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保障性住房政府回购资金拨付管理的通知_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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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障性住房政府回购资金拨付管理的通知
《郑州房地产网》HTTP://www.daodoc.com
(日期:2011-11-09)【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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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大力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将工程质量与资金拨付进行挂钩,以进一步激发企业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积极性。
一、确保工程质量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确保工程按计划进行施工,按标准保证质量,按预算控制成本。
二、分期拨付资金
(一)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基础施工后,企业即可申请拨付20%的回购资金。
(二)形象进度达到预售条件时,重点把好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种与施工进度同步、同条件养护试件、混凝土开盘鉴定等资料查验关,再行支付30%的回购资金。
(三)工程主体结顶后,重点把好结构验收资料查验关,再行支付30%的回购资金。
(四)房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重点把好分户验收、节能专项验收资料查验关,再支付15%的回购资金。
(五)重点审查入住保障对象的认可签字以及房屋产权测绘报告,并在房屋交付使用满一年后,将剩余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三、实施分类建档
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在核拨资金前,应按照分期拨付资金规定,严查各种手续和档案资料,并根据进度实施分类建档,切实将资金拨付与工程质量挂钩,凡未达到资金拨付要求,须经企业整改到位后,方能实施拨付。
四、其他相关规定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回购的其他事宜在双方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协议》中予以明确。廉租住房按规定实施产权划转的,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项目所在辖区政府(或由其指定的保障部门)和开发企业三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市、区两级资金的拨付方式。
《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政府出台新规定的,应从其新规定。
201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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