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和谐执法_浅谈和谐执法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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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和谐执法

[摘要] 和谐执法是和谐理念在行政执法领域的折射反应, 是行政执法融入和谐社会的必然提升, 是和谐社会与优化了行政执法环境理性契合的产物。它寓意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各方主体、多种关系的和谐共存。为此,必须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力倡导并践行和谐执法理念,实现和谐执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 城管;和谐;执法

A Discuion of Enforcement Harmony

Abstract:Harmonious enforcement is refraction of harmonious concept in the field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s bound to upgrade the administrative and law enforcement into a harmonious society, and is the combina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and optimized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environment.It means the harmonious coexistence in the proce of the main parties and multiple relationships.To this end, must be based on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arty of the 17th CPC National Congre and 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concept, vigorously advocate and practice the harmonious law enforcement philosophy to achieve a harmonious law enforcement, promot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Key words:urban management;harmonious;enforcement

在当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执法人员与被执法者之间,由于各种错综复杂的原因,暴力冲突屡见不鲜。中国的城管执法几乎陷入暴力执法和百姓暴力抗法的恶性循环之中。然而近期出现了一系列特殊的执法方式,例如眼神执法、围观执法、举牌执法等和谐执法方式。对于这一系列新的执法方式人们褒贬不一,下面笔者将对这种新的和谐执法方式进行探讨。

一、暴力执法与和谐执法

城管,作为城市市民的代表,负担着城市向更好更高方向发展的责任。然而由于执法对象的情况及素质问题;执法人员的心理问题;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滞后问题;未形成科学的城市管理体制等[1]原因,造成了城管在城市市民中的不好印象,甚至是“暴力”、“野蛮”的代名词。这样一个形象的城管是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城管形象亟待改善。在不断的学习探索中,有的地方出现的新的执法方式。如南京城管的围观执法,这种执法方式既无言语冲突也无肢体冲突,凸显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文明理性的执法理念。再比如武汉江岸区城管局的举牌执法,利用网络语言从宣传和劝导入手,直观地表达执法为民的意图,让更多人直接意识到食品卫生问题。这些折射着人性化创意和实践性探索的新兴执法方式正符合了“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兵家至理,同时也对传统对抗性执法做出了否定。在和谐的氛围中,这种方式不单单使城管的形象得到改善,更是新时期和谐社会的发展下的新篇章。

执法方式体现着的是执法者的行为模式,更是中国法制发展的重要程序和步骤。在中国这样的国家内,无论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还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都可能由于这样的温和化执法而变得成为一种可能。而更多的这样的“和谐执法”透露出来的是执法过程中的人性化光辉,正是这样的人性化光辉,将法律的尊严上升到国家的层面上来,成为真正的人人应该遵守的规则。

二、和谐执法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和谐执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城管执法必须遵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依法运用手中权力,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

为城管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开展和谐执法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和谐执法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最直接、最经常、最广泛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百姓生产生活工作学习息息相关,执法活动本身是建设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和途径,通过执法,实施法律,纠正违法,保护合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政府本身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的力量,是主要的倡导者、推动者和建设者,如果政府面广量大的各项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本身不能够做到与被执法对象和谐,和谐社会建设必然失去重要的支撑和基础,广大人民群众也就会对建设和谐社会失去信心。

(三)开展和谐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

和谐执法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全面贯彻实施。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关键在执行,从发生执法不和谐的事件看,发生执法冲突对立后,往往不仅个案的法律法规很难得到全面贯彻执行,而且使群众和社会对类似执法活动产生怀疑或者观望,继而抵触甚至不执行法律,这样势必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其立法之初就将服务、便民作为基本原则之一。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断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是城管执法机关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开展和谐执法是城管执法工作的现实需求。

城管执法机关提出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新理念,这与城管执法的宗旨是一致的。“维护城市环境,保护市民利益”,就必须做到执法为民,文明执法,这是城管执法的行动指南。

(五)开展和谐执法是执法创新的必由之路。

城管执法机关本质上既是行政机关又是服务机关,是通过执法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的政府机关。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执法创新已日益为各级城管执法机关所关注,新的执法方式不断产生,“阳光执法 ”逐渐被社会接受和认可。新的行为模式犹如和风细雨,融入城管执法的方方面面,文明执法已成为执法创新的有效载体。

(六)开展各项执法是市民的强烈愿望。

和谐执法关直接关系到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人民群众主要是从日常具体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对政府整体形象、施政能力进行判断。为民、务实、清廉、高效是百姓对政府的基本要求,如果发生执法中的对抗,冲突,特别是使矛盾激化后,即使执法是正确的,但社会公众也认为是你政府没有做好,施政水平不高,执法能力不强,至少没有处理好执法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关系和矛盾。

事实上,市民强烈抵触的是城管执法中诸如态度恶劣、方法粗暴、滥用职权等行为,而并不是反对的正常、文明执法活动。市民迫切希望城管执法机关能改变这种执法,正确运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

三、和谐执法的关键

从矛盾论的视角看。行政执法者与被执法者是一对矛盾,对立统一于执法活动全过程。因此和谐执法的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好行政执法活动的对立统一

对立,在于在执法过程中政府代表国家公权力、代表公共利益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必须对相对人权益进行适度的调整和重新分配,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裁,使权益分配达到全社会的公平,体现社会正义。但利益的调整与再分配必然对既得利益者产生重大影响,也必然会引起被执法对象不同程度的不满,因此执法与被执法者之间是存在对立的矛盾,这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对立性并不代表冲突,更不代表矛盾的不可调和。

