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讲座讲稿 精品_法制讲座讲稿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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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大家好!

现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父母都希望孩子“不要输在起跑线”上,但就读刑法专业的我,却意识到,“不要跌倒在起跑线”上可能更为重要。

大一的时候在我们那的区检察院实习,担任检察官助理,每天基本就见三类犯罪嫌疑人:打架、盗窃和扫黄。那年我19岁,穿着检察官制服坐在审讯室,为了震慑嫌犯必须一脸严肃甚至一脸凶恶像。但坐在我对面带着手铐,被剃了平头,一脸惶恐的嫌疑犯,很多不过就是就和那时的我一样大,甚至比我还小的少年而已。这些年轻的嫌犯,总是在供述中强调,自己并没有想违法犯罪,不过是为了哥们义气、不过是为了逞强争霸,再加上缺乏自我的约束力、控制力,经常是迷迷糊糊地参与了违法犯罪行为。我能理解他们的后悔,但也仅此而已。毕竟我一天要提审七八个嫌犯,看得多也就没感觉了。

但当了你们的老师,我的感觉重新又回来了。我是你们的老师,我当然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逞强好胜,你一拳我一脚,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因为各种原因偷偷摸摸;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玩闹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牢房。

目前,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80%以上。也就是说,每年被关进监狱里的,70%的是十几二十岁的年轻人,而其中的80%甚至都是十八岁以下的孩子。另有数据证明,现在每2分钟,就有一个孩子制造或参与一起刑事案件。这些孩子,别说赢在起跑线了,已经是跌倒在起跑线上了。等再站起来,可能连同龄人的背影都看不见了。

所以,王主任邀请我做这个法律讲座的时候,我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各种搞笑的奇葩案件,也不是比较有趣的婚姻法、继承法问题,我想到的是,一次次把我们的孩子送进派出所、少管所、甚至监狱的案件,比如打架,偷东西,索要别人钱财还有打群架。这些名词换成法律术语,就是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盗窃抢劫、还有聚众斗殴。

所以今天我主要讲两个问题:一是结合我参与办理过的真实案件或我县发生的个别案件,介绍常见的青少年犯罪,我希望大家能真切意识到两点:滑入违法犯罪并不是一件太难的事;同时,违法犯罪是一件成本多么高昂;二是青少年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滑入违法犯罪并没有我们想象中那么难。一时的义气之争,带点侥幸心理可能就可以了。

我先讲一个故意伤害的案件。这是我大一实习时经手的一个案子。因为我写字打字都很快,检察官们挺喜欢带我去提审犯人好帮他们做笔录,所以一个月的实习,我基本天天去提审嫌犯。提审犯人有很多禁忌,比如一定要让犯人走在我前面,不然他们可能从后面袭击我,甚至用手铐勒住我的脖子。比如面对犯人一定要严肃凶恶,否则他们在讯问时就可能油嘴滑舌,不说实话。但我那天见到那个犯人的时候,还真有一点好感。斯斯白净,戴着眼镜,还很安静不和我套近乎。一看卷宗,不过比我大一岁。但是,你猜怎样?逃了两年,刚被逮住的呢。两年前犯事的时候,不过也是高中生而已。看起来是个好孩子,怎么就在这了呢?两年前的那天,他和女友走在路上,遇到女友的前男友,那前男友就说了这女生几句,他就不愿意了,“是男人都得出手”,可能他是这么想的吧。但是,被打趴下了。“我必须争回这口气”,他可能又这样想。当天就叫了几个朋友,呼啦就找到那前男友。他坐着摩托车在远处观看战况,看着那前男友在他的帮手的拳打脚踢下滚来滚去,心里爽的很。突然,他看到其中一个帮手一脚踢在前男友的头上,那前男友居然就不动了。他心里一慌,赶紧着急招呼往回走。但后来听说那前男友居然抢救无效死亡。他就赶紧逃了。一逃就是2年。好好的一名高中生,就因此跌倒在人生的起跑线上。

这是一起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什么是故意伤害,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打架。故意伤害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致人重伤,则是3年以上10年以下;若致人死亡,则基本要在10年以上量刑了。

