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几点建议(精)_农村金融与新农村建设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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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几点建议 作者:张卫平 更新时间:2012-2-20 如何用新的理念、新的机制、新的操作方式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持续有效的金融服务,值得当前广大金 融工作者进行深入思考。

一、用新的银行理念与制度,设计、打造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创新机制 农村金融服务与城市之间的差距很大。农户贷款提供者十分集中,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获 得贷款的农户数占全国获得贷款农户的比例高达 98.7%。同时人均贷款水平差距也很大,农村地区的人均 贷款额在 7700元左右,而城市的人均贷款额为 3.5万元,仅为城市人均的 22%。目前,仍然有 8901个乡 镇只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无金融机构乡镇有 2868个。基于此,当前应抓紧以下方面:

1、新农村建设呼唤金融机构的强力助推。农业产业的弱质性与金融资产的趋利性,又是必须正视的客 观存在的一对矛盾。金融部门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其商业化运作必然导致资金在满足安全性和流动性的 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趋利性。农业作为弱质产业,其自身固有的高投入与低产出决定了它具有高风险性, 从而成为金融机构不愿涉足的高风险区域。如此看来,探索一种在资本回报率不高的农村地区尽量谋得最 大效益的经营模式,将是涉农金融机构亟待创新的历史性课题。

2、在 “ 以工补农、以城带乡 ” 的新阶段,金融支农应多管齐下。除了采取政策引导、窗口指导等行政手 段外,还应更多地考虑利用市场手段、价值杠杆、利益调节等经济手段去矫正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上的偏差, 利用利益机制吸引更多的信贷资金向农村回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农业信贷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 机制,实现金融机构商业经营上的可持续性。

3、金融支农应逐步从政策性支持向商业性支持角色转变。有鉴于我国银行业股份制改造、公司治理、商业运作已是大势所趋, 商业银行所担当的角色会从作为宏观调控的工具与中介, 渐变成宏观调控的对象, 其商业性功能在增强,而公益性、救助性的色彩不断淡化。所以,要充分发挥市场这只 “ 看不见的手 ” 在资 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通过市场化手段、商业化运作,动员金融机构各自找到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着 力点和利润增长点。

4、支持新农村建设绝非涉农金融机构一家之事, 而是全社会各类金融机构共同的责任。放眼展望从 “ 旧 农村 ” 到 “ 新农村 ” 的实现路径,归结起来有三条:一是 “ 异化 ” :即城市化,农业变成工业、服务业,农村变 成城镇;二是 “ 进化 ” :即农业现代化,传统的小农业变成现代化大农业;三是 “ 退化 ” :即生态与环保化, 退耕还林,搞生态环保旅游产业。三条路径演变的最终结果只能是 “ 减少农村,减少农民 ”。这样,为农民 工进城和向非农产业部门转移而提供持续的金融支持,就成为城乡金融长期艰巨的任务。所以,必须依靠 城市金融在内的整个金融机构互动共促,政策金融、开发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合力支持,才能完成 我国城镇化、工业化的社会变革过程。

二、努力解决农村融资中的 “ 瓶颈 ” 和 “ 死结 ” ,吸引更多的资金回流农村,形成 “ 堰塘效应 ”

佳县,一个连续 19年陕西省倒数第一名的全国贫困县,位于陕西省榆林市东南部。在这个总人口 27.1万的革命老区,农业人口占 91.1%。全县面积 2028平方公里, 30%的沙区, 48%的丘陵沟壑区,还有 22%的土石山区。来自《 IT 经理世界》的数据显示,截至 2008年 5月末:佳县金融机构存款总额是 6.08亿元, 其中农村信用社 2.8亿元,农业银行是 2.3亿元,邮政储蓄 8828万元。分别占比 47.84%、38%和 14.52%。可是在 3.7亿元的贷款总额中,信用社 2.8亿元,占到了 75.96%,农业银行是 8433万元,占 22.67%,邮 政储蓄 510万元,占到了 1.37%。也就是说,信用社用 47%的存款放出了 75%的贷款,占整个贷款市场的 3/4。另外的 1/4中有绝大部分已经像抽血一样被农行抽走,资金严重外流。这是一个县的金融服务全貌。

1、“ 贷款难、难贷款 ” ,是广大农村多年未治愈的顽症。究其症结,原因多多,十分复杂,但可以得出 一点结论:农村金融产品 “ 货不对路 ”、供需脱节,存在 “ 瓶颈约束 ”。其实,金融产品交易如同其他商品买 卖一样, 同样需要有一个适当的价格(利率 和适用的交易方式。但现实生活中金融产品的 “ 交易价格 ” 和 “ 交 易方式 ” 都存在明显的问题:一

