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和福利劳动保障剖析_劳动工资福利专题讲解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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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和福利劳动保障

一、薪酬规定

第1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完善集团公司总部的员工分配制度,确保和促进公司的人力资源需求,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充分调动和激发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订公司的薪酬制度。

第2条 薪酬制度的制定:贯彻以业绩为主,以职务(岗位)为核心,以职务(岗位)所承担的责任大小、风险高低为基点,兼顾技能和历史沿革及其它诸因素的分配原则;坚持公正补偿、激励员工、绩效挂钩、依法行事、规范运作的原则,本着逐步完善的改革精神,起到保障员工的正当权益,吸引员工,留住合格人才,淘汰不合格人员,使其对内对外具有一定竞争力、向心力、督促力、承受力的作用。

第3条 本薪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在岗的合同制员工。

第4条 薪酬结构的组成员工的直接薪酬,由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个人技能工资、津贴福利、绩效奖惩,五个部分组成。薪资以八小时为一日做日计算。

1、基本工资:为保障在职在岗员工最低工资收入而设定

2、岗位工资:贯彻激励、督促原则,采取幅度职务(岗位)工资的形态,实行动态管理。即对每一种职务(岗位)设立一定幅度的工资范围,根据具体职务(岗位)的工作量大小、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每一员工的业绩、能力等因素,在此幅度之内决定其具体的工资额(级),并按考评结果与之升降。

3、技能工资:根据员工所具备的资历、学历、职称或技术等级等个人因素而设定,随其客观的变化作相应调整,施以动态的管理。

4、津贴福利:根据企业经营、社会物价指数、国家有关法规等变化,酌情进行相应调整。其含全勤奖金、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

5、绩效奖惩:主要根据企业经营成果和个人业绩考评结果进行浮动。

第5条 薪酬制度的执行

薪酬制度的执行贯彻“按职进层,按层靠级,先低后高,逐步调整”的原则,采用“初次评定、考核升降、变岗变薪、审核保级”的方法确定员工的工资额。

1、按职进层,按层靠级:指根据员工的所任职务、所在岗位,对应进入职务(岗位)序列的层面,在对应的层面中进行靠级。

2、先低后高、逐步调整:指员工在对应的层面中,一般情况下根据最低或就低原则,进行初次评定,此后逐步调整。对特殊情况员工的评定,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报告,交公司总经理认定后执行。

3、初次评定:员工在本公司就职,其薪酬由人力资源部按本薪酬制度,给以工资额(级)的初次评定,报副总经理审定。对本薪酬制度实施前已在职在岗的员工待今后完善了职务分析、岗位风险评估后,再作调整。

4、考核升降:在职务(岗位)不变的情况下,员工的职务工资在其相应的序列幅度范围内,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升降,升至所属职务(岗位)序列幅度最高一级为限,原则上每次升降的幅度掌握在一个级差之内,即一级薪资。若越级升降需经人事部门审议,报公司领导会议审定。

5、变岗变薪:员工因职务或(岗位)变动,其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应作相应调整,方法如下:

职务(岗位)由低向高调整的:在一个层面幅度范围内的,一般遵循对应相等岗位的就低原则;超出一个层面幅度范围的,在确保原岗位工资额水平的前提下,进入相应层面后,就近向上靠级,职务津贴及绩效奖系数相对应调整。

职务(岗位)由高向低调整的:在一个层面幅度范围内的,岗位工资一般情况下对应相等岗位人员工资额的平均值,就近向上靠级;超出一个层面幅度范围的,基本工资不作变动,职务(岗位)工资一般情况下对应相等岗位人员工资额的平均值,就近向上靠级,职务津贴及绩效奖系数相对应调整。

因特殊需要,由组织调动的:视具体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报告,经公司领导认定,对其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可以采用保级方法,分别给予保级一年、保级三年、长期保级的待遇,但其职务津贴须按调整后的岗位对应执行。

对中层正职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其本人在中层正职及以上岗位连续任职满三年,男年龄在50岁及以上、女年龄在40岁及以上的,因年龄或健康原因,组织决定其本人不再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职务的,基本工资按原级别保持不变,岗位工资下浮一级后给予长期保级至离开公司为止,但职务津贴须按调整后的岗位对应执行。

第6条 员工在试用期间不予请假,如请病、事假必须经领导批准方可请假,延期一个月转正。员工在试用期满转正后,经考核合格者,每半年予以加薪50元。

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凡取得各项专业岗位初级职称的加薪50元,中级职称加薪150元,高级职称加薪500元。服务满一年以上者,年终经人事考核达标加发第十三个月工资。本公司员工月薪于当月二十八日发给,薪资发放日适逢放假日时,于放假前后一日发给。

第7条 公司关于员工的居住待遇(包括宿舍等)、休养体检待遇、专业学习培训的待遇、工作生活设施待遇(包括办公用具等)及其他关怀性待遇(包括结婚生育祝贺、死亡抚恤、工伤病痛慰问等),按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本薪酬制度不涉及。

