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概要_甘肃省教育经费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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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财务管理,全面落实国家有关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经费,是指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拨款和义务教育学校依法取得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时转批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审核义务教育学校经费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经费申请;按规定提出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执行;监督义务教育学校落实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对义务教育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价;定期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第八条 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指定专人分工负责,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学校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科学编制学校经费预算并严格执行;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设置学校资产台账,按相关规定做好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加强会计核算,全面如实反映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管理状况,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九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核汇总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一下”阶段,财政部门根据财力供给情况、预算建议数等核定下达教育部门总预算控制数,教育部门根据有关情况进行调整后下达各学校。

“二上”阶段,学校依据预算控制数调整预算,形成预算草案并上报教育部门;教育部门重新审核汇总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下”阶段,财政部门向教育部门正式批复年度预算,教育部门根据财政预算批复学校预算。预算批复需明细到学校等二级预算单位。

预算编制过程中教育主管部门、乡镇中心校(学区、教管中心等,下同)应落实组织指导、汇总审核职责,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代编学校预算。教育主管部门批复学校预算时必须采用正式规范文本。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因国家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化确需调整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净额并入学校总账反映。食堂结余款项滚动使用,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贴等支出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同级人民政府也不得以发展义务教育的名义要求义务教育学校举借债务。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执行。各项支出要据实列支,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不得混用。凡满足固定资产构成条件的,购货发票后必须要附上由购买学校填置的入库单;凡满足低值易耗品构成条件的,购货发票后必须要附上由购买学校领用分发签字。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学校人员经费严格按照国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使用,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出台和发放除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津贴、补贴和福利。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具体开支范

支付管理规定执行,进一步减少中间环节,规范和简化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快捷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中用于购买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并在学校年度收支预算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九条 义务教育学校专项资金中达到同级财政规定的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额度的支出,必须编制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未经同级财政投资评审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实施,不得拨付款项。

第三十条 义务教育经费实施绩效管理。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绩效评价成果,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会计培训

第三十一条 会计培训是加强经费管理、提高会计质量的关键。各县(市、区)要把财务人员,尤其是乡中心校核算办会计的考核和培训放在工作首位,德能兼备,以德为先。要采取座谈交流、专家辅导、业务部门划片帮带等多形式开展会计业务培训。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建立义务教育经费财务支出管理集中汇审制度,由局财务股或会计核算中心牵头,局监察室、审计股等部门配合,组织核算办会计、出纳及学校报账员等财务人员,分的要求,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监督指导,提高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在经费预算管理和使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管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同时落实好财务人员待遇,在职称、评优选先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所)、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的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有关部门对市州、县市区教育工作目标考核和督导评估检查时,涉及义务教育学校经费管理相关内容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13.债权债务不变。学校财务收归核算办管理后,债权债务仍属于原学校,各学校要强化资金管理和财产管理,定期清理债权债务,确保国有和集体资产不流失。

第四条 核算办受乡镇中心校的管理和县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与指导,负责乡镇中心校及所属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履行好服务与监督的职能。

监督职能包括: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善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更正和补充;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凭证不予报销;对不符合预算的项目支出不予报销;发现账务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不予报销;对所属学校不合理收支不予办理;对各校备用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服务职能包括: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分校进行财务核算;指导各学校合理编制预决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增收节支;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各学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按时向各校提供各种会计报表和会计信息资料,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考核和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向财政、审计等相关单位提供会计信息资料,定期公开财务预决算及相关会计信息;加强对所属学校资产的管理,确保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的安全;做好各校会计资料的整理归类、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五条 核算办设主办会计和资金会计各1名,会计人员须具备会计从业人员资格。核算办会计人员的任用、调配等按县(市、区)教育局有关财务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32.零星开支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根据学校规模,路途的远近和安全要求,制定备用金限额标准,一般应控制在3000-10000元。各学校在银行开设账户作为备用金专用账户。

3.设备购置、基建维修、个人福利及奖惩兑现等专项资金的支出,按政府采购和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报批制度。基本建设项目应设立专账核算。

4.核算办按照各学校的预算办理收支核算业务。各项支出按计划、按进度、按程序支付,专款专用。对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资金使用范围的不得报账。

5.核算办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出学校各项费用,补充备用金。

6.核算办每月上旬将上月的财务报表送达各报账学校。7.严禁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截留学校统一采购的实物。

第八条 银行账户的预留印鉴:核算办为核算办财务专用章及财务负责人、主办会计印鉴;学校为学校财务专用章及财务负责人和报账会计印鉴。

第九条 报账程序:报账会计对经财务负责人、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的原始票据初审核后按规定整理原始凭证,填制报账单并送主办会计审核,无误后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十条 各报账单位要及时报账,无特殊情况当月发生的会计业务不得拖延到下月办理;超过两个月未报账的票据,报销时

5第十六条 各学校要规范津补贴、绩效工资的发放,不得自行扩大经费开支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得自行设置津贴补贴项目,不得自行提高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第十七条 各学校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按照省上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学校每年至少在年终时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盈盘亏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九条 核算办和学校要加强票据管理,对从上级单位领取的经费往来票据要建立台账,领用、发放、缴销做好跟踪记载,防止票据丢失、毁坏,杜绝收款迟、错、漏入账现象。

第二十条 会计档案分月装订成册,分校分年整理归档,在核算办保管满一年后,于第二年12月31日前移交学校永久保存,同时办理移交手续。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小学校经学校申请、核算办同意后可在核算办保存。

第二十一条 奖惩规定:

(一)对认真贯彻执行财经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下列行为属于违纪违规行为:

1.不按规定执行资金上解,坐收坐支的,代收代管经费不全额上缴核算办银行账户的;

2.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未经批准自行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

7义务教育经费集中核算支付中心,对县直学校和乡镇中心校统一设账、集中管理、分户核算。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执行本细则。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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