本案中一脚踹死前男友的少年,早已判刑,罪名就是故意伤害致死,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而我所审讯的这个少年,因为是故意伤害罪的主犯,虽然没有亲手打死前男友,但共犯同罪,加上在逃两年,肯定从重处罚。所以看完卷宗我就知道,眼前的少年,能再次呼吸到监狱外自由的空气,应该只能是在他30岁左右的而立之年了。

我们先来做个算数题吧。一般我们计算违法犯罪的成本都是这么算的: 直接成本:自由邢(看守所、少管所/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款赔款

附件成本:心情+名誉+家人担心+前科 记住了吗?

那我们就给这个案件的少年算个账。

这个少年原本预期的收益:出一口气,体现男子气。这个少年原本预期的风险:就教训对方一下。

但实际的成本确实:直接成本: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20万起赔款 附加成本:人命债的负罪感+家人担惊受怕+公安机关的前科案底

我们再来做个题:

这个另一个案子。一个高中的男生和一个初中的男生同时爱上了一个女孩。这是我们身边常见的故事哦。依然为了男子汉气质和争一口气。这两人先在学校打了一个小架,被老师及时制止。后来两人特别有江湖义气的约定,不在学校周末时候单挑。那是个周末,这两人来到学校的后山,高中男生带了一个棒球棒,初中男生只带了一把小刀,估计就是我们平时削铅笔的那种。两人一见面,高中男生迎面就是一棒挥过来,初中男生很快就被高中男生狠狠压在身下,用棒球棒殴打。初中这孩子就是一个农村孩子,虽然力量不如人,但还有一股气,就随手拿着那把小小的刀乱捅。本来不过是割伤手的伤,但人体有很多部位是不能碰触的,比如各种动脉。动脉就是输血管,人体到处都是动脉;而动脉一旦损伤,80%以上都会出现休克或死亡。而这初中孩子的小刀,恰好刺在高中男生的大腿动脉,高中男生当场大出血,昏迷。马上送往医院,也抢救无效了。这两孩子都年满14岁不满18岁。你们觉得这个初中孩子会被判刑吗?

这涉及几个法律概念。首先是“责任年龄”。有些人认为,孩子犯事那不叫事,真的是这样吗? 《刑法》17条规定:14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年龄段。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16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14--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们在座有14岁以下的吗?

这个初中男生虽然不满16岁,但已满14岁,犯得又是故意伤害罪,所以要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是“正当防卫”的概念。有人可能说,当时这个初中小男生已经被高中男生打趴下,他用小刀刺高中男生是正当防卫。可惜,这个案件认定“正当防卫”并不容易。正当防卫。是指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防卫行动不受法律追究。在本案中,初中学生的行为有点防卫的成份,但不属法律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为什么呢?

现实生活当中,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那么,双方打架后动手的一方真是正当防卫?一般说来,打架还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的第一条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对这些行为,如果不果断采取防卫行动,使其停止非法侵害,将会对社会、对人身等造成重大危害。打架还手就不同了,甲动手打了乙,已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报告民警„„,学生则完全可以报告老师解决,没有必要一定要动手还击。动手还击引起互殴,不利于法制建设和社会秩序。所以,两人打架,不论何方被打致伤、致残,还手的一方一般不算正当防卫。如果因还手而使打架事态恶化,不论是先动手的造成的还是后动手的造成的,对方都要依法律负应有的责任。

所以,本案这个初中学生的罪名应该是故意伤害致死。刚才我们讲过,故意伤害致死一般判刑在十年以上。但因为这是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处罚,但也不可能减轻太多。据我所知,这孩子还在监狱里。

来,我们继续做个算数题:

预期收益:争一口气+男子汉气质; 预期风险:一把铅笔小刀有什么风险?

