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师道德与法律常识_技师道德与法律常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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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道德

======================== “道”客观性较强,指外在的规范要求

“德”主观方面,指人们内心精神方面的东西

道德: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是对人们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道德的起源:

1、社会关系的形成是道德赖以产生的客观条件

2、人类自我意识形成和发展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

3、劳动实践是道德产生的动因

4、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现使道德的产生从可能转化为现实 道德的本质: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道德的功能:

1、认识功能

2、调节功能

3、教育功能

道德的作用:道德功能的发挥和实现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实际效果,就是道德社会作用 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1、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是一致的2、借助本阶级道德为法律辩护,借助本阶级法律维护道德

3、都是引导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4、从作用看,两者互相补充

道德与法律区别:

1、起源看,道德产生与人类社会的形成是同步的,法律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形成方式看,法律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制订的,道德是在共同物质生产、生活形成的3、表现形式看,道德存在人们意识和社会舆论中,比较抽象,法律是国家意识的体现,明确具体

4、调整范围看,道德涉及社会关系各方面,法律只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

“以德治国”----2001.1江提出“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

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内容:

1、以整体利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为重,强调对社会、民族、国家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2、推崇“仁爱”原则,追求人际和谐

3、倡导言行一致,强调恪守诚信

4、自强不息和追求崇高的精神境界

5、提倡身体力行的基本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 中国革命道德传统基本内容:

1、追求真理的精神

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艰苦奋斗、勤俭创业的精神

4、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的精神 ======================== 弘扬社会主义道德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2006.10提出,2007.10.15 胡强调“建设。。,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意义:

1、提出。。,向世人展现我党思想上精神上的旗帜

2、提出。。,是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的需要

3、提出。。,有利于引导全社会在思想道德上共同进步

4、提出。。,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需要

5、建设。。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科学内涵: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灵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主题),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精髓),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基础)

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1、勤奋好学,学以致用

2、坚定理想,爱岗敬业

3、积极进取,奋发有为

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重大意义:

1、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内在要求

2、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道德必要条件

3、是推动思想道德建设的需要

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科学内涵:“八个为荣、八个为耻”是核心内容之一。“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精神概括;“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是为人民服务继承与弘扬;“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对科学思想精神坚持与呼唤;“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概括了劳动问题根本态度;“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是对集体主义精神的揭示;“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是对职业道德基本要求的概括;“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是对公民法制观念的强调和要求;“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是对艰苦奋斗精神的放大

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1、把握“一个根本方向”

2、坚持知与行的统一

3、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工人阶级应当发挥主力军作用

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历史演变:1949.9=提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

1982.12=提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2001.10=《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概括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主要内容:“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社会公德:是人们用以维护公共生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关系,为人们所公认并自觉遵守的公共生活行为准则 社会公德特点:基础性,共同性,稳定性,继承性

社会公德基本规范:

1、维护公共秩序

2、文明礼貌

3、诚实可靠

4、助人为乐

5、爱护公物

6、保护环境

7、遵纪守法

8、树立良好的网络道德风尚

家庭美德主要规范:

1、尊老爱幼

2、男女平等

3、夫妻和睦

4、计划生育

5、勤俭持家

6、邻里团结 ======================== 职业道德: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职业道德的本质:

1、是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

2、是职业活动对职业行为的道德要求

3、是调节职业活动形成的各种职业关系的手段

职业道德基本特征:

1、职业性

2、从属性

3、强制性

4、继承性

5、实践性

6、多样性

职业道德社会功能:

1、促进职业活动的健康进行

2、对社会道德风尚产生积极影响

3、职业道德是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

4、职业道德可以促使人们自我完善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本质特征:

1、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之上的2、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核心是为人民服务

3、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批判的继承了历史上优秀的职业道德传统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构成要素:

1、职业理想

2、职业态度

3、职业义务

4、职业良心

5、职业技能

6、职业纪律

7、职业作风

8、职业信誉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社会作用:

1、对经济建设促进作用

2、对文化建设的促进作用

3、对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维护作用

4、是维护社会主义职业活动正常进行的保证 ========================= 职业道德原则: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集体主义和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社会主义职业劳动

