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村民自治在现阶段的突出矛盾及对策_村民自治为例论文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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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 毕业论文

题 目 村民自治在现阶段的突出矛盾及对策

名 教育层次

业 教 学 点

目 录

论文摘要—————————————————————————————(2)关键词——————————————————————————————(2)正文———————————————————————————————(2)

一、现阶段村民自治存在的突出矛盾—————————————————(2)(一)日益扩大的民主参与需求与制度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2)(二)不断增长的民主发展需求与相对滞后的民主发展环境之间的矛盾———(4)

二、现阶段村民自治存在的突出矛盾原因分析—————————————(6)

(一)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矛盾冲突的原因分析—————————————(6)

(二)村委会与党支部矛盾冲突的原因分析——————————————(7)

(三)村委会与村民矛盾冲突的原因分析———————————————(7)

三、解决现阶段村民自治中突出矛盾的对策——————————————(8)

(一)提高村民和村干部的素质,为搞好村民自治培育合格主体——————(8)

(二)明确权责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村民自治的行政干预——————(9)

(三)理顺“两委”关系,促进村民自治高效运行————————————(9)

(四)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为村民自治奠定物质基础——————————(10)参考文献————————————————————————————(11)村民自治在现阶段的突出矛盾及对策

{摘要}: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农村政治生活的一项重大变革,它的实施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如何推进村民自治、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我国政治制度建设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探讨制约这一制度实施的主要因素,并提出加强和推进村民自治的若干思考。

{关键字}:村民自治;农村发展;矛盾;问题;对策

当前,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受体制、观念等方面的影响,部分地区村民自治的运行往往偏离了有序规范的运行轨道,村委会面临一定的矛盾冲突。本文通过对村民自治过程中村委会面临的矛盾冲突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矛盾的对策,以期推动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有序发展。

一、现阶段村民自治存在的突出矛盾

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其实质就是实现乡村治理的民主化,将村庄治理的权力归还村民群众。推行村民自治以来,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进展相当迅速。但是,在现阶段村民自治发展中,也形成了一系列突出矛盾。

(一)日益扩大的民主参与需求与制度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

“民主化必须与制度化相匹配。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一种制度化的民主形式,即村民自治的主体、内容、组织形式和运作,都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安排的,体现着国家意志”在现阶段村民自治实践中,随着利益诉求日益强烈,村民的民主参与日益扩大,法律制度建设却相对滞后,不能有效地将民众的参与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主要表现为:

已有村民自治制度执行不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试行到正式实施已有二十多年,各级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相应法规。但是,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种种不依法治村的现象,致使已有的村民自治制度得不到有力的贯彻执行。

村民自治运行制度不健全。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现象、新因素,而相关的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显得滞后,致使部分村民自治行为难以寻找到充分的制度依据,导致了一些无法可依的情况。

村民自治的无法可依,还表现在缺乏可行的程序性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说,民主的精髓在于有一套严格、公认和可操作的程序。由于法律过于刚性,而与法律相配套的程序又不健全,导致实践中操作困难。

村民自治的奖惩、救济制度不完善。任何一项完整、理想的制度都应该由两部分构成:一为规范性制度安排,二为惩戒程序性制度安排,必须是行为模式与制裁手段的统一现行村民自治制度明显呈现出两部分的分离,行为模式与制裁手段的脱节。

特别是在制度建构中只规定村级组织、村干部应该做什么,而没有明确地规定做或不做什么将受到何种奖励或惩罚。对公共权力组织及村干部的行为过错,缺少责任追究和罪错惩罚的具体规定。

此外,现行的村民自治制度未能对村民自治权利保护和救济做出必要的制度安排。面对村民自治进程中的大量违法、违规事件,缺乏司法救济的渠道和机制,由此造成近年来村民上访和抗争事件频发,构成社会发展中一个重要的不稳定因素。

