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_立法的基本原则有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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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立法目的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

1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原则。2保护经济自由与监管和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垄断行为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除了上述三类垄断行为,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还规定了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也称“卡尔特”,是指经营者为限制或排除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采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1特征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特征主要有:(1)主体是经营者

(2)客观方面是合同、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3)目的和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4)特定的市场条件。2类型

垄断协议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即横向垄断协议;

另一类是处于产业链上下游环节的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3 豁免规定

反垄断法也对以下垄断协议作了豁免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4规制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认定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特征及分类 特征:

(1)行为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目的是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益(3)行为后果是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具体包括:(1)实施垄断价格(2)掠夺性定价(3)拒绝交易(4)搭售(5)歧视性交易

(6)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经营者集中行为

1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和特征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控制其他经营者业务或人事等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特征:

(1)主体是经营者

(2)目的和后果是迅速集合经济力,提高市场份额,提升市场地位,对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有利有弊;

(3)经营者集中属于市场行为中的组织调整行为 2经营者集中的类型

经营者集中一般分为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两类。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并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经营者控制,是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而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3经营者集中控制的方法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性垄断行为

1行政垄断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垄断,是指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特征:

(1)主体:行政垄断的主体指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行为方式:行政性强制交易、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2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种类

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3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方法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目的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主要为两个关系,即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关系和监督检查部门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限制竞争行为有以下四种具体的表现形式:

(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1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经营者凭借的是自身经营优势 3搭售行为是违背购买者的意愿的4搭售行为有损害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四)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采取非法的或者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竞争,从而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混淆行为

1混淆行为,又称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以虚假不实的方式或手段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混淆行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2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1)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验者

(2)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手段(3)经营者的欺骗性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 3混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

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了“未中奖”字样 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件在所有的产品的包装上

(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给予交易对方相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2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3行为的表现方式为: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表现形式有回扣、折扣、佣金、介绍费等。

4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三)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成分、用途、场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2上述主体实施了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活动。

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例】甲经贸公司租赁乙大型商场柜台代销丙厂名牌床罩。为提高销售额,甲公司采取了多种促销措施。下列措施哪一项违反了法律规定? A在摊位广告牌上标明“厂家直销”

B在商场显著位置摆放该产品所获得的各种奖牌 C开展“微利销售”,实行买一送一或买100元返券50元 D对顾客一周之内来退货“不问理由一概退货”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使用、披露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 2认定的前提必须首先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保密性 3行为方式:盗窃、利诱、胁迫或披露、使用等

4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五)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也称掠夺性定价,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抵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低价倾销的构成要件为:

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2经营者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

3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常用的刺激购买力的一种促销手段,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只禁止下列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七)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销售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行为

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主观心态为故意。【例】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种关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表述是正确的?

A新闻单位被经营者唆使对其他经营者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与经营者构成共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经营者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影响其他同业经营者商誉的信息,只要该信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行为

C诋毁行为只能是针对市场上某一特定竞争对手实施的D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主管心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案情介绍】甲市第二酿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啤酒深受人们喜爱,已经在当地形成品牌。为了帮助这种啤酒进一步扩大知名度,开拓外地市场,甲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蓝星”为主。同时,第二酿酒厂通过电视、报刊广告公开承诺,用餐者凭该啤酒外包装上的特有标签,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奖励。这样一来,“蓝星”啤酒销量节节高升。第二酿酒厂在为当地创造了大量利税的同时,也一跃成为甲市的“形象企业”、“名片企业”。但是,其他品牌的啤酒的销售状况却因此越来越困难,经销商们对市政府和第二酿酒厂的做法议论纷纷,颇有微词。

问:市政府和第二酿酒厂的行为是否正当?

【案情介绍】“商务通”是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研制生产的产品,其广告词“呼机、手机、商务通,一个都不能少”及“商务通,科技让你更轻松”等广告语,给公众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该产品自1998年投放市场以来,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销售额一直在全国同类产品中保持领先地位。恒基伟业公司也因此在海内外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2000年初,北京建达篮德科技有限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掌上通”的产品,为宣传该产品,建达蓝德公司于2000年3月19日、3月21日和3月24日,分别在《参考消息》、《南方周末》等报刊上刊登了广告。在广告中使用了醒目的大号字体“网都上不了,商务怎么通”,“商务”两字的字体与恒基伟业公司“商务通”广告中使用的“商务”两字字体无明显区别,同时还写有“还在把上不了网的电子记事本当做掌上电脑?想在网络化生活中继续领先于人,您应该选择真正的掌上电脑掌上通”等字样。

恒基伟业公司认为,该广告明显针对本公司的“商务通”系列产品,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商品声誉,给“商务通”的销售带来了负面影响,遂将建达蓝德公司告上了法庭;建达蓝德公司辩称:第一,原告的“商务通”并非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第二,在广告中使用的字体是电脑字库中的海报体,不是“商务通”专用的特殊字体,不能因为“商务通”使用了该字体就禁止他人使用。第三,广告意在提醒消费者电子记事本不是掌上电脑,其上不了网是事实,并不存在恶意诋毁原告产品的问题。第四,“商务通”与“掌上通”不是同一类的产品,二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经法院查明,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计算机按照其功能、配置、用途、运算速度等技术性能指标的不同,分为大型计算机、中型计算机、小型计算机和微型计算机。“商务通”和“掌上通”皆为微型计算机小型化产品。【几种观点】

“商务通”上不了网是事实,“掌上通”只是强调了这一点,并无不妥

“掌上通”的广告属于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商家的“比较广告”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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