统一,首先在于我国所有的行政执法活动的本质属性。由于我国的行政执法机构是党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坚持的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执行的是党领导人民并且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因此执法活动从本质上讲是为了维护包括被执法对象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为了实现当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正是由于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而不是为了执政党、政府或者政府工作人员的私利,使得和谐执法有了可能。第二,按照法治理论,行政执法是用一定的规则对相对人的行为建立规矩,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是一种手段恶,也是一种必要的恶,但是其目标却是善的。行政执法便是通过一种一定意义上恶的手段来达到维护良好秩序,这是一种更大的善,是对整个社会群体一种更为重要的价值追求。第三,从一些具体案例来看,针对被执法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恰恰正是为了纠正被执法人某些错误的违法的行为,切实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比如纠正和制裁交通违法行为,整改和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如果不纠正,放任自流,就极可能造成被执法人出现交通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执法与被执法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目的的一致性和价值取向的一致性,使得和谐执法有了理论和实践依据,成为可能。另外从化解矛盾纠纷角度看,执法与被执法的矛盾。总体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应更多用宣传教育、说服劝导等方式来协调解决。因此执法与被执法这一对矛盾,是完全有可能而且是应当可以调和的矛盾,是完全有可能而且应当实现和谐的。

四、实现和谐执法的基本途径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保障和谐

要按照和谐社会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素养高,作风好的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树立法治理念,加强廉政建设教育,自觉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熟练掌握宪法和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自觉运用本部门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本部门业务知识,了解掌握各种相关业务知识,善于处理各种复杂情况。

(二)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倡导和谐

和谐社会应当是尊重每个人生存与发展的社会,人民才是国家真正的主人。而城管作为履行政府城市综合治理职能的代表,必须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工作的最高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谐执法的理念。只有树立了正确的执法理念,才能在工作中既依法履行职能又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依法行政

立法上不断完善。由于法律法规的抽象性和滞后性,造成城管在执法工作中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和规范。所以相关部门必须尽快完善立法工作,从而使得城管的执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执法过程严格遵守程序在现实执法过程中,城管不按照程序恣意执法,往往是造成城管与摊贩之间发生冲突的直接原因。因此,城管在执法过程中首先必须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然后充分告知摊贩做出处罚的依据,并且耐心听取摊贩的辩解。最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最终的决定。这样,既充分行使了权力,又体现出了人性化执法的一面,保障了摊贩们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文明执法。尊重行政相对人,切实保障其各项合法权利,体现和谐

文明执法是和谐社会对政府执法的基本要求,体现了政府部门的整体形象,也是政府部门在群众中是否具有公信力的具体体现。文明执法贯彻实施得好,有助于缓和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有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构建和谐社会整体目标的实现。因此,要求执法人员在乎时执法工作中,首先要从态度上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遵循嫌疑从无的原则,即在违法事实尚未查清前,应以认为其无违法行为的态度来看待,注意文明礼貌,不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其次,即使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也应遵循法定程序,对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要充分地予以保证。如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充分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可能法律后果,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不因对人较为激烈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依法告知其可行使相应的行政救济权。第三,适时适用法律、政策,对符合法定条件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行政责任的,应体现政策,兑现法律,实现权利,充分保障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充分考虑到弱势人群的特殊困难,执法中体现关怀。

(五)宣教并重,营造和谐执法氛围

加强宣传教育是和谐执法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搞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目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市民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必须加大宣传教育工作,才能使城管执法工作真正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最终形成城市管理的合力。从强化大众宣传;注重罚前教育;拓宽沟通渠道三个方面入手,形成双向的信息交流,良性互动。增强公民的公德意识、文明

意识和城市意识。

(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采用疏导的方法解决摊贩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小摊贩们大部分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他们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上街摆摊常常是为生活所迫。所以,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摊贩问题,一方面,要大力完善和推进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他们基本的生活需求。另一方面,政府要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尽可能的解决摊贩的就业问题。只有这样,才可能疏导摊贩,真正解决乱设摊点问题。

五、结语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和语境下,必须提出“和谐执法”这个概念。要实现和谐执法,关键是方式上依法执法,态度上与民为善,目的是促进和谐,而不是持敌视的态度视执法对象为敌人,视执法权为特权、强权。要让包括执法对象在内的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尊严,也感受到法律的温情,执法的亲和力。

和谐执法,就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要严格遵守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定的程序执法。要给执法对象讲法理讲道理讲情理。

执法的最佳状态是和谐: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执法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的和谐,合法与合理的和谐,实体与程序的和谐,管理与服务的和谐。经济利益驱动、部门利益膨胀、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能力差等,都可能打破执法的和谐状态,诱发种种执法综合征。

古语云:“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构建和谐社会,行政执法也要注入新思维,让和谐执法成为行政执法的主流。

参考文献:

[1]杨岳,城管执法如何从暴力走向和谐[J],改革与开放,2011(20)

[2]柳砚涛,和谐执法的基础与目标[J],东岳论丛,2011(04)

[3]刘新 葛玉磊,城市管理新模式 文明执法促和谐[J],中国建设信息,2008(21)

[4]王离京,倡导和谐执法理念促进和谐社会建设[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01)

[5]杨松润,和谐社会建设中城管执法问题探究[J],南昌大学,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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