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公租房管理办法_单位公租房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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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公租房管理办法

为有效管理学院公租房,提高使用率,以有利于工作为原则,确实解决部分教师的住房困难,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该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租赁公租房适用条件

一、住宿人数配置

1、常住为主的教师宿舍安排2人套间。

2、以中午休息为主的教师,安排集体套间。

二、入住教师申请资格条件

1、广州、佛山均无自住房,佛山校区无宿舍安排的教师,分配2人套间。

2、佛山有自住房,广州无房的教师,分配集体套间。

3、佛山校区有宿舍安排,并在佛山校区工作为主的教师,偶尔在广州校区工作,分配集体套间。

4、符合资格的教师,按照入校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入住。

第二条 公租房管理规定

1、教师公租房属于学院公有财产,内部所有配置设施所有权归学院,使用权归入住者;

2、入住者必须爱护、保护公共财产,交付给入住后,一切维护、使用均归入住者,若出现人为损坏、丢失等,由入住者负责维修或赔偿。

3、公租房使用归学院教职员工,不能租赁或转借给他人居住,一经发现,学院将收回该房屋,并罚款入住者3个月租金(按照市场价33元/平方米)。

4、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内交付租金、水电费,若不按规定时间交付,学院有权收回房屋。

5、若入住教师因个人原因不再入住,提前一个月提交退房申请,房租由学院收到申请后下月退还。

6、公租房原则上不得装饰装修,若要简单装饰装修,不得破坏其房屋结构,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住房者自己承担,在退还住房时,学院不予任何补偿;若要拆除其装饰装修,必须恢复其住房原貌。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严禁违章搭建。

7、在编教师若登记结婚,应主动向后勤保卫管理处上报。若婚后3个月内未有上报,一经发现,除补缴18%公积金外,另罚款3个月租金(按照市场价33元/平方米)。

8、未经同意,教职员工不得擅自使用空置公租房。一经发现,除补缴房租,另罚款3个月租金(按照市场价33元/平方米),并撤销入住资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住对象应当退还公租房

(一)本人或配偶已在广州取得住房的;

(二)与学院解除聘用关系的;

(三)经确认,已不符合租赁教师公租房条件的;

(四)已办理调离、退休、退职手续或死亡的;

第四条 符合退房条件,应当退房又拒不退房者,由学院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第五条 申请租赁教师公租房的教职工应如实上报申请材料。若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租赁教师公租房资格。

后勤保卫管理处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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