第8条 对于员工发生的违纪或违法行为,公司若未采取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措施的,公司酌情对当事人做出降低工资级别,以之降低到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线范围内的处置。

第9条 本薪酬制度相关条例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10条 本薪酬制度在实施中,可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情况变化收集各方面信息,提出进一步调整完善的建议方案,并按有关程序上报审核、并颁布实施。

福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保障员工的合法利益,充分、灵活地调动员工劳动积极性、创造性,建立健全公司公平、竞争的激励机制,特制订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正式聘用的全体员工。第3条 本规定参照劳动法规、结合企业需求与员工个体需求制定,是对公司薪酬制度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 细 则 社会保障及福利

第4条 本公司员工经试用合格,签订劳动合同后,享有以下社会保险及福利。员工适用期追加社会保险但不享受公司各项补助。

1、失业保险:上缴为员工工资基数的3%,公司承担2%,员工承担1%。员工承担部分每月从该员工工资中扣缴。

2、养老保险:上缴为员工工资基数的26%,公司承担20%,员工承担6%,员工承担部分每月从工资中扣缴。

3、医疗保险:上缴为员工工资基数的8.5%,公司承担6.5%,员工个人承担2%,员工承担部分从该员工当月工资中扣缴。

4、工伤保险:上缴为员工工资基数的4‰,由公司承担。

5、生育保险(女员工)上缴为员工工资基数的8‰,由公司承担。

6、员工个人每月交5元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从该员工每月工资中扣缴。

7、意外伤害保险,由公司承担

第5条 本公司员工享有以下福利待遇

1、员工的生日,发放100元生日补助。

2、结婚发放100元婚庆补助。

3、女员工生育发放100元生育补助。

4、亲人亡故发放99元吊慰金。

5、因病住院发放50元慰问金。

6、古尔邦节,维、回族员工发放100元节日补助。本公司年度终了,酌情给予年终奖金及福利,适用期员工酌减。

第6条 员工依法享受国家公休假、法定假

1、公司实行六天工作制,员工享受每周1天的公休假日。

2、公司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

3、公司女员工享受“三八”妇女节半天法定假,但遇其他假日时不予补休。第7条 个人有薪假

(一)种类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给予员工的有薪假期分为:婚假、丧假、产(计划生育)假、病假等。

(二)请假程序

具有相关证明,或符合相关条件的员工申请个人有薪假,需事前到人力资源部门领取请假单,依照 “本人申请——上级主管批准并按需妥善安排其假期工作和相关物件的交接——人力资源部门执行并备案”的程序办理。

(三)核准权限 请 假 时 间 核 准 者

3日以内 部门经理,3至10日 副总经理,10日及以上 总经理

(四)各类假种具体规定如下:

1、婚假

1.1、员工本人结婚,公司给予婚假3天,需赴外地结婚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2、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内,公司按其正常情况下的本人当月薪资全额支付,路费自理。

上述规定适用于经试用合格的正式员工,婚假期间工资照发。请婚假,应附结婚证明书。

2、丧假

2.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丧假3天;岳父母、公婆死亡,丧假2天,路程假根据具体情况而定。2.2、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内,公司按其正常情况下的本人当月薪资全额支付,路费自理。

丧假工资照发。请丧假应附证明文件或死亡证明及户口本。

5、计划生育假

分为产假、产前假、哺乳假及节育手术假期等几种。产假及工资待遇

5.1、公司女员工计划内生育可享有90天产假(产前15天,产后75天)。进入公司工作满1年的工资按80%发放,满2年者全额发放。

5.2、公司女员工怀孕三个月内或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含宫外孕)者,分别享有30天、45天的产假期。5.3、以上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按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5.4、公司男员工在妻子符合晚育条件时,给假3天,工资照发。

6、病假

6.1、员工因病、非因工负伤,根据国家政策和劳动法规定,按照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停工医疗期及待遇。而因酗酒、斗殴、犯罪违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造成的病变、负伤,公司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请病假,需附医院出具的病假单。请假在三月(含)三月以上者,则另需附医院病情报告书。

九、本公司员工因必须请假时应于上班前告之其主管,主管通知前台记录。如遇疾病或临时重大事故需亲自办理时,得于一日内以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事后申请给假时应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十、本公司员工有迟到、早退、旷工、请事假、请病假、请婚假、请丧假等之一的情事者,当月不发全勤奖金60元。

十一、本公司员工请假均需办理请假手续:

在三日之内者由部门主管批准。在三日以上者由公司领导批准。

7、工伤、职业病假

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劳动法规办理。

第7条 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有关规定,员工还享有以下福利待遇:

1、在职员工因工死亡,公司根据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2、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及员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一岁及以上),公司根据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等。

3、劳模费:根据国家规定发放。

4、独生子女奖励费:分为每月奖励和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按规定发放。第8条 特殊福利待遇

1、根据员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和贡献大小,公司可给予员工出资培训等特殊福利待遇。

2、员工享受特殊福利待遇,应与公司就服务期限、违约赔偿等双方权利和义务另行签定协议。

三、附 则

第9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本规定的实施与修改。

第10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相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1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12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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