直接成本:5年以上有期徒刑+40多万的赔款

附加成本:杀人负罪感+家人奔走担心+青春+公安机关前科案底 我们已经看了两个案子了,避免打架是至关重要的。

打架是个低收益的活计。打架,可能就是“咽不下这口气”,“不上不是男子汉”,但是,真的是这样吗?这不过是遗留下来的江湖习气而已。在场的女生告诉我,你心目中的王子,是哪一种?是有广阔胸怀不记一时之恨的,遇到问题通过智慧漂亮解决的,还是像个爆竹,一点就着,为了所谓的男子气惹一堆事让你担惊受怕的?打架获得的,总能通过其他更好地途径获得。但是,打架失去的,却不一定能得到挽回和弥补。

打架同时还是高风险的玩意。检察院的卷宗永远比小说狗血。不过打了发小一拳,当时没事人一样,两天后突然猝死,为什么,脑淤血。一个巴掌,倒地而亡,原来是诱发了被害人都不知道的特殊疾病。如果有利器那就更没个准了,人体随处是动脉,随便刺伤一处,80%重伤或死亡。如果你打架到现在没遇到事,那真实老天眷顾。但这种眷顾不是永远都在的。我实习的检察院,除了扫黄,最多的就是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不是故意杀人罪啊?有什么区别?证明这些嫌犯就没想过杀人。但最后却是重伤或死亡的人命债。

就算不是重伤或死亡,我们也可以算一下各类伤害的成本。

A.直接成本=5至15天拘留+500至1000元罚款+至少1000元医药费„„”

轻伤的打架直接成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0000元左右的赔偿金+医药费等赔偿

重伤的打架直接成本=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无尽的后悔+....(此处省略一万字)

附加成本=心情沮丧低落郁闷(人命债的愧疚)+名誉形象受损+家人朋友担心+公安机关前科案底

所以,当你有那么一点冲动,想打一架的时候,请算算账,你真的这么一件低收益,高风险,成本高昂的一件蠢事吗?

我第二个想将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也就是常见的“啊,我又不是故意的”,那种使人受伤的案件。我们必须知道,不是故意也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类案件叫做“过失犯罪”。

这也是我们县的案子。

事情发生在某个教学楼的三楼,那天下午刚考完试,一个女生觉得自己考得不好,就站在走廊的栏杆前叹息,“真不想活了”。当时站在这女生旁边的是这女生的好朋友,随口就说到,“不想活就别活了呗。”但好友这么一说,这考不好的女生就不愿意死了,人家本来就随口嘟囔两句嘛。但是这个好朋友突然蹲下,双手抬起这女生的一只腿。本来,这不过是个玩笑,这好友应该只是想吓吓这个爱唉声叹气的女生而已。但是,当时的栏杆很矮,可能就一米高一点,这说不想活的女生突然就这么随时滑下,从三楼摔了下来。在这一案例中,我给同学们出二个思考题:①这好友失手推下这女生,算不算犯罪?②如果甲犯罪,犯了什么罪?(稍微停顿)

结果应该是:如果这女生最后确定为重伤,比如缺胳膊少腿或者丧失听力、视觉等身体机能,如果这女生又满了14岁,那她就就犯了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当然,还有赔偿这女生的高额医药费和各种赔偿金。

如果鉴定是轻伤,因为没有过失致人轻伤这个罪名,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但相关的民事赔偿也是一个子都不能少的。

当然,幸运女神再次眷顾,这个被推下来的女生虽然当场昏迷,口吐白沫,但最后没有身体机能的明显损伤。幸运的不仅是这个女生,幸运的何尝不是这个好友?否则,那误人一辈子的负罪感能把她淹没吧。

我们永远不要低估人的脆弱性。我看过在街上玩闹,轻推朋友,朋友拌在马路牙子撞到后脑勺重伤的,也看过一个玩闹着给一两拳打到内脏瘀血的。认识生命的脆弱,是真正尊重生命的开始。

我还想讲一讲“抢劫”。抢劫这种大逆不道的事,好像和我们没什么关系,但可能未必。抢劫这个罪名很特别,为什么呢?因为很容易犯事。14以上如果犯抢劫就得承担刑事责任;抢一毛钱也是抢劫。曾经有个小子,抢了买菜大妈的钱包,里面只有4毛钱,但最后被判了三年,几乎一毛钱一年。

也是我们高中生的案子。这孩子比你们可能还小点。犯事的时候15岁。平时也不是个特别坏的学生。也就是喜欢多吃点,喜欢偶尔去个网吧。但钱吧家里给的不多。所以偶尔会找比他还小的同学弄点钱。有事两三块,最多也就是十几块。也算有些道义,零食三块不会要四块。小同学只有十块,他只要五块上网,就让小同学先去商店换成两张五块,只拿五块。也就是吓吓学生。从来没真正动过手。案件描述完了。你们觉得是犯罪吗?

