页发生空页时,应在空页内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员、会计主管共同盖章证明。账簿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栏划“—0-“表示结平。

十三、错账冲正的规范操作

。账务记载发生差错,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改正和冲正。

(一)当日发生的差错。

1.日期和金额写错时,应以一道红线把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错误数字的上边,并由记账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如划错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记账员在右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的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边,并由记账员盖章证明。

2.凭证填错科目或账户,应先改正凭证,再参照1项办法更正账簿。

计算机输入差错按逻辑删除办法处理,重新输入正确数据。

3.账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改时,不得撕毁,经会计主管同意,可换新账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复核,并在原账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员及会计主管同时盖章证明。注销的账页另行保管,俟装订账页时,附在后面备查。(二)次日及以后在本年内发现的差错。1.记账串户,应填制同一方向红蓝字冲正凭证办理冲正。用红字凭证记入原错误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冲销×年×月×日错账”字样,用蓝字凭证记入正确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补记冲正×年×月×日账”字样,并在原凭证上及原错账摘要栏内批注“×年×月×日冲正”字样。

2.凭证金额或科目、账户填错,账簿随之记错,应填制一张与原错误凭证同方向的红字凭证将金额全数冲销,再按正确金额填制蓝字凭证补记入账,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情况,同时在原错误凭证上批注“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3.凭证正确,科目日结单结错,应填制红、蓝字科目日结单进行冲正,用红笔注明“冲正×年×月×日错账”字样,同时在原错误的科目日结单上,批注“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三)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账,应填制蓝字反方向凭证冲正,不得更改决算报表。

(四)同城或异地划款差错,要按联行、联社往来规定凭划(汇)出社电报或查询查复书办理调账,划(汇)入社无权自行调账。(五)凡冲正错账影响利息计算时,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

(六)所有冲正、调账凭证必须经会计主管审查盖章后办理,并将错账的日期、情况、金额及冲正、调账的日期进行登记。十

四、账务核对的相关要求

账务核对分为每日核对、定期核对和不定期核对。

(一)每日核对。

1.总账各科目的发生额、余额与该科目各分户账合计数及日计表各科目发生额、余额核对相符。

2.余额表上各户余额加计总数应与该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3.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的合计数,应与现金科目日结单、现金科目总账借、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现金库存登记簿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4.表外科目余额应与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其中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经管人员必须核对当天领入、使用、出售及库存实物数。

5.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除按上述要求核对外,还应按科目加计凭证借、贷方发生额与计算机打印的科目日结单总额核对相符。

(二)定期核对。

1.使用丁种账页记载的账户,应按旬加计未销账的各笔金额总数,与该科目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2.储蓄科目必须按月通打一次全部分户账(卡)余额,与各该科目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3.贷款借据必须按月与该科目分户账核对相符。

(三)不定期核对。

1.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送来的对账单,应即时换人核对相符。

2.对外账务核对。存折户应坚持在办理业务的当时账折核对相符。各单位的存款账户(使用复写账页的)应按月或季、贷款账户应按季或年填发“余额对账单”与单位对账,限期收回。各单位退回的对账回单,会计人员勾对未达账项无误后,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登记,入库保管。

对于金额大的账户应主动上门对账。3.联行往来的账务核对,按照联行制度规定办理。

4.联社、社内、同业往来均应使用复写账页,记满一页后,即将对账联撕下,及时交对方对账;每月终了,不论账页是否记满,都要将对账联撕下,交对方对账,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更正。

十五、利息计算的有关规定

存、贷款的利息应根据有关规定的计息范围、利率和结息时间、方法,正确计算。储蓄存款的计息和付息办法按《储蓄管理条例》办理。

(一)对单位的存贷款利息,一律转账,不得收付现金。

(二)利息计算的规定。

1.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2.利率的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月)日利率=月利率÷30(天)或=年利率÷360(天)3.结息日期。存、贷款等按年计息的,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按季计息的,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活期储蓄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利随本清的,存、贷款到期日为结息日。

单位活期存款按季(月)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单位定期存款到期清户结计利息,不计复息。逾期或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4.计息起点

计息本金及计息积数合计,以元为起息点,元以下角、分不计息,利息进行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分段计息,其各段利息计至理,合计后计至分。

5、计息天数

(1)定期计息。存贷款用余额表或分户账以积数计算利息的账户,计算天数时,从存入、贷出的当日算起,至取出、归还的上一日止,但在定期结息日计算利息,应包括结息日。其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2)逐笔计息。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对年对月)。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可全部以天数计算,整年的按360天、整月的按30天计算,不满整年或整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在计算时,应注意储蓄存款和打开零头天数的区别,储蓄存款全年不论大月、小月、闰月、平月均按30天计算,贷款则按日历天数计算零头天数。例如2月25日为对月日(2月为28天),3月5日支取存款或归还贷款,零头天数分别为10天和8天。再如5月30日至6月1日储蓄天数为1天,贷款天数为2天。计算公式为:

以整年整月计算的:利息=本金×时间(年或月)×(年或月)利率

全部以天数计算的:利息=本金×天数×日利率

5.其他规定。

(1)存贷款账户结清时当即结息列账。(2)定期存款到期日为例假日,可在例假日前一天支取,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算头不算尾);例假日后支取,按过期支取办法办理。

(3)贷款到期日为例假日,提前归还,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例假日后次日归还按相应后移的天数计收利息,不按逾期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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