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_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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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提升我省工业设计创新力,推动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综合运用现代设计理念和知识,对工业产品功能、结构、形态、包装等整合优化,或是对产业发展进行设计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认定,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和鲜明的发展特色,水平领先、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业绩显著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或工业设计基地。

第四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信 1 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中央驻粤单位和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具体办法和程序参照各地级以上市执行。

第六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设计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占企业研发投入总经费的比例不低于30%,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1%。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全省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 2 员的能力。

(五)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从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3项以上。

(八)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 3 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从业人员3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全省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五)工业设计企业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3项以上。

(六)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 工业设计基地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为地区经济和相关产业提供工业设计服务。

(二)须以我省现有工业集群为依托,服务工业生产,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明晰,配套功能完善,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在全省行业内有较强的影响力。

(三)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 4 标明确。

(四)已建成并投入运营1年以上,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入驻工业设计企业或企业设计中心20家以上,专职从事工业设计人员10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五)工业设计基地内工业设计企业和企业设计中心近两年内获得授权设计类专利(含版权)50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10项以上。工业设计基地设计服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六)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按属地原则,向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近两年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采取材料评审与现 5 场考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自检。申报单位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资格自检。

(二)申请。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广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按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初审。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上报。初审合格的,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公函,书面上报省经信委。

(五)评审。省经信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含现场考察评审),确定拟认定名单。

(六)公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评审结果,对拟认定名单进行5 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向社会公布认定名单。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一次复核。

第十三条 复核程序如下:

(一)自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复核通知的要求,对照 6 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并撰写有关复核材料,报送至所在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审核。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填写评价意见后,上报省经信委。

(三)复核。省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相关行业组织进行复核,并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不符合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标准的。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因第十五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并暂停原推荐单位下一年度的申报推荐资格。

第十六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报省经信委。第十七条 省经信委将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方式,支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试点的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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