是让渡资金使用权的价格(利率问题,管制的利率形不成借贷双方均能接 受的公平价格;二是完成信贷行为所要求的抵押担保物难找问题。

2、人们对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 一浮到顶 ”、“ 优农不惠农 ” 多有微词。但笔者认为,这种普遍的经济 现象自有其客观存在的必然性,因为 “ 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 ”。事实也已证明:人为压低的贷款利率和管制的利率政策,已经导致金融资源不愿去农村发展,而更倾向于投向效益好、回 报高的工业和城市,形成社会资金的 “ 虹吸现象 ”。如果利率不能市场化,农村金融商业上的可持续性将难 以为继。调查资料显示,农村县域企业的贷款频率是大中型企业的 5倍,户均贷款数量仅相当于大中型企 业的 5‰ ,贷款管理的成本大约为大中型企业的 6倍。农村金融机构获得的资产和资本回报,常常不足以 弥补组织资金的成本和贷款风险。从客户方面考察,有贷款需要的借款者最关心的并不是利率高低,而是 贷款的可得性。央行的一份报告指出:在目前中小企业取得贷款的成本中,银行贷款利息只占 20%。从操 作层面考察,低利率并不能使信贷资金真正到达贫困农户和最需资金的客户手中,反而会给金融机构中的 少数人提供因资金作为稀缺资源而寻租谋利的机会。事实上,较低的利率,无法形成有效的利率约束,使 得资金无法流向相对有效使用资金的借款者,从而不利于资金最大效用的发挥。从世界范围考察,农村金 融一直是以高利率为特征的。小额信贷在国际上获得成功的明显特点之一便是远高于一般银行的利率水平。如孟加拉国商业银行年利率为 10%— 13%,小额信贷机构年利率更高达 20%— 35%。有鉴于此,在我国应 逐步取消贴息贷款的做法, 政府补贴的对象应该是交易成本而不是利率, 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成本给予补贴, 或给予利税减免。农村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也不宜实行优惠利率,其贷款利率应比市场利率稍高一些。只有 “ 三农 ” 贷款变得有利可图,才会出现 “ 心系农村、钱投农业、资金回流农村 ” 的可喜局面,让广大农村 成为资金集聚的 “ 堰塘 ”。

3、农村金融要取得成功,就必须另辟蹊径,最重要的是建立有异于商业银行的借款还贷机制。首先要 打破以不动产抵押为核心的贷款机制。在美国, 动产融资占到小企业融资总量的 70%, 而在新兴市场国家, 却存在明显的信贷不匹配现象:银行所接受的担保物 73%是土地和建筑等不动产,而广大中小企业却普遍 欠缺不动产担保

资源。世界银行在 2005年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有 60个以上的中低收入国家存在以 上不匹配,这些国家的企业资产结构中,只有 22%是土地和建筑。限制动产,特别是存货和应收账款作为 担保物,导致动产在广大新兴市场国家成为 “ 死亡资产 ”。在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资产价值的 60%以上是 应收账款,更急于打通应收账款融资渠道。人民银行石家庄中支调查走访了 129家民营企业,发现信贷需 求不能得到满足的原因依次为:不能落实担保、抵押(80%、企业有逾期贷款(50%、经营管理不善(30%、负债率过高(30%、产品没销路(30%。由于农民和中小企业一般不具备很多的可抵押的不动产,因此, 建立和完善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制度,促使农村资源转化为金融信用,或许能解开农村融资中 的 “ 死结 ”。

一是建议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基地等,通过发证确权等方式,促使农民手中有限资源转化为金融 机构认可的、可流转的信用依据;二是针对企业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融资需要,按照《物权 法》规定的动产质押制度,创新诸如厂商银三方合作担保、供应链融资等信贷产品,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 提供便利;三是发展以亲友链、社区链为特征的关系型贷款,开展 “ 文明信用工程 ” 建设;四是成立信用担 保中心, 发挥集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于一身, 融中小企业担保与农业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担保职能作用。选择经营管理良好、有发展前景的龙头企业,推广龙头企业 +担保公司 +银行 +农户的四位一体的金融创新 方式。

三、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持续高效金融服务的几点建议

1、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必须要有一个开放、有序、竞争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来支撑。要创新农村 金融服务组织,改变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 “ 单打独斗 ” , “ 一社 ” 难支 “ 三农 ” 的窘况,建立多种形式并存、分工合理、功能互补、适度竞争,并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2、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关键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提供多样化的全新金融服务。首先要创新信贷产 品,诸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贷款、农田水利改造专项贷款、大型农业机械设备按揭贷款、农产品套期 保值贷款、农业订单贷款、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贷款、地方资源开发贷款、科技农业生产推广贷款、农村消 费贷款、农民进城务工贷款、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等。其次,创新结算和中间业务。加快建立城乡通用的 现代支付结算体系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广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以及保函、信用证、银行卡等业务;探索开办网上银行、个人理财、信息咨询、代收代付、担保等服务;筹办国际结算、外汇业务。再次,创 新农业保险业务。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补贴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涉农保险;引导建立互助保险组 织;设立再保险公司,对涉农保险业务实行再保险。第四,创新农村融资渠道,积极吸引直接投资,正确 引导民间融资,稳妥发展信托租赁,开拓农村资本市场,发行农业开发债券,培育农产品期货市场、农村 产权交易市场等。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组建多家股份制村镇银行。为使村镇银行更好地服务 “ 三农 ” ,并在服务 “ 三农 ” 的 过程中实现自身不断发展壮大的目标,有关部门应给予村镇银行必要的政策支持。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 人民银行应给予村镇银行一定的支农再贷款支持,以扩大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二是放松利率管制,允许 村镇银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金供求状况、债务人可承受能力自主确立贷款利率;三是对初创阶段 的村镇银行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支持其发展壮大;四是加快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村镇银行的资 金安全提供切实保障;五是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村镇银行服务 “ 三农 ” 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正向 激励机制;六是监管部门应出台政策,支持村镇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进行适度的有序竞争,增强村镇银行的 活力。为所在区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是村镇银行的根本宗旨,扩大农村金融供给,为 “ 三农 ” 服务是设立村镇银行的初衷,任何时候都不应动摇。

