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要为电梯立法属国内首次_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南京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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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要为电梯立法属国内首次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今日起征集意见

金陵晚报记者近日独家获悉,《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草案))在经过长达1年的“磨合期”之后,近日提交南京市政府审议,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下简称法制办)今日(8月1日)将《条例》(草案)公示,欢迎市民们上网查阅,提交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此次公示的《条例》(草案),在前身《南京市电梯安全检查和质量监督办法》(2001年发布,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作出了责权分明、规范收支、推行监控等等重大调整,“今年8月份一审、10月份二审,11月份报省人大审批,预计明年初即将正式施行”,知情人透露。

“以往的监督办法,是政府规章,而此次电梯条例的出台,则是地方性法规,如此级别的升级,可见南京市对于电梯安全的重视”,据该人士分析,“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给电梯立法,南京市迈出了全国首步”。

《条例》(草案)于今日在南京政府法制网(http://www.daodoc.com)立法征集意见栏全文刊登,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从即日起至8月7日前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也可通过信件形式将意见邮寄至南京市政府法治办公室(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联系处室:法规处;电话为:025-83216315。

出台背景:历经4年“蓄水期”,电梯事故频发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简称南京市质监局)作为此次草案的“主笔方”,在接受金陵晚报采访时表示,“前期工作早在4年前的2007年就开始调研”。

据该局一位负责人介绍,在条例出台前,南京市已有2001年颁布实施的《办法》,“有些内容与上位法不相符合”。

“国务院是2003年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于2009年进行了修改”,而南京市在2001年出台过监督办法后,历经10年时间未修改,“很多新型的环节,在监管上处于‘真空’局面”。

据南京市质监局一组数据显示,南京市登记在册使用的电梯现有3.5万部,按照每年20%的增长速度,预计到2020年“保有量将达到10万部”。该负责人分析,“每年接到的投诉有上百起,其中90%以上的投诉是由于电梯更新、改造、日常维保以及费用无法落实引起的”,因此,必须通过立法来对电梯使用、维保、更新等环节予以规范。

在3.5万部庞大的基数下,难免会出现电梯事故,而近期高发的电梯事故,更是将电梯安全推上了市民关注的焦点。2010年,条例列入南京市人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计划项目后,南京市质监局即成立了专门的立法起草工作组,并借鉴北京、上海、杭州等地的经验做法,最终将送审稿上报南京市政府。

条例解读:学校、公园、商场、超市,必须安装电梯监控 日常维保单位转包业务,最高罚20万元

在金陵晚报获得的《条例》(草案)中,共9章66条,分为总则、电梯生产和销售、电梯使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检查等。《条例》(草案)究竟和以前的办法有何“升级”?作为全国首部的电梯地方性法规,有哪些特点和新意?金陵晚报邀请了相关部门的专家,对电梯条例进行详解。

1、电梯监管,政府各部门该担什么责?

条例第53条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

(2)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电梯招投标监管;

(3)安监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4)公安机关:负责电梯事故现场公共安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等违法行为。

解读:南京市法制办

对于电梯的生产、销售、日常维保、检验检测等各个环节,其实在以前的监督办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但经过10年的变革,往往如今出了电梯事故以后倒查时,遇到衔接环节上的问题,每个部门都说和自己没有关系。

此次条例的出台,明确了每个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该是哪个部门担责,条例上写得清清楚楚,并且在条例的第51条,还将质监部门在行使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应该和哪些部门通气都进行了相应明确。

2、电梯到底归谁管?

条例第15条

(1)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2)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3)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4)多方共有产权的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电梯使用单位;

(5)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含有电梯的场所,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解读:南京市质监局

明确了使用单位主体,就意味着谁是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对其进行界定和明确,关系到能否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并且此次条例还考虑到各个关系人之间的衔接进行了规范,并且还在条例第16条,规定了电梯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落实电梯使用主体的义务,确保电梯使用单位的职责能够落到实处。

在条例的第17条,还针对上述的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什么职责,进行了细化讲述。

3、哪些电梯必须装监控?

条例第20条

(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

(2)广场、公园、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公共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点、公共停车场;(3)商场、超市、宾馆、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

(4)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解读:南京市质监局

此次推行安全运行监控系统,是为了应对高发的电梯事故,为了电梯设备故障和困人故障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掌握信息、发出指令、实施救援等。

同时,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后,要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联网,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同时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这么做,既有利于故障和事故的分析,还能确保电梯安全运行质量。

4、发生违规情况怎么办?