这孩子真没觉得是犯罪?检察官问他的时候,他还辩解:“我就是讹他们些钱,怎么会犯罪?”

被抢的孩子甚至孩子的家长也想不到就犯罪了,听说他被抓了,还说“就一些小钱,怎么就犯罪了?”

但这真是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以上孩子,以威胁的方式索要钱财属于抢劫。抢劫入刑没有犯罪数额限制,所以无论抢多抢少都是抢劫。抢劫是重罪,一般在三年以上。但本案因为这孩子才15岁,应该会减轻处罚。

最后我想讲的罪名是“聚众斗殴”,也就是俗称的打群架。

也是象你们一样的二个学生,他们是同班同学,因为他们之间曾经发生过矛盾,一天,其中一位杨同学对与他发生过矛盾的张同学说:等一下,我们一起回去,张同学就以为杨同学要打他,于是他就去叫几位所谓讲义气的同学石同学、王同学等6人,一起商议如何对付杨同学,然后尾随杨同学,其中一人向对方挑衅,而杨同学当时可能因为人少对其未加理彩,但后来却纠集了其余10多个人,又拦在路上向张某这方挑衅,即而呢,双方互相殴打。这是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聚众斗殴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多次聚众斗殴,或者人数多、规模大或者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是持械聚众斗殴的,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这起案件的起因只是同学之间的一点小矛盾,双方如果能退一步,就不致发生这样的结局。案件中因为讲义气出手帮忙的同学,同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为了一时的义气之争,不仅耽误了自己,还耽误了朋友的青春和前程。而这些朋友也应该反省,讲义气是这样讲的吗?你把朋友劝下来可能帮朋友免了一场牢狱之灾,帮忙则是将朋友送进监狱。什么讲义气?不过是精力过剩,多管闲事而已。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如此后果。

我们上面讲的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所谓刑事犯罪,也就是违反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常常有很多人认为违法就是犯罪,其实违法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比较严重,比如我刚刚讲到的致人轻伤以上,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如“聚众斗殴”。违法行为则是违反相关法律,但没有到违法刑法严重程度的行为。

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比如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等。

所以打群架、索要别人财物、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等行为,就算没有严重后果,也是也是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

不管是交给父母监管,还是进派出所或看守所,他们的人生道路上将会永远的留下一条违法犯罪记录,如果今后他们想考大学或是到部队当兵,或者到公司上班,都会受到很大有形或无形的限制。同时他们的父母将会代替他们赔偿别人的损失,低声下气地代替他们给别人赔礼道歉。

同学们:违法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是什么?我们姑且不谈犯罪给社会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他们的父母,辛苦半辈子,含辛茹苦抚养成人为了什么?是望子成龙啊,这下可好这条龙飞到监狱去了,他们的心在流血啊。而最主要的是对他们自己的伤害,理想前途没有了,人格尊严没有了,自由生活没有了,当他们失去自由,才知道自由的可贵,失去了生活才知道生活的美好,失去了生命才知道生命的价值。面对着铁窗电网警卫,他们想到的是迟到的后悔和深深的忏悔。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人生的路很漫长,打好基础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青少年时代正是长身体、学知识的重要时期,只有学习了法律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当然,除了守法不犯法,在这个不一定安全的社会,我们还得学会怎么保护自己。