(二)不断增长的民主发展需求与相对滞后的民主发展环境之间的矛盾 村民自治推动的农村基层民主总是在特定的环境中运作的。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不断出台相关法律和政策,旨在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化和村民自治的进程,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积极性和民主素质明显增强,民主发展需求不断提升。但是,当前农村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种种不利于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环境因素,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发展进程,形成了种种矛盾与冲突。较为突出的是:

日益强烈的民主要求与传统治理方式之间的矛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村民自治的推进,村民群众的民主要求日益增强,希望有更多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但是,传统的治理体制和治理方式仍然对乡村治理实践有着深刻影响。在以权力高度集中为特点的传统乡村治理方式下,管理者习惯于一个人说了算、少数人拍板、垂直型命令、强制性执行。这种治理体制和方式在新的形势下很容易扭曲政府与村民的关系,激化干群矛盾。

我们应当理性地承认,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目前的村民自治主要地停留在村委会民主选举的环节,后选举阶段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基本上处于虚置状态。因此,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出现了“选举时热热闹闹,选举后冷冷清清”的现象,构成了一种独特的“选举参与型”治理模式

日益增长的民主参与要求与村民民主素质较低的矛盾。民主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民主作为目的是村民群众向往和追求的。但是,要达到这一目的,却需要村民群众能够运用民主,以民主的方式和手段达到民主的目的。在现阶段中国农村,一方面是长期压抑的民主参与热情极大迸发,村民群众特别是村庄精英希望通过积极的民主参与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但与民主参与热情相比,村民群众的民主素质相对较低,还不习惯于按民主程序行使民主权利,遵守共同制定的规则。诸如自己表决同意的事,一旦涉及个人利益、人情等因素,可以随意推翻;民主选举时没有投某村干部的票,可以理直气壮地不服从其管理;村干部选举中,贿选和暴力等因素的不断介入,等等。当前农村中较普遍地存在着的类似现象,反映出村民群众的民主素质还处在较低层面,不同程度地造成了村民自治运作过程中的非民主和失序。

日益扩展的民主工作与政府支持相对薄弱的矛盾。村民自治追求的农村基层治理民主化是政府主动推动的结果。无论是村民自治制度安排,还是农村基层民主的实际运作,都要求政府部门的有力支持,特别是担当起指导职责。然而,从现阶段农村的实践来看,政府对村级民主管理的指导和支持显得较为薄弱,与村民自治过程中日益扩展的民主工作内容和要求不相适应。主要体现在:

第一,政府的指导力量薄弱。村民自治涉及全体村民和全部村务,工作内容多、范围广、种类杂,需要地方政府配备相当的人力来组织和指导。但是,各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民政部门并没有把指导村民自治的工作放到重要地位,专职工作人员极少。相关的政府工作人员也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缺乏指导村民自治的基本素质。

第二,政府的工作协调机制不足。由于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系统性,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与群众团体组织,往往需要党委、政府统一协调才能取得积极效果。但是,在现行政府组织体制中,缺乏协调各个相关部门工作的机构和机制。与村民自治工作相关的部门各自为政、单独推动,力量有限。

第三,财力保障不到位。无论是开展村民自治活动,还是办理村庄公共事务,都需要一定的财力保障。然而,各地政府用于指导村民自治、组织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所需要的经费都缺乏法定来源和保障,依地方党委政府是否重视而定。特别是地方财政薄弱的地区,财力制约已经成为影响村民自治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现阶段村民自治存在的突出矛盾原因分析

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中处于矛盾的核心地位。而村民自治中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系统内部分歧和冲突”,它源于主体的利益趋向以及力量对比的不同。需要指出,在中国,村民、政府、党支部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当前村委会在运行中出现的困境,主要是由于体制尚未理顺所造成,但这种矛盾冲突并不是不可协调的。