条例第8章“法律责任”:最高可罚20万

第55条:电梯发生规律性、周期性停梯的,电梯制造单位未能作出相应技术说明,未能协助排除故障的,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10万元罚款;

第57条: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服务的,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5万元罚款;

第60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进行维护保养,如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转包或变相分包、转包的,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20万元的罚款。

解读:南京市质监局

分析电梯的日常使用和维修可以发现,电梯在刚刚运营的几年时间内,出现故障和事故的几率非常小,而一旦进入了七八年之后开始故障频频,此时,作为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如何做好日常维保工作,对于延长电梯使用寿命、降低事故率,可以说是非常关键。

南京现有电梯维保单位120家,按照A、B、C三档进行了级别划分,在此次的条例中,将电梯安全管理最重要的环节——日常维护保养方进行了严格规范,规定了资质、职责、质量要求,甚至是合同的签订、异地注册的备案等等,特别是禁止转包或者分包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且在罚款数额上进行了增加用以震慑。

南京市法制办

作为条例前身的《办法》,由于是政府规章,因此在罚款的数额上有限制,最高上限为3万元,对于一些故意、恶劣的情节难以有效监督。

升级为条例后,本次立法中,我们考虑了多方的意见,特别对于日常维保单位的转包、分包情节给予了“重拳”治理,可以说,20万元的上限,作为地方性法规而言,相当严厉。

5、发生了应急事故如何处置?

条例第六章(第44条至第47条)

第44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电梯事故及重大隐患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资金,用于电梯应急救援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负责及时协调化解电梯事故及严重事故隐患中的社会矛盾纠纷。

第45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制定电梯应急预案。电梯使用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电梯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应急演练。

焦点释疑:修电梯费由电梯使用人承担 10年以上老电梯,使用者有权申请评估

“由于资金的不到位,导致电梯失修、失管是当前电梯安全事故频发的顽症”,南京市质监部门坦言。

据了解,2000年前的老小区,由于当时无专项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因此在电梯运行10年之后,频频出现技术故障,甚至因无钱修理而导致停运状态。7月5日,南京市政府出台了《南京市老旧高层住宅电梯整治工作意见》,将用三年时间对全市419部老旧高层电梯全面整修。随后,南京市住建委对外公布了今年的老旧电梯整治计划,整治对象主要是2000年以前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电梯,涉及玄武、白下、秦淮、鼓楼等地9个住宅小区的69部电梯。

在此次整治过程中,整治资金按照市、区和产权人按照6:3:1的比例筹集,这次电梯整治的费用除了大修、更换和改造的费用之外,每户居民还要先缴纳540元,存入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电梯今后三年的专项维修资金。(详见本报7月29日报道)

虽然这419部电梯已有了维修方式,作为剩下的3万部全市其他电梯,如何修?谁来修?修的钱谁掏?这些“敏感”问题,本次条例中也有涉及。

电梯坏了谁来修?谁用谁掏钱

第27条: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28条: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时,应当约定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并经安全技术评估需要立即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情况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代为申请专项维修资金。

释疑:

南京市法制办一负责人透露,由于2000年前的老电梯,在7月初的南京市政府出台意见中,已经有了明确的“掏钱”方案和步骤,因此本次条例中,未进行单列,而是针对全市住宅、商用、窗口服务行业电梯等。

在走访中,无论是法律界人士、物管专家们,绝大多数都对电梯条例中此次规定的“谁使用谁掏钱”的规定给予了赞同,多位法学专家表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维护好自己的物业,是每个业主的责任”,毕竟电梯的使用者不是政府,而是每一位使用电梯的业主。

而此次条例中,更是约定了在电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可以由业主大会、业委会直接代为申请专项维修基金,“这种做法,很直接方便,能很快地解决电梯安全隐患,并且并无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多位法学专家表示,这突出了业主大会对于业主权利主张的职能。

电梯坏成什么样该修?用了10年以上,有权申请

第2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安全技术评估,作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依据:

(1)使用期限超过十年的;

(2)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3)主要参数发生改变,需要改造的;

(4)电梯使用单位认为需要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

释疑:

南京市质检部门的负责人透露,制定该条款项,是着眼于南京“电梯每年20%的增幅”考虑,并且切合长远发展的需要,“结合技术上、维修上的实例来看”,确定了使用10年以上的老电梯,使用者有权申请评估。

保障房的电梯如何采购?

住建会同质监、发改邀请专家论证

第14条:建立保障性住宅电梯采购目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专家对电梯的安全质量、技术保障、故障率、售后服务和信用评价等进行论证,制定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进行调整。

保障性住宅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选用采购目录中的电梯产品。

释疑:

为何条款中的13条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而到14条的保障房中则成为了“论证”?

一位电梯的业内人士透露,在许多市民的观点中,都觉得好品牌的电梯,使用起来肯定安全,不会出事故,“这其实存在着误区”,他解释,电梯在采购时,除了品牌外,电梯硬件甚至是配件中的传动系统、控制系统都很关键。

因此在此次条例中,考虑到保障性住宅群体的特殊性,此次以条例性质规定了采购的流程,“是从业主乘坐电梯时的实际质量、安全出发”,并且“还会与投标单位设定附加条款用以约束”。(本报记者 郎钟阜 通讯员 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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