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_山东省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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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

(2007年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经贸委己以1997年第3号令公布了“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贯彻执行好“办法”,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同时对完成该产品和技术所安排的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价。

第三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是技术创新管理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技术标准,实现新产品的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提高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杜绝粗制滥造,防止损失浪费的一项重要措施。新产品在正式投入批量生产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前,必须组织相应级别的鉴定验收。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序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和主持全省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市地经(贸)委负责管理、监督、主持本地区和省经贸委委托的企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主持本行业和省经贸委委托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

鉴定验收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 列入国家、省、市地计划和自行开发的以及国务院、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包括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工业性试验、产学研联合、重大装备国产化、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等属鉴定验收范围,鉴定验收工作要按“办法”和“意见”执行。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接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合理性,取得实效。

鉴定验收内容

第八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对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所投入使用的资金情况进行验收评价是否符合“立项设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是否合理。

第九条 申请鉴定验收应具备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鉴定验收程序

第十条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自审已具备鉴定验收条件后,填写“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表样见附件一)并准备好以下鉴定验收文件。

1、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实施方案)或合作协议书和产品标准;

2、新产品鉴定大纲(草稿);

3、新产品设计技术总结;

4、新产品试制工作总结;

5、产品检验测试结果和型式(例行)试验报告;

6、一般情况要求3个以上用户使用报告;

7、省级以上单位新产品查询报告;

8、新产品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9、产品图样、技术文件、标准化审查报告;10.环境保护措施报告、环保部门(或防疫部门)的意见。送企业主管部门预审。企业主管部门收到送审材料后在15天内写出预审意见,符合鉴定验收条件的签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专用章后送鉴定委托单位审定,鉴定委托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在1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答复,确定鉴定类别、鉴定方式(见第十八条)、鉴定活动由组织单位发文实施。

第十一条 通过鉴定验收的新产品、新技术在鉴定验收后三个月内填写“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成果卡”(样卡见附件二)和由省经委统一制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见附件

三)外加鉴定资料到省经贸委科技处核发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颁发省级新产品证书,办理成果登记手续。作为享受新产品政策,申报省以上优秀成果,研制人员评定职称受奖晋升的依据。

鉴定验收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鉴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列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国家经贸委负责鉴定的指导和监督,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经贸委按“办法”规定组织鉴定验收。

列入省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重点项目由省经贸委直接组织鉴定验收,邀请企业主管部门和产品归口部门参加,其余一般项目由省经贸委负责鉴定的指导和监督,由省主管部门或市地经贸委组织鉴定验收,不得逐级下放或转托其它部门验收。

列入其他各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鉴定验收。计划外企业自行开发符合鉴定验收范围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向省、市地经贸委(经委)或者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单位组织鉴定。市地经贸委(经委)组织鉴定时,应邀请产品归口部门参加。

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时,对非本部门归口产品应邀请产品归口部门参加,不按本“意见”办理的新产品新技术成果一律不予承认,不受理成果登记。

第十三条 鉴定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鉴定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方式,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及人员;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 I

(三)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

(四)负责调处鉴定争议和对鉴定工作的申诉;

(五)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颁发鉴定证书,并报上一级主

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四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要求:

(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三)鉴定委员会成员为七至十五人,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要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四)直接参与本项产品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答辩及验证试验;

(四)提出鉴定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要负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罚 则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参加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除通报批评外,取消其今后承担鉴定验收任务的资格,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一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全省通报批评。

附 则

第十八条 几点说明

1、本“意见”中第三条提到鉴定级别指:国家级、省级、市地级三种。

2、本“意见”第五条中提到企业,含公有制、股份制、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其它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

3、本“意见”第十条申请鉴定验收提供文件中用户使用意见,提供数量一般不少于3家,使用意见内容应包括生产方提供使用产品的数量、时间;使用产品时间及结果(尽量用数字

定量说明)。

4、本“意见”鉴定方式可以分为三种:

(一)检测鉴定:由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报告。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后,作为检测的依据。

(二)会议鉴定: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5、本“意见”第十一条中提到省级新产品证书是发给新产品、新技术成果直接参与的主要研制人员,省以上重点项目成果发前5名参与者,特别重大项目经研究批准后最多不超过7名,一般省级新产品的项目发前3名。

6、本“意见”第十二条中,对计划外企业自行开发并经鉴定验收项目,鉴定结论符合列入省级计划条件的,可按一般计划申报程序补列新产品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意见”与上级新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发布部门: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 实施日期:2007年(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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