(一)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矛盾冲突的原因分析

在村民自治中乡镇政府可能成为积极推动者,也可能成为消极阻碍者。从地方政府权力角度而言,村民自治是对乡村政府权力的重新划分,不仅是地方政府管理方式的变革,而且是对地方政府利益的重新分割。它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村民从政府手中“夺取”了管理权,意味着乡镇政府对乡村“池塘资源”处置权的丧失。为了保持对农村强大的控制能力,乡镇政府会想方设法干预村民自治的运行。从地方财政角度而言,分税制的实施使中央政府的财政状况得到了明显好转,而作为行政体系最末梢的乡镇政府就成了最大的受害者,乡镇政府不但要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要负责辖区内的各种社会公共事务及自身运行所需要的大量行政费用,结果往往是入不敷出。正是出于财政压力及对农村资源的渴求,乡镇政府试图凭借行政权控制支配村委会,使之成为其汲取农村经济资源的工具,有的乡(镇)权力组织行为既远离了乡民的利益,同时也远离了国家的利益,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以自我权力扩张为后盾,动员辖区内的资源,为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权力核心成员谋取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最大化的相对独立的行动者。

从地方政府行为理念而言,当前不少地方政府仍将完成上级目标、计划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乡镇领导“工作实绩”以及决定其升降去留的一项主要指标。当前若仅仅依靠《村组法》所规定的指导或协商方式,乡镇政府是很难支配作为自治组织的村委会,更无力通过村委会对村民完成各种征收计划。为此,乡镇政府必然会加强对村级组织特别是村委会的渗透、影响和控制,包括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以保证上级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由此也产生了激烈冲突。

(二)村委会与党支部矛盾冲突的原因分析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的群众自治机构,而党支部则是中国共产党在乡村的基层组织机构。在中国,村委会与党支部两者本无根本冲突。然而村两委在权力资源配置模式、权力合法性来源渠道、权力的制度规范、权力的影响力四方面具有不同的特征,有时也会导致冲突。对于党在村民自治中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同时又不干涉村民自治正常进行的内容、方式与方法等方面,《村组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为党支部与村委会见仁见智、各取所需提供了过大的制度空隙,由此而衍生出种种矛盾和冲突。特别是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以党代政”使农村党组织实际上成为党政一体的行政组织,体制惯性作用使得党支部“控制”村委会的现象在部分地区十分突出,加之有些党支部书记权力欲过重,进一步加剧了两者冲突的可能。

(三)村委会与村民矛盾冲突的原因分析

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可能出现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村委会不能为老百姓办实事,损害了村民的意愿。

首先,无论是村民、村委会成员、乡镇政府领导,他们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会尽可能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村民通过选举产生自身利益的代言人以期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同样村委会成员也有谋求自身经济利益、政治前途等方面要求。当前村民与民选村官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两权分离、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的条件下,具有风险规避性的村官很可能采取非合作性博弈行为,如败德行为、短期牟利行为、共谋行为,来危害委托人的合法权利。

其次,在“乡政村治”格局下,村委会对于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本无行政隶属关系,而只是工作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但是由于乡村关系尚未理顺,村委会实际上承担着双重角色:它不仅要作为民选的合法组织对本地区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是民意的代表;还要接受政府的指导,承担一系列“准政府”的工作,如收取各种税费等。这使得村委会背离了村民的意志,成为乡镇政府在乡村的“一条腿”。

三、解决现阶段村民自治中突出矛盾的对策

(一)提高村民和村干部的素质,为搞好村民自治培育合格主体

要实现村民自治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目标,合格的主体是前提和基础条件。首先,要加大农村的教育投入,普遍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使农民具备参与民主活动的能力。其次,大力开展农村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建设农村的民主政治文化,通过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把农民从传统的宗族意识、权力崇拜意识、依赖意识、臣属意识、散漫意识、自私观念和政治冷漠等落后观念中解放出来并形成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法制意识等现代意识,使农民逐渐形成参与民主活动的思想意识。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还可以提高农民的民主议事能力、民主决策能力、民主管理能力和民主监督能力,使村干部能够掌握现代管理方法和管理理念,不仅为村民自治打下坚实基础而且也为村民自治提供内在的推动力量。再次,现在村级治理的水平保持在“精英治理”的层面上,因此要大力培养农村的政治精英。因为村里的问题由本村精英人物去解决比外部力量介入更容易为村民所接受。这种精英要既懂得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又懂得现代管理方法,又能代表村民利益,能够领导农村走上和谐发展之路。