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1、正确认识职业价值

2、树立正确职业理想

3、培养对职业真挚情感

4、磨砺职业意志

5、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和习惯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1、爱岗敬业

2、诚实守信

3、办事公道

4、服务群众

5、奉献社会

机关事业工人职业道德规范:

1、热爱本职,优质服务

2、热情友好,群众至上

3、真诚公道,不谋私利

4、不卑不亢,一视同仁

5、钻研技艺

6、开源节流,提高技艺

7、遵守纪律,服从调度

8、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 道德修养内涵:个体在道德意识、道德行为方面,自觉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所进行的自我审度、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改造、自我完善的活动,被称为道德修养

道德修养基本特征:

1、要解决社会道德体系与个人道德选择能力、实践能力的矛盾

2、本质是自我改造、自我陶冶、自我解剖

3、内在驱动力来源于内在的道德要求

职业道德修养内容:

1、职业道德品质(职业道德认识,情感,意志,信念,行为习惯)

2、职业道德境界(雇佣型,尽职型,献身型)

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意义:

1、是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途径

2、是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条件

3、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

职业道德修养途径:

1、认真学习,省察克治

2、知行统一,律己律人

3、积善成德,防微杜渐

4、长期修养,坚持不懈

职业道德教育:指为了促使人们正确履行职业职能,对其实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道德教育活动 职业道德教育特点:

1、目的性

2、多元性

3、具体性

4、实践性

5、自觉性

6、重复性

职业道德教育内容:

1、正确的职业观教育

2、主人翁劳动态度教育

3、履行职责,遵守职业纪律

4、职业事业心教育

5、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6、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7、荣辱观教育

职业道德评价:就是善恶评价,从某种既定的或为某一社会、群体所认同的道德价值出发,对劳动者的职业行为作出正当与否的评估,是职业道德教育活动的实践环节。

职业道德评价标准:

1、第一层次的职业道德标准

2、第二层次,统治阶级的愿望、道德要求

3、第三层次,反映人类社会总体趋势职业道德标准

职业道德评价方式:自我评价,社会评价 ======================== 法律常识

======================== 广义法律: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

狭义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基本特征:

1、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2、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律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4、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的本质:指法律相对于其他现象而言的一些基本属性。(阶级性、国家意志性、物质制约性)法律的起源:随着私有制、阶级的出现而产生。法律的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律(最早的)、封建制法律(法自君出、言出随法,儒家思想)、资本主义法律(英美法系-普通法、大陆法系-罗马法)、社会主义法律(1954第一宪法)法律渊源(法的具体形式):

1、宪法

2、法律

3、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法律

7、国际条约

法律体系:指一国全部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所组成的有机的统一整体。(2010年底,236件有效法律行政法规690件,地方法规8600件)

法律体系的构成:

1、宪法(根本法,立法依据)及宪法相关法

2、行政法(一般行政法,特殊行政法)

3、民法(民商法)(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基本特征:

1、。。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建立的2、。。体现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3、。。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具体化、法律化、制度化

3、。。具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特点 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作用:

1、。。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公有制为主的经济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2、在政治领域中的作用(在保证人民民主反面,在实行对敌专政方面)

3、在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4、在外交中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遵循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司法独立公正原则,人权保障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96年2月8日 江泽民发飙了“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1996年3月7日,通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治国方针 1997年9月12日,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

1、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3、实现“民主的法治化”和“法治的民主化”

4、国家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形成得到良性循环

5、“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制度得到有效保障

6、国家法律秩序稳定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性,紧迫性:

1、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根本保证

2、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

3、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

4、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5、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规定了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反映了国家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个人的活动准则。

宪法的特征:

1、内容上,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地位或法律地位上,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效力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经过比普通法更严格的程序(常委或1/5代表提议,2/3代表通过)

宪法相关法: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选举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国防法,领海和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

宪法历史:1954,1975,1978,1982(12月通过)宪法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

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国体(国家性质):指社会各阶层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国体:

1、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政体(政权组织形式):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组成国家机关以实现其统治的形式。

我国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选举制度(选举权的普遍原则,平等性原则,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举,无记名投票原则)

国家结构形式:

1、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国家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行政区域(a: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州、市;乡、民族乡、镇;

b:特别行政区)

我国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基础; 经济成分(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外商投资经济);