如果有人向你强要钱物怎么办? 同学们在本校内被人强要钱物的情况虽然比较少,但也有些同学遇到过。向你施加威胁的有本校的学生,也有校外混进来的学生。本校的往往是那种沾染了不少恶习的、出了名的“坏孩子”,你认识他,或是“半熟脸”,你能从别人那里问出他是谁。他让你给他钱,给他烟,或是要你的其它物品,不然就说要打你,甚至还可能说“以后见你一次打你一次!”他敢在学校里做这种事情,就不怕老师吗?就不怕学校处理他吗?是不是胆子太大了?同学,并不是他胆子大,而是他在利用你的胆小怕事,他觉得你不敢对抗他,不敢声张,不敢告诉老师,怕把事情闹大;他觉得你可能这样想:这次乖乖听他的,免得今后他老找你岔,老欺负你;他还可能觉得他们“坏孩子”圈子里的某些说法可能也影响到了你,那就是“有事不能告诉老师,告诉老师就算报了‘官',报‘官'就不算好汉。其实,他心里是虚得很的,他是非常怕老师知道的,有个现象可以说明这一点,那就是学校里的班干部、三好学生就很少遇到这种威胁,因为“坏孩子“知道这些学生和老师关系密切,是什么都会跟老师说的!至于那种报”官“、不报”官“的说法,是非常愚蠢的,是古代所谓”江湖“上流传的、非常落后的、早已被现代社会所淘汰的东西。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有了矛盾,有了冲突,是必须清代表政府的有关组织和部门解决的!报”官“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同学们,其它的解决办法都是不正确的,因为那样会留有后患!那么此时怎样办才好呢?首先你应该拒绝他,并且大声说:”不行!我凭什么给你!你这样做不对,走,找老师评理去!“一边斥责他,一边向老师办公室方向走,同时注意自己的视野当中有没有老师(哪位老师都可以),如果没发现老师,但是发现了班干部或自己熟悉的有正义感的同学,见到他们,你就要大呼”XXX,快去找老师来!

“因为”老师“这两个字,对”坏孩子“是有着威慑作用的,这时他便不敢轻举妄动。如果这时”坏孩子“虽然心虚但表面仍然很恶,你就要一边斥责他一边快跑脱离开,去找老师。记住,千万不要胆小,不要软弱,也用不着和他动手打,因为只要你义正辞严斥责他,就已经表明

你非常勇敢了!如果动手打,一是显得你不讲文明,二是你也容易吃亏。

如果在校外被索要财物呢?对付他们,也要象对付本校的”坏孩子“一样,要义正辞严斥责他们,也要迅速找老师,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拨打“110”报警。因为他们非常怕学校扣住他们,交给派出所的民警去审查。就是溜走了,学校也不会放过他们,要查出他们是些什么人,还 要查出校内是谁跟他们勾结,从而给予应有的惩罚和教育。

同学们:听了节课,审视了上述这些案例,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哪些启示呢?我想应是4句话,12个字:这就是:慎交友、立大志、敢维权、要坦白。

1、慎交友。未成年人犯罪多数沾染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称兄道弟,哥们义气是非不分,良莠不辩,以至胆大妄为,以身试法。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因为你一旦跟着去,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犯罪,你们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助了威,都是共犯,而刑法规定共犯同罪。所以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2、立大志。每个青少年都应从小树立一个意识,勤劳致富才是正道。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没有良好的思想,就不会有正确的行为。上好高中,考上大学,学好本领,参加工作获取报酬,才是正道。相反,坑、蒙、拐、骗、偷、抢等手段弄钱,那就是邪门歪道,轻则受到道德的谴责,重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我们应该立大志,苦学成才,用劳动所得改善自己的生活。

3、敢维权。每一个青少年都应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刑法修订后,对正当防卫作了新的规定,即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的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就学校而言,如果每个同学都充满正义感,见义勇为,碰到类似抢劫的情况,挺身而出,人人喊打,我们就能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学习环境。犯罪分子就没有藏身之地。

4、要坦白。一旦做错了事,甚至犯了法,就要坦白地向老师、学校、有关机关把事情讲清楚,争取从宽处理。所以,我奉劝同学们最好是从小学法、懂法、守法,万一触上法网,就应该主动坦白、自首,如实交待,争取从宽处理。已经踩上犯罪边缘线以及准备实施此类行为的同学,如果再不悬崖勒马,亡羊补牢,那么,犯人的的今天,就是你的明天,因为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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