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共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文件_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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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共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文件 湘综治委„2007‟12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直机关各单位,中央驻湘各单位:

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今年将对省直机关单位(含中央驻湘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行年度考评。具体工作由省直工委组织实施。现将•湖南省省直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中共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7年5月30日 湖南省省直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考 评 办 法(试 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深入开展创建“平安湖南”活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和主要内容

考评对象为省直各单位、中央驻湘各单位。

考评的主要内容见附件一。

二、组织领导

省直机关成立由省直工委、省委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综治办、省发改委、省农办、省经委、省国资委、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单位参加的考评领导小组。

考评单位由省直工委、省综治办、省维稳办、省联席办、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相关市州综治委等单位组成。

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考评日常工作,并组织对拟表彰单位进行考察。办公室设在省直工委。考评领导小组组成单位根据考评细则的要求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见附件二)考评。各考评单位依据本办法所赋予的任务,负责考评打分或提供基本情况;各被考评单位要认真、积极地对待考评,如实、及时地提供相关资料,对不负责任、不认真执行本办法规定,以及瞒报、迟报案(事)件的,将实行责任查究。

三、考评方法步骤

1.考评方法。采取被考评单位自评、考评单位提供相关情况、考评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分别考评、省直考评办抽查考察等四种方式进行。平时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以平时考评为主。考评单位应建立工作台帐,对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及非正常上访、,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法轮功”及其他邪教案(事)件、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等情况登记在册,每季度报省直考评办备案,并通报给相关的考评领导小组组成单位。

2.考评程序。①自评:各被考评单位按照考评细则确定的内容,对本单位进行自评,并于11月5日前书面报告省直考评办;②考评单位考评:各考评单位按照考评细则规定的内容对各被考评单位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于11月10日前报省直考评办;③省直考评办综合考评结果,将相关单位的考评结果分别通报给各考评领导小组组成单位;④考评领导小组组成单位考评:各考评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分组实地检查、听取各相关被考评单位述职,于11月20日前将本组考评排序、分类意见报省直考评办;⑤省直考评办抽查考察。省直考评办综合考评、抽查考察结果,组织召开考评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考评分类。

3.考评分类。根据考评结果,将省直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为先进、合格二档。根据分组表每组按20%推荐先进单位,省直考评办组织考察,确定表彰先进单位40个左右,其余为合格单位。对因工作不力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给予“黄牌警告”:

(1)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2)党政领导班子主要成员或2名以上(含2名)其他成员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的;

(3)因执法、行政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消防责任制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

(5)因处置不力,发生“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聚集闹事,造成严重社会政治影响的;

(6)发生在全国、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恶性刑事、治安案件的,或因治安问题突出被省以上综治委挂牌整治不到位的;

(7)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失(泄)密案(事)件的;

(8)省综治委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它应予“黄牌警告”的。

上述情况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一票否决”;连续两次被“黄牌警告”的给予“一票否决”。

对其他符合“一票否决”情形的,按照中央综治委或省综治委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实施。

辖8个以上(含8个)二级机构的单位出现两个“黄牌警告”或一个“一票否决”的,其它单位出现一个“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均不能评为先进。

4.审定程序。省直考评办将考评结果通报给各考评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各被考评单位可以提请复核),再形成分类结果和奖惩意见,由省直考评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最后提交省“五部委厅”会议审定。

四、奖励与处罚

省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合考评结果由省综治委、省直工委联合发文通报,对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连续三年考评进入先进类的为平安单位,报请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对平安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本年度考评进不了先进的取消其平安单位称号。被“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已获得称号的不能通过复查,停发当年奖励。对应予“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的,由省综治委下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决定,责令限期整改。其中被“一票否决”的由省综治委督促有关部门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对其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追究到位;连续两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对其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按照千部任免权限免职,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五、考评时间安排

1.本•办法‣考评的时间段为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

2.检查考评工作在本年10月底至11月中旬进行,考评工作于11月下旬结束。

3.评选先进、确定“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对象在当年12月底前结束。

附:1.2007年度湖南省省直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考评细则

2.省直及中央在湘单位综治考评分组

附件一

2007年度湖南省省直单位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考评细则

(一)被考评单位自评内容(10分,领导小组组成单位检查)

1.健全组织与机制(3分)。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配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设有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和预防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和机制。

2.落实责任和奖惩措施(2分)。逐级签订综治维稳责任书;按照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工作部门(处、部、室、中心等)主要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的要求落实责任,将综治维稳工作成效与晋职晋级、评先评优挂钩,奖罚分明。

3.开展人防、物防、技防等治安防控工作(5分)。单位(院落)建有治安巡逻、护院或保安等群防群治队伍和治安保卫力量,办公区、生活区、生产经营区以及重点部位设有专(兼)职看门守栋人员,开展巡逻防控、守栋护院。设有24小时门卫值班室,对来往人员、车辆严格实行出入登记、检证制度;房屋低层安装防盗门、窗;保密室、财务室按规定落实防泄密、防盗窃措施;设有车辆集中存放、看管场所。门卫出入口、重点要害部位安装技防监控设施;300人以上单位有治安执勤室或报警亭,金融、财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重点单位的报警设施与本地公安联网。

(二)省直考评单位考评内容(60分)

1.无群体性事件(15分,由省维稳办考评打分)。单位内部发生群体性事件按较大、重大、特大每起分别扣5分、10分、15分。直属下级单位发生的,对主管单位减半扣分。

2.无非正常上访(10分,由省联席办考评打分)(1)发生进京集体上访,按每批次50人以上20-49人、6-19人,每起分别扣10分、5分、3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

