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实施办法_巢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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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学院文件 校字〔2016〕12号

关于印发《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 及大病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校直各单位:

《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巢湖学院 2016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

及大病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身体健康和医疗康复,进一步完善学校医疗补助和大病救助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分管校长为副主任,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及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教职工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工作办公室”(下称医助办),负责教职工医疗补助、大病救助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医助办设在后勤管理与基建处。

二、对象和范围

(一)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对象

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对象为学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和退休教职工。

(二)下列情况可以享受医疗补助或大病救助 1.教职工在我校门诊定点医院或校医院发生的且符合职工医保诊疗、用药目录的门诊医药费用;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经巢湖市医保中心按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报销后,属于医保范围以内的自付部分医药费用。

2.教职工发生下列情况可以享受大病救助:(1)经二甲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确诊患有下列各种疾病:各种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患者;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心脏瓣膜手术、心脏起搏器安装术;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瘫痪、肢体缺失;双目失明;Ⅲ度烧烫伤;重度感染性疾病。(2)发生重大创伤,或患有不在上述病种之列但确属重大疾病,且自付和自费医药费用达到本人年工资30%的。

3.离休、退休副厅及以上干部按有关政策执行。4.经确认,凡属见义勇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市医保中心核报后的剩余部分,实报实销。

5.经确认,因公受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市医保中心报核报后的剩余部分,实报实销。

6.经公安机关认定,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市医保中心核报后属于医保范围的自付部分,可按实际类别报销。

7.属国家乙类以上传染病严控病种的住院医药费经市医保中心核报后的剩余部分,以及后续门诊治疗复查费用,实报实销。

(三)下列情况不得享受医疗补助或大病救助 1.冒名顶替,伪造或篡改病史、单据,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2.因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自伤以及犯罪或拒捕造成伤残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3.违章驾驶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或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4.正常健康体检、疗养、特殊护理。义牙(镶牙)、义眼、假肢。以及与原发性疾病无关的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及其他康复医疗行为及用品。

5.整容、美容、健美等非疾病治疗行为。非功能性矫形整形手术、变性手术(但经公安机关认定,因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手术、外科整形〈功能恢复〉手术不在此限)。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预防和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单纯性的功能性检查),各种医疗咨询和医疗鉴定。

6.其他经学校认定不得享受补助的。

三、门诊医疗补助

(一)门诊医疗补助标准

教职工在我校门诊定点医院或校医院发生的且符合职工医保诊疗、用药目录的医药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

1.教授(正高)、在职厅级干部95%; 2.退休教职工90%; 3.其他教职工85%。

上述补助年最高限报额8000元。补助情况实行校内公示制度。

(二)医保个人账户

教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内的资金用于个人自购非处方药、社区医疗就诊等,其医药费用既不扣除也不能报销,但凭有-4-

效凭据可纳入门槛费基数核算。

(三)门诊定点医院

巢湖市:安医大巢湖附属医院(原巢湖市一院)、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原巢湖市二院)、合肥市骨科医院(原巢湖市骨科医院)。

合肥市:合肥市第一、二、四、六人民医院。安徽省:安徽医科大学第一、二附属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胸科医院(原肺科医院)。

(四)门诊就诊与转诊

门诊检查超过600元的单项检查需经医助办批准(急诊及危重病可先就医后补办)。需要在学校门诊定点医院以外的医院就医的,应凭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提出书面转诊意见并经医院门诊部签章确认后,经“医助办”签署意见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能办理报销。

(五)异地门诊

外出(包括出差、探亲、旅游等)、进修人员及未办理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异地发生紧急救治(急性病)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方可予以报销。慢性疾病未经转诊发生的异地医院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六)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在医保中心确定的异地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门诊医药费用,可予以报销。

(七)“特殊病”门诊

-5-经医保中心办理了特殊病申请手续的,在医保指定的“特殊病”门诊就诊时的医药费,在医保规定的限额内自付部分(包括门槛费)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仍按门诊费用类别报销。

(八)药店购药

非特殊情况(危重疾病抢救除外),在药店自行购药费用不予报销。

(九)门诊医疗补助的报销

凭定点医院门诊收款收据、有效完整病历、检查报告单以及异地就医转诊单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办理报销手续,并填写《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报销单》。

四、住院医疗补助

(一)住院医疗补助标准

教职工在医保定点医院(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医保中心确定的异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在经过医保报销后,属于医保范围自付部分(包括门槛费)的医药费,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

1.教授(正高)、在职厅级干部95%; 2.退休教职工90%; 3.其他教职工85%。

上述补助年最高限报额20000元。

(二)住院转诊

需转至异地(合肥、巢湖以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应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并在“医助办”办理备案手续(急诊及危重病可先就医后补办)。

(三)住院医疗补助的报销

凭治疗医院提供的出院记录(小结)、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及医药费市医保结算清单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并填写《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报销单》办理报销手续。

五、大病医疗救助

教职工发生符合享受大病救助的情况,经市医保中心和学校报销后,个人自付的累计医疗费用达到本人年工资30%的,按1-20000元报75%;20001-100000元报80%;100001元以上报95%的比例,分类给予补助。大病医疗救助额度不设上限。

六、报销办理

报销手续原则上应由病人本人办理,特殊情况可由病人亲属代为办理,但需有病人本人的签名。

(一)报销时间

1.门诊医疗补助费报销:每年1月办理报销上一年度费用。

2.住院医疗补助费报销:经市医保中心报销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3.大病救助医疗费报销:视具体情况,实时报销。

(二)报销程序

1.本人填写《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报销单》并附相关材料;

2.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医助办”按《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报委员会审批;

3.各项审批结束后,赴财务处办理医药费结算与支付。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医助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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