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早退与旷工管理办法(暂行)_迟到早退旷工管理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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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早退与旷工管理办法(暂行)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在1个考勤月内第一

次迟到或早退不计,本单位(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事假两小时计,第三次以四小时计,以后每多一次即累加2小时计算。折合的事假,均按事假规定办理。

2、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15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

超过15分钟至1小时之内的,按旷工1小时论处;超过1小时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提前15分钟至1小时之内下班者,按旷工1小时论处;提前1小时下班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二)、旷工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一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2、请病假未能出示相关医院病假单,请婚假或丧假时未能提

供相关证明的。

3、以虚假理由请假以及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开工

作岗位的。

4、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未归以及

假期已满不办理销假手续的。

5、申请调离公司,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

6、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

员工旷工,可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按规定扣发薪酬。月累计旷工达3天及以上的,予以劝退;年累计旷工达15天及以上的,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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