(2)发生到省集体上访,按每批次100人以上50-99人、20-49人,分别每起扣10分、5分、3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

集体上访人员涉及多个单位的按人数多少分别扣分;因某个工作环节的问题引发非正常上访〃,对相关责任单位一并扣分。

直属下级单位人员发生上述到省、进京非正常上访的,对主管单位减半扣分。

3.无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发生(2分,由省国家安全厅考评打分)。凡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出走事件、叛逃事件,每起扣0.5分;凡发生失(泄)密事件、被策反事件,每起分别扣0.5分、1分。

4.无发生“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人员案(事)件(3分,由省直610办考评打分)

(1)在重大节庆和敏感日期间,发生“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进京滋事,或上述人员5名以上聚集闹事,或发生“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插播广播电视等重大反宣、破坏事件的,扣3分。平时发生的,视情扣0.5-1分。(2)在公共场所发生“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及有害气功组织人员自焚、自爆、自杀、自残等重大恶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扣3分。

5.无重特大交通事故(5分)。单位驾驶员或车辆(船舶)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按死亡1-5人、6-9人、10人以上交通事故,每起分别扣1分、2分、3分。

6.无重特大火灾事故(3分)。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每起分别扣1分、3分。

7.无爆炸治安灾害事故和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4分)。发生重、特大爆炸案(事)件每起分别扣1分、2分,以2分为限;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分别扣1分、2分,以2分为限。

本款5、6、7项由省公安厅考评打分。

8.干部职工无严重违法犯罪问题(15分,由省直考评办审核打分)。班子成员被逮捕或被判刑的每人扣6分,以12分为限;其他干部被逮捕或被判刑的按所占单位干部总数的百分比扣分,不达1%扣o.5分,达到1%扣1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扣1分,以3分为限。

9.无重大工作过错(3分,由省直考评办考评打分)。发生重大工作过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损失的,每起扣1.5分;情况特别严重的,加重扣分。

(三)被考评单位所在市州考评内容(30分)

1.参与支持驻地综治工作(8分,由所在市州综治委考评打分)。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参与、支持所在地党委、政府和综治机构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服从指导和督查。

2.无刑事、治安案件发生(22分,由所在市州综治委提供发案情况,省直考评办审核打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按干部、职工百人发案率计算,每百人发一起刑事案件扣1分,以12分为限;每百人发一起吸毒或赌博等治安案件扣1分,以10分为限。

附件二

省直及中央在湘单位综治考评分组

第一组:省委办公厅(20)

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政研室、省直工委、省委610办、省人事厅、省委老干局、省马王堆疗养院、省委党史研究室、省信访局、省委党校、韶山管理局、省档案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众立集团

第二组:省委宣传部(20)

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讲师团、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湖南日报社、省广播电视局、新华社湖南分社、省出版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省社会科学院、省社会主义学院、省地方志编纂委、省文联、省社科联、省作协、省民委、省台办、省参事室、省工商联、省民主党派

第三组:省政府办公厅(20)

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司法厅、省消防总队、省民政厅、省残联、省外事办、省侨联、省旅游局、省机关事务局、省体育局、省环保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宗教局、省移民局、省扶贫办

第四组:省发改委(20)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口与计生委、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办、财政部驻湘办、湖南储备局、省供销社、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

第五组:省农办(14)

省农办、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总公司、省农村信用联社、省气象局、省农科院、省澧水公司、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中科院长沙大地构造研究所、中科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中国农科院麻类研究所

第六组:省经委(20)

省经委、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湖南中烟工业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局、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省煤炭工业局、省黄金管理局、省煤田地质局、省电力监管办、省冶金行管办、省轻工行管办、省机械行管办、省石化行管办、省纺织行管办、省建材行管办、省商业事务办

第七组:省国资委(17)

省国资委、省电力公司、大唐湖南分公司、五凌电力有限公司、湖南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省石油总公司、省机场管理集团、省包装集团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供销长沙公司、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中南公司、中国移动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湖南分公司、长沙5712飞机修理厂、省电信公司、中国联通湖南分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湖南分公司

第八组:省建设厅(17)

省建设厅、省人防办、省地质勘查开发局、中建五局、水电八局、中南石油局、中冶集团长沙冶金设计研究院、中国海诚长沙工程院、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特种金属材料厂、长沙矿冶研究院、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中盐勘察设计院、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第九组:省商务厅(14)

省商务厅、长沙海关、省工商局、省贸促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金环进出口总公司、湖南国际企业合作公司、省进出口集团公司、省国际经济开发(集团)公司、省华湘进出口(集团)公司、湖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三湘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组:省科技厅(19)

省科技厅、省国防科工办、省信息产业厅、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省教育厅、省食品事务办、省科协、湖南有色地质勘查局、省地震局、核工业湖南矿冶局、湖南航空工业局、湖南航天管理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知识产权局、中电科技集团48研究所、化工部长沙设计研究院、核工业二三O研究所、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第十一组: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23)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资产、华融资产、长城资产、东方资产、省人民财产保障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障公司、湘财证券有限公司湖南办事处、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股份公司、华安财产保险公司。

主题词: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 省直单位 考评办法 通知

发:各市州综治委,省直机关各单位,中央驻湘各单位 抄送:中央综治委

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5月31日印发

(共印5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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