4、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需要金融立法创新,优化金融支农的法制环境和信用环境。追溯过去,农村 金融的困境源自于金融制度安排的非强制性。所以,要加快研究制定《农业信贷法》、《合作金融法》、《农 村金融服务促进法》 《村镇银行条例》等配套金融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机构支农责任、权利与义务,县域金 融机构要将吸收存款一定比例投放当地使用,对新增当地的支农贷款给予减免税收优惠政策,从法律和政 策层面保障农业长期发展的资金投入。要以推动农村文明信用工程为切入点,创造和改善有利于农村信贷 投入的金融生态环境。

5、保持农村信用社健康稳定发展,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持续监测工作。一是完善对不良贷款的监测 指标。一方面,用百元正常贷款收息率、百元贷款收息率等数据对一些重点信用社进行非现场监测,若测 算值出现异常,再对其正常贷款形态的真实性通过现场检查予以核实,将不合规的 “ 正常贷款 ” 还原为不良 贷款,重新计算不良率及其降幅;另一方面,落实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并将这一指标纳入辅助考核监测指 标,在降低新增不良贷款的同时,督促农信社将清收不良贷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与工商、税务、公 安、法院等部门配合,提高清收效果和执行效率,推动整个清收工作开展,切实降低不良贷款率。二是创 新股金监测指标。一方面,应协同银监部门强化股金监管,对信用社股金发生额逐笔进行查阅监测。建议 有关部门对信用社股金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农信社股本金的监管,为保证实收资本的准确、合规, 应逐笔严格审核股本金的来源和数额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实行动态监控,杜绝各种违规募集股金的做法;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的操作规定,规范信用社的分红、增资扩股、股金转让、退股、等事宜,确保股金稳定、管理规范。三是全方位综合监测费用控制情况。县级农信社机构小、网点多、营 业收入低,管理成本普遍偏高。因此,应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其他费用等进行综合监控,当有关费用 同比出现大幅攀升时,应及时发出红色预警。四是加大对地方政府扶持信用社政策情况的监测。在推动农 信社深化改革过程中, 各级地方政府都曾经做出了许多具体扶持承诺。为了把这些政策扶持承诺落实到位, 增强农信社的发展后劲,应在返还营业税、协助处理不良资产、支持业务发展等方面,对地方政府建立监 测指标,及时掌握各地落实扶持政策的情况。五是改进对新增贷款投放三农指标的监测。针对一些农信社 将部分非涉农工商企业贷款纳入支农贷款科目核算,扩充农信社支持三农的贷款余额的情况,建议改进对 农信社的持续监测指标,增加 “ 新增支农贷款增幅不得低于新增贷款增幅 ” 等表外考核指标,并通过抽查借 据、核对支农贷款台帐等手段加以完善。六是重点监测置换资产清收指标。农信社的不良贷款置换,既不 是债权的灭失, 也不是债权主体的转移。已兑付信用社并收回央行置换的不良贷款可以转化为呆账准备金, 直接增加农信社的资本实力,成为农信社最具潜力的贷款拨备来源 , 对提高信用社的抗风险能力具有积极作 用。因此,应把 “ 置换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清收 ” 作为对信用社持续监测考核工作的一个重点来抓。建议农信 社成立专

门的工作机构,加大对已置换资产的处置力度,督促农信社依法、尽职处置清收置换资产,并建 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置换资产的清收进度。

6、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促进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 加强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对申请开办村镇银行的个人或企业建立相 应的举报制度,让公众对申请者的资信、品行进行评议。要建立审慎的运营监管制度。对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考虑到其经营的高风险性和抗风险能力不强的特点,对其营运坚持更为审慎的原则十分必要。比如资本充足率标准应该高于其他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分类标准和流动性比率应更高,保障其运 营更安全,努力减少因运营不善可能给社会可能带来的负面冲击。金融监管部门应引导农村信用社、村镇 银行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银行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帮助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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