(二)明确权责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村民自治的行政干预

要进一步明确乡镇党委、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切实做到放权于村。该由村委会行使的职权乡镇不得干预,该由村上使用的资金乡镇不得上收,该由村民会议审议的工作乡镇不得考核。真正让村委会有职有责有钱有权,放手工作,并向全体村民负责。乡镇党委、政府要尊重群众的民主意愿,真正实行村民直接民主选举;要指导村委会独立负责地开展群众自治工作,严禁把村委会当成下级机关,不得干涉村委会自治权的行使,对某些需要村委会协助完成的工作任务,应当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要健全完善村委会自治组织、村委会工作制度,帮助村委会协调与村党支部的关系,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村委会组织要积极协助乡镇党委、政府开展工作,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权于民,决不能把村民自治搞成少数人自治。做到工作中该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坚决由集体决定;村务公开,提高透明度;真正做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三)理顺“两委”关系,促进村民自治高效运行

一是合理划分“两委”权限。党支部的领导着重体现在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重在把好方向、加强教育和监督落实上。就是要把直接管理生产和全面干预农村社会事务的功能转变为以农村社会关怀和利益协调为中心的的功能。村委会则应积极地在党支部领导下带领村民治理好村务。根据其不同职能,合理划分其职责和权限并严格执行。二是推行“两委”交叉任职。实践上,“两委”关系是个纠缠不清的问题。在积极推进“两委”职权合理划分的进行中,推行“两委”交叉任职特别是村支书、村主任“一身兼”,会有效地解决“两委”关系的问题,尽量地减少相互之间的矛盾。而且在农村集体经济薄弱的情况下,能减少村干部职数,减轻农民负担,有效地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切合农村实际。三是改革党支部的权力生成机制。“两委”交叉任职会不会造成村支部更加集权,不利于村民自治,关键能否让村民广泛地参与到村级事务中。有效地解决办法是,让广大村民直接参与村党组织的建设,使党支部的权力产生于村民,使党支部和村委会的产生一样从一开始就统一于村民民主。近年来,有些地方推行的村民直接参与选举村党支部和党员的发展、评价办法就是一个很好的探索,(如河北省成安县实行的党支部“公推直选”和“两推两决三公示”发展党员制度、党员民意否决制)使村里党支部在推行村民自治的环境下有了民主的基础,也为党领导村民自治建立了从自身做起的一种机制。

(四)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为村民自治奠定物质基础

农村集体经济是村民自治发展的物质基础,只有加快发展集体经济,增强村级经济实力,村民自治组织才能为群众多办实事,改善农村村容村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从而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深入有效地推动村民自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一是要大力实施“双培双带”工程:把村民中威信高、收入高的致富能人培养成党员;把农村党员中既会带头致富、又能带领群众致富的“双带”型党员培养成村干部;把村干部中政治素质强、发展经济能力强的“双强”型干部培养成村委会干部,形成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核心力量。二是上级乡镇党委、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要切实做好引导、服务工作,帮助农民选准项目,解决好生产资金、技术、产品销售等具体困难;三是要大力扶持特色产业和发展村办企业。对一些缺乏资源优势、集体没有积累、发展困难的集体经济“薄弱村”、“空壳村”,要千方百计加大帮扶力度;对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村,要扶持其尽快做大做强。通过靠农村经济的发展满足农民的物质利益需求,增强农民的自由民主意识,为推进村民自治的发展提供物质平台。{参考文献}:

[1] 刘友田 林美卿:《论农民素质与村民自治》,《前沿》2007年第2期。

[2] 项继权:《论中国乡村的“草根民主”》,2006年11月4日

[3] 党国英:《中国乡村民自治:现状、问题与趋势》,《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4] 杨喜添:《农村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与对策分析》,《广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5] 刘伟:《寻求村落与国家的有效衔接——基于相关文献的初步反思》,《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6] 新华网《浙江村民自治调查:乡村典章实践基层民主》,2008年2月28日 [7]《村委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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