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公民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2、人身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社会经济权利

5、文化教育权

6、特定公民权利

7、监督权利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总和。

国家机构组织、活动基本原则:

1、坚持中共领导是根本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原则

5、效率和精简原则

6、联系群众和为人民服务原则 国家机构体系:(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地方各级人大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六届人大四次)(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公司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财产继承关系)和人身关系(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知识产权中人身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公民(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

2、法人

3、其他民事主体 民事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无效的,可撤销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民事权利: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民法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分:财产权益,非财产权益)----------------------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债权(债发生原因: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单方面民事行为之债;

债的担保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知识产权(无形财产权)-(六种: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产品权,集成电路布线设计权,商号权)人身权

1、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

2、身份权(监护权,亲属权,荣誉权,)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照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1、有损害行为的存在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3、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丧失其胜诉权的一种制度。

分一般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2年)和特殊诉讼时效(1年)

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开始算,侵害日超过20年,不予保护 ======================== 物权法: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2007.3.16通过,2007.10.1实行)物权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基础。“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是物权法的核心

国家所有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确认物权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物权公示原则------------------------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叫契约

合同法律特征:

1、是双方或多方的,2、是当事人达成的协议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4、一经生效共同遵守 合同法(1999.3.15通过 1999.10.1施行)=15种合同 合同形式(书面、口头、其他形式)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1、过失相抵

2、受害人故意

3、第三人的原因

4、不可抗力

5、正当防卫

6、紧急避险 侵权损害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

2、财产损害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

特殊侵权责任:

1、产品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

4、环境污染责任

5、高度危险责任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7、物件损害责任---------------------------婚姻法(1980.9.10通过,2001.4.28修改)

婚姻法:从调整范围看,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

从社会关系看,包括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违反婚姻法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继承法(1985.4.10通过 1985.10.1施行)

继承法基本原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权男女平等,养老育幼,权利与义务向一致,互谅互让。--------------------------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12.29)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公司设立条件:股东人数(50人以下)出资最低限额(3万)章程 名称 组织机构 公司住所 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万

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公司设立条件:发起人人数(2人以上200人一下)发起人认购股本有最低限额 符合法律规定 章程 经创立大会通过 名称 公司住所

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企业及企业在设立、管理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国有企业法-1988.4,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行政法主体:

1、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家公务员)

2、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另一方)

3、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作为人民群众的个人、组织)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按对象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

行政复议:指相对人人为行政主体侵犯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申请,复议机关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知道行为日60日内申请,5日审查,60日复议决定)

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原则:

1、合法原则

2、信息公开、公平合理、一视同仁原则

3、便民原则

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6、规范和约束权利原则 7监督原则

行政许可实施:

1、申请预受理

2、审查与决定(5日告知需补正的内容,20日做决定,可延长10日,集中办理不超45日,可延长15日)

3、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行为。

行政处罚分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行政赔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有国家承担赔偿的制度

治安处罚法(2005.8.28通过,2006.3.1施行)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规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出发的行为。

治安处罚(公安机关)分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集会游行法(1989.10.31)基本原则:

1、政府依法保障原则

2、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3、和平进行原则 ====================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调整对象: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经济法基本原则:国家调控原则,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鼓励自由竞争反不正当竞争相结合 不正当竞争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强制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降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搭售行为,不正当奖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通谋投标行为,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反垄断法:是在防止和制止垄断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7.8.30通过 2008.8.1施行)反垄断法适用主体---经营者

适用对象---垄断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保护公民消费权益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10通过,1994.10.1)包含: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知识获得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税法的职能:

1、税收成为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筹集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主要固定来源,2、税收是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均衡分配,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

3、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杠杆

4、税收是强化国家经济监督,健全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有力武器 税法调整对象的分类:税收体制关系,税收征纳关系

税法构成要素:

1、征税主体(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

2、纳税主体(单位、个人)

3、征税对象

4、税种、税目

5、税率(比例,累进,定额)6纳税环节

7、纳税期限

8、减税、免税

9、违章处理 税法的分类:实体税法(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2007.3.16,个人所得税)程序税法 ====================== 劳动法(1994.7.5通过 1995.1.1施行)

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改进劳动组织、提高劳动身产率原则,民主管理原则,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享有劳动保护和休息权利原则,享有物质帮助权利原则,遵守偶劳动纪律的义务的原则,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

劳动就业原则:就业平等原则,相互选择原则,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 工作时间:(每日8h 每周40h 延长每日1h 最多3h 每月不超36h)休假时间:法定假日 年休假

工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同工同酬

加班工资:延长支付150% 休息日支付200% 法定假日300% 女职工保护:禁止第四级强度劳动,7月孕期不得延时、夜班,90天产假,1年哺乳期

劳动合同法(2008.1.1)种类: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必备条款,约定条款

安全生产法(2002.6.29通过,2002.11.1施行)三大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从业人员义务:自律遵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义务,危险报告义务 社会保险制度特点:社会共济,责任分担,国家干预和主导

社会保险制度适用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新型农村社会,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会的性质: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工会活动准则:

1、以宪法为准则

2、坚持党的领导

3、依照工会章程独立工作 工会组织(基层工会组织,地方工会组织,产业工会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 刑法(1979.7.1)(1997.3.14修订,10.1施行)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刑法基本原则:

1、罪行法定原则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 适用范围: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特征:

1、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活动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3、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犯罪过失)

正当行为: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对国家、人民有益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预备

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1、犯罪主体(2人以上)

2、客观方面(共同犯罪行为)

3、主观方面(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形式: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种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刑罚:是国家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是指刑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体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刑罚的裁量:简称量刑,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的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两个基本环节---定罪、量刑)

刑罚裁量制度:

1、累犯(5年再犯)

2、自首和立功

3、数罪并罚

4、缓刑

刑罚执行制度:

1、减刑(不少于1/2,无期不少于13年,死缓不少于25年)

2、假释(已执行1/2,无期13年上)追诉时效: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时效为5年,5年-10年有期徒刑的—时效为10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时效为15年,无期、死刑—时效为20年

犯罪种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类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种类有400多具体罪,常见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 诉讼法:是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遵循的法律规范总称 非诉讼程序法:是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交给非司法机构审理的一种制度(包括:仲裁法,人民调解法)诉讼法种类: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诉讼法基本原则:

1、共有原则

2、特有原则

证据: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特征。

证据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合法的责任

证据保全: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加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加人进行诉讼活动,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1.4.9通过,2007.10.28修正)

民事诉讼法原则:

1、当事人平等原则

2、辩论原则

3、调解原则

4、处分原则

5、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原则

6、支持起诉原则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5、陪审制度 民事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一般、特殊地域)

3、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民事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诉讼代表人

4、第三人

5、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2、第一审简易程序

3、第二审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5、6、执行程序

7、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法: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1989.4.4通过,1990.10.1施行)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选择管辖

4、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行政诉讼参加人:

1、原告

2、被告

3、共同诉讼人

4、第三人

5、行政诉讼代理人(法定、委托代理人)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和受理

2、第一审程序

3、第二审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

5、执行-----------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司法机关和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原则:

1、专项职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4、辩护权原则

5、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6、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7、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依法监督原则

刑事诉讼管辖:

1、立案管辖(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刑事诉讼程序:

1、立案

2、侦查(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3、起诉(公诉,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审判(审判组织:合议制,独任制)

5、执行(执行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

刑事执行依据: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人格尊严受到保护权,聘请律师权,获得法律帮助权,辩护权,获得公平审判权,上诉权与申诉权

被害人权利:自诉权,聘请律师协助权,协助检察机关行使控诉权,申请抗诉权,申请经济赔偿权------------------仲裁:指纠纷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发生后,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第三者对纠纷评判,做出对争议双方都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

仲裁法:规范和调整仲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1994.8.31通过,1995.9.1施行)

仲裁法适用范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继承这些具有人身权内容的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仲裁法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法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协议: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仲裁程序:

1、申请

2、受理(5日)

3、仲裁庭组成4、开庭

5、裁决-------------------人民调解: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间纠纷活动(1954.3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通则,1982载入宪法,1989颁布组织条例,2010.8.28通过,2011.1.1施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原则:当事人自愿、平等基础调解,不违法,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二阻止通过仲裁、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调解程序:

1、调节的启动

2、调解员的